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破产案件的管辖(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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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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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域管辖。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根据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3)纳入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根据司法解释,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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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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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法律法规严格地规定了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不按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票据事项的记载,就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导致票据的无效。

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不允许依据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对行为人的意思,作出与票据所载文义相反的解释,或者对票据所载文义进行补充或变更。

4.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是不存在的。票据权利是随着票据的做成同时发生的。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这就是票据的设权性。

5.票据是流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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