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为“家庭主妇”or“家庭煮夫”保驾护航(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之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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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王女士与李先生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但婚后因家庭琐事二人产生矛盾。2012年起,王女士独自外出务工,二人分居,子女跟随李先生生活,王女士对子女照料较少。2021年7月,王女士起诉离婚。李先生认为,自己作为“家庭煮夫”,照顾家庭和抚养子女付出较多,离婚应当得到经济补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负担较多抚育子女的义务,王女士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法院判决王女士给付李先生经济补偿1.5万元。

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此类案件日渐增多,如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理的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引发关注,法院一审判决当事人双方离婚,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

新修订的《民法典》唤醒了沉睡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为“家庭主妇”或“家庭煮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此考点以识记型考察为主,理清可以获得离婚经济补偿的情形,以及区分清楚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婚经济补偿,考试可能混淆。该题型可为单选、多选、判断,一般出题较简单。

到底何种情况下“家庭主妇”或“家庭煮夫”能够要求给予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简单理解,离婚损害赔偿,一方要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而离婚经济补偿,双方不要求一定要有过错,只是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对于一方辛苦付出的一种肯定。

【试题练习】1.(单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离婚后能够获得离婚经济补偿的是:

A.甲男和乙女结婚后,甲男经常因家庭琐事对乙女拳打脚踢

B.张女士和刘先生结婚后,张女士辞去工作,专心照顾家庭,协助丈夫工作

C.姜某与李某结婚后,姜某出轨同村的齐某某并与之同居

D.丙男与丁女结婚后,丙男常以冻饿等方式虐待丁女

【答案】B。解析:《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故B选项说法正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ACD三项符合条件可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便是离婚经济补偿考点的解析。希望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以便准确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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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是民法典实施的元年,也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这一年来,民法典维护了人一生中各个阶段的权利,回应了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同时也深刻影响了你我的生活。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民法典相关的知识点一直都是重点考查的对象,在这里我们来梳理一下几个常考人格权。

1.姓名权和名称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该项人格权权能范围虽大致相同,但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名称不同,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同时民法典在该项权利的编撰中,扩宽了姓名或名称的范围,笔名、艺名、网名等均可得到保护,侵权方式也均为干涉、盗用、假冒这三类行为。

2.肖像权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权的侵权行为:

(1)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名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捏造、歪曲事实;

(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2021年11月19日,一个名叫“飞哥在东莞”的网络账号发布了一则消息,内容是“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88万礼金+88万二房公寓+豪车一辆”。如此博人眼球的描述迅速传播,引发诸多网民关注。照片中的女主角很快被贴上“拜金”等负面标签。然而照片上这位精神矍铄的老人其实是她的外公,已经在一年前过世了。造谣者吴某为了吸引粉丝,盗用其他人的照片发布捏造、歪曲事实的信息,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

4.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

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人格权相关的知识多为理解型考查,需要简单分析题目中涉及了哪些具体的人格权。

【试题练习】(多选)甲因为酒后驾驶被交警抓获,于是甲冒用乙的名义接受罚款处罚。后来交警部门将此情况通报乙所在单位,乙因此受到了单位领导严厉的批评和亲友的指责。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

A.姓名权

B.名誉权

C.隐私权

D.荣誉权

【答案】AB。解析:本题中的情形属于盗用他人姓名,是侵害他人姓名权行为的一种。同时乙因此受到领导批评和亲友的指责,交通违章这一没有发生的事实对他的名誉权造成损害,降低了其社会评价,侵犯其名誉权。荣誉权主要指民事主体已经获得的荣誉称号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可能性不受侵犯,该题干中未体现荣誉称号。CD选项在题干中没有体现。故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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