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主体中自然人犯罪的考点介绍(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区分)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关于犯罪主体中自然人犯罪的考点介绍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区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关于犯罪主体中自然人犯罪的考点介绍

2、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区分

3、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探讨

4、关于犯罪的主观方面详解

关于犯罪主体中自然人犯罪的考点介绍 ♂ 关于犯罪主体中自然人犯罪的考点介绍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关于犯罪主体中自然人犯罪的考点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20年4月18日,安徽省郎溪县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称此前失踪的10岁女孩杨某婷遇害,嫌疑人为13岁的杨某某,系被害人的堂兄,该新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是最近出现的又一起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杀人的恶性案件。去年10月,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曾发生类似案件,13岁男孩蔡某杀害10岁女孩, 最终蔡某被收容教养。那么为什么最后蔡某不是被判处刑罚呢?这就涉及到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内容了。接下来老师就为大家介绍其中的重点和考点。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今天主要给大家介绍自然人犯罪。自然人要成为犯罪主体的话,年龄不能太小,精神不能不好。所以自然人犯罪中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一、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x<14)

不管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前边案例中提到的13岁蔡某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14≤x<16)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总结口诀为:烧杀淫掠,伤贩爆投。这部分是犯罪主体中的高频考点,比如直接考查年龄节点或者给四个小案例,问下列选项中构成犯罪的是? 同时需要注意甲14岁生日当天把乙故意杀害需要负刑事责任吗?答案为不需要。因为周岁指过完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3、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x≥16)

这部分主体对于所有的犯罪行为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1、无刑事责任能力(全疯)

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法院决定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半疯)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部分主要为直接理论考查居多,重点注意量刑时是可以从轻减轻而非应当。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疯)

除了刚才提到的全疯和半疯的,其余都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但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中有三种特别规定:1、间歇性精神病人(有时候疯有时候不疯),在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是应当负刑事责任。 2、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种特别规定需要大家重点掌握,直接理论考查或者案例考查均会涉及。

关于犯罪主体中自然人犯罪的考点已经给大家介绍完毕,大家需要重点记忆和理解刑事责任年龄中的年龄节点以及相对责任年龄人需要对哪些行为负刑事责任还有最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中的三种特别规定。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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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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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观方面的区分,直接故意一般很好判断,关键是间接故意还有过失的判断,讲义上所说的意志因素难以理解,需要通过大量题目来区分,怎么判断一种心理是放任还是过失,还是自以为是,下面通过一道题目来完整分析一下。

【例题】幼师陈某因为班上小朋友小明吵闹不止,为了惩罚小明,就把小明锁在楼梯拐角储物室(储物室没有通风采光设备),一个小时后,陈某打开储物室,发现小明已经窒息死亡,陈某对于小明的死亡主观上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C。解析: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本来应该知道行为可能造成危险,但由于疏忽或忘记,导致行为产生危害结果。此题中,陈某意图只是惩罚小明,并未意图犯罪伤害小明,所以内心是抵触危险发生的,陈某将小明关在储物室之前应先检查储物室的状况,毕竟小明还年幼,容易有危险,但陈某未检查直接将小明锁入,主观上疏忽了,所以,陈某意志上排斥危险发生且疏忽,所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陈某明知将小明锁入,小明会有危险,陈某还有执意关入,造成小明死亡,就是直接故意。如果陈某意识到关进小明有可能危险,但是自以为危险不大,不会有什么伤害,可以起到惩戒作用,就把小明关入,小明发生危险,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陈某知道关进去之后意识到储物室无通风设备,意识到小明在里面有可能(不是一定)发生危险,但没有将小明放出,那就是任由危险发生,就是放任,就是间接故意。故本题答案为C。

【方法总结】故意和过失最大区别就在于行为人的意志因素不同,故意是有追求危害的想法,而过失是抵触危害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相同点是行为人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不是一定)造成危险,区别在于过于自信是行为人意志上是抵触危险发生的,而间接故意放任的心态里对危险的发生不抵触。

点评:犯罪主观方面这一部分不像宪法那样识记性的点,需要通过做题理解,先把理论里每个的关键词提出来,比如直接故意是“明知必然或可能”加上“希望”,过于自信是“已知可能”加上“自以为是”,然后找各种类型题来带学员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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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网上引起热议的一起刑事案件是关于大连十岁女孩被害案,2019年10月20日大连一个年仅十岁的女孩被捅七刀身亡后抛尸小区绿化带。接到报警后经过警方的全力侦查,在走访调查中发现年龄为十三岁的蔡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由于犯罪分子蔡某某年龄才十三岁,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近十年来,不满十四岁的熊孩子恶性犯罪案件屡见不鲜,像蔡某某这样令人毛骨悚然的案件只是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冰山一角,由于犯罪的低龄化现象必然会加快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重构,但是如何从立法角度来修改和完善我们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是值得我们思考和探讨的。

一、现行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同时对未成年罪犯依法应从轻或者诚轻处罚,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相对较短的刑种,或者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的幅度。此外,对于未成年罪犯还可适用缓刑,假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除此之外,还有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探讨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主要讨论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于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降低的分歧。关于是否需要修改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最主要因素是人的主观意识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即认识和意志因素,而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提高有赖于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现行刑法将十四周岁确定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段后,就一直沿用至今。但是现今中国社会从经济、文化等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的心理、生理和智力上的成熟时间也随之提前。从司法实务也印证了青少年恶性案件正逐渐呈现低龄化,因此应该修改刑事责任年龄使其更加符合正义的要求。反对方比如赵秉志教授认为,降低负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不符合刑事责任能力和刑罚的目的,有悖于中国处理少年儿童危害行为的一贯政策,不符合刑法基本制度相对稳定的要求。就我本人而言比较支持前者的观点,本来十四周岁也不是永恒不变的真理标准,应该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合理变化。另一方面是如何构建少年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尽量避免按照成年人的方式用刑罚进行简单的惩罚同时应该设计完善的替代措施进行干预和矫治,避免放纵他们走向深渊。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上,父母的监管失职是一个很大的原因,所有很多国家的少年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负有监护失职责任的父母,可以强制进行亲职教育,甚至给予处罚。我们国家现在的法律对于那些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如果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之后,对于家长应当怎么做并没有相关规定,我们法律的规定在构建制度时可以考虑从孩子和父母双向规范。

练习试题:

1.甲(15周岁)指使乙(13周岁)抢夺手机,乙得手后为了选跑,检起砖块将追赶的受害人打成轻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抢夺罪

B.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D。解释:《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乙未满14周岁,未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指使乙抢夺,系抢夺行为的间接正犯,但未指使乙打人,乙捡起砖块打人的行为属于过限行为,甲对过限行为不承担责任。甲未满16周岁,其对抢夺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甲不构成犯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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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的主观方面详解 ♂ 关于犯罪的主观方面详解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关于犯罪的主观方面详解》,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犯罪的主观方面乃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即犯罪人存在犯罪故意或过失的基本形式,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心理要素,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大因素构成的。意识因素: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2.行为人对犯罪客观方面有关的事实的认识。意志因素:行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表现为四种形式,即希望、放任、疏忽、轻信。

一、故意犯罪

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是对结果的放任,不是对行为的放任)。刑法中只有两个地方要求是故意犯罪:一是累犯要求前后犯罪均是故意,二是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要执行死刑。

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根据意识和意志这两个方面的不同情况,刑法理论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规定的大部分犯罪都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我国没有规定处罚间接故意未遂,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针对直接故意而言的,故间接故意、过失犯罪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不以犯罪论处。

凡是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刑法分则条文均未排除间接故意。如:盗窃、抢劫、出售、购买假币罪也能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必须造成结果才能处罚,过失犯罪更是如此。通说的观点认为,间接故意不存在未遂,但也有学者认为间接故意存在未遂。

2.确定的故意与不确定的故意:

不确定的故意:包括择一的故意,未必的故意,概括的故意。

① 概括的故意:概括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是对侵害范围与侵害对象的认识尚不明确的心理态度。比如:给人群中扔炸弹。(对对象不认识)

② 择一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对侵害的具体对象尚不明确的心理态度。比如:李四知道自己的射击行为一定会造成男甲或女乙的死亡,李四则不能肯定能打死谁,但无论打中谁,都是他所希望的。(对具体的对象不认识)

③ 未必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或许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比如:张三在远距离开枪射击李四,张三知道自己的射击技术一般,加上距离较远,开枪可能击中李四,也可能打不中李四,但他为了谋害李四,希望李四死亡,便开枪射击。这种心理就是未必故意。当然,若从意志因素来认识,这种故意也是直接故意。

二、犯罪过失

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前者叫做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叫做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判断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看是否违反了生活中的一般注意义务,例如:甲在自家院落晒易燃易爆物品,乙随便扔烟头,造成爆炸事故,甲乙两人均是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要成立具体的过失犯罪,行为人必须对具体结果有预见可能性。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了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过于相信自己的判断),以致发生这种后果。例如:24岁的青年张某非常喜欢邻居家4岁的男孩小涛。一日,张某带小涛到一座桥上玩,张某提着小涛的双手将其悬于桥栏,小涛边喊“害怕”边挣扎,张某手一滑,小涛掉入河中,张某急忙去救,小涛己溺水而死。本案中行为人进行的是非常危险的活动,但仍开玩笑,并且在被害人掉到水里后,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的避免措施,尽管没有避免被害人死亡这个结果的发生,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通常在判断过于自信的过失的题目,大多数在题干中都会出现一些盲目自大的形容词,比如自恃、自以为、自认为等。比如:某司机自恃车技高超,经验丰富,无视他人劝阻强行超车,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学习了犯罪主观方面的详细内容,接下来我们一起来做一道题,看大家是否会判断了?

幼师陈某因为班上小朋友小明吵闹不止,为了惩罚小明,就把小明锁在楼梯拐角储物室(储物室没有通风采光设备),一个小时后,陈某打开储物室,发现小明已经窒息死亡,陈某对于小明的死亡主观上是( )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预祝各位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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