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多个业主家门口被标记符号事件的反思(关于大连11岁女童被杀嫌疑人未满14岁法律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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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关于多个业主家门口被标记符号事件的反思

2、关于大连11岁女童被杀嫌疑人未满14岁法律深思

3、关于婚姻效力及离婚的考点分析

关于多个业主家门口被标记符号事件的反思 ♂ 关于多个业主家门口被标记符号事件的反思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关于多个业主家门口被标记符号事件的反思》,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件回顾:多个业主家门外被小偷踩点留下行动暗号:案发:冒充装修工人行窃 12日下午5时40分左右,沙坪坝区梨树湾的尚赏居小区,保安分队长赵彬巡逻到B幢楼下电梯口。“抓贼!”突然,13楼有业主从阳台探出头,大声呼救。 赵彬堵住底楼电梯口,用步话机调来2名巡逻保安,同时指派另外的保安在负楼层的电梯口把守。众保安很快到位,另一路保安则顺着B幢的楼梯,逐层往上搜寻。过了一会儿,底楼电梯门打开,走出一个穿红衣、神色慌张的中年男子。赵彬上前询身份。男子说,他是21楼张姓业主家的装修工人。言毕,他掏出一张家装公司名片,点起一根香烟。 “业主叫啥名?咋联系?”面对追问时,男子只能讲出业主姓名,却不知联系电话。 “他跑到我家里偷走了电脑!”在13楼呼救的业主赶来,立刻认出男子就是盗贼。21楼张姓业主也接到物管通知赶回来,证实男子并非她家装修工人。 闻讯赶来的众业主十分气愤,争相“审讯”男子。男子最终坦白,他入室盗窃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藏在5楼的过道隐蔽处。在其指引下,保安找出了被盗的电脑。男子被移交派出所。 调查:门外发现神秘符号 盗贼哪里来的胆子,大白天也敢入室盗窃?据B幢业主张先生说,面对业主“审问”时,贼娃子透露了一个重要信息——同伙进小区已踩点两三天,并根据哪些家白天没人、哪些家晚上没人,分别在家门外留下了记号。 昨日,重庆市尚赏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陈光绪介绍,此事发生后,保安加大了巡逻力度,并在B幢13楼及相邻楼层发现了7处神秘符号——其中4处由“+”“-”组成,多画在防盗门外的墙壁上。另有3处只在门外画了一个“A”。 经保安带领,记者见到画有这种符号的墙体。神秘符号仅离地约1米,一般不易发现。保安介绍,这些符号排列有一定规律,有的是“+”在上,“-”在下;有的则“-”在上,“+”在下。不同的排列代表什么意思?保安也不太清楚。 尚赏居的业主群经过讨论,对神秘符号给出了解释:“+”在上“-”在下,表示业主家白天有人,晚上没人;“-”在上“+”在下,则表示白天没人,晚上有人。 一个不愿透露姓名的业主说:“我在网上查了一下盗贼踩点的新闻,国内其他城市也发现过这种符号,公安机关事后证实是入室盗窃的一种新趋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入室盗窃的一种新趋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体现: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处罚3-7年有期徒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高型无期徒刑处罚很重所以广大人民群众不要走违法犯罪的道路,盗窃犯罪从始至终一直存在着,现在盗窃罪的手段更高科技更新颖,就像电影盗梦空间中这种高智能高技术的盗窃犯罪需要我们生活中加以防范,因为这种犯罪预防手段更高端需要全社会和国家的介入。

由此可以看出,这种新型手段的盗窃不仅要学会自己依法保护,同时也要社会和国家的力量的保护,国家应该在这方面有更高端的技术侦查手段来保障老百姓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希望公民认真遵循法律相关要求及规定。共同努力与完善自身,更好的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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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琪母亲向附近派出所报案。小琪母亲说,当天晚上7点左右,小琪的父亲在绿化带中发现了小琪的尸体,“孩子回家路过那儿,再拐个弯,过两三分钟就到我家店里了。发现孩子后,我们报警喊派出所的人过来。”据大连市公安局10月24日晚间通报,称 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这个案件引起网友们的广大议论,近年来未成年案件犯罪案件犯罪年龄越来越小,这也引起很多法学家的关注,那么我们国家《刑法》上规定的14周岁才开始对一些犯罪承担责任年龄会不会规定的大了这个年龄要不要像《民法总则》那样把年龄调低呢?这就是大家对这个案件要议论问题,那么首先大家要知道这个犯罪嫌疑人13岁,强奸并伤害11岁小学五年级小孩,那这个问题我们分析一下,犯罪构成包括4个要件主体 主观方面 客体 客观方面这个4个要件都符合才是犯罪,那么我们《刑法》上规定的自然人的犯罪年龄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就不能是犯罪主体,所以这个案件客观上虽然犯罪嫌疑人13岁的孩子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失而且造成这么可悲的后果但由于他不具备承担责任的年龄所以我们不让其承担责任,《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因此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那么,近些年来这个小孩犯罪案件频发,2012年10岁女童电梯内殴打一岁半男童,将其带到25楼,后男童从25楼摔落,蓝极速网吧纵火案烧死25人,一名未满14岁的免于刑责。韦某案14岁之前,确定掐死一名儿童,被抓到给另一名儿童灌农药,涉嫌杀害另两名儿童,免于刑责,未有处理。等等这些案件发生,让我们法学界的人员不得不考虑这个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更改,本人认为近些年的未满14岁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例。

在现在信息开放获取容易,社会环境复杂,少年发育更好,而政府和社会无法也不可能对未满14岁未成年人逐个甄别防范及正面疏导。应改变未满14岁免于刑责的现状。对于恶性犯罪,多次犯罪,不设年龄底线,不因未成年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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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怎样以及不同情形下如何离婚属于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一个常考点,考试在此是记忆型考察为主,一般出题都较简单,但要求能够准确记忆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的情形以及关于离婚的一些特殊规定。下来我就带大家来学习此部分内容。 一、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上所说情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2.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3.此处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一年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的,则该项请求权永久消灭。 二、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注意:结婚时虽然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准备离婚了,应该通过怎样的方式离婚? 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 协议离婚有什么具体条件?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二)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某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诉讼离婚相对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是必经的一步。 四、现役军人离婚该怎么办?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五、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 六、夫妻中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如何离婚? (一)夫妻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只能提起诉讼离婚。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要求是夫妻自愿离婚,如果一方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谈不上自愿了。由此可认为,夫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其他亲属不能代理其签署离婚协议。在此种情况下,如夫妻中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应告知他们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亲属首先要确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 法定代理人的范围:父母、成年子女、有抚养关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如果没有上述范围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据民法、民诉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法定代理人。 (三)此种离婚诉讼,可以协议结案。 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可由法院直接判决结案。 七、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下落不明满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法院一般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九、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能自动解除吗? 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综上所述,便是关于婚姻效力及离婚常见考点的解析。希望大家能够准确记忆,以便准确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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