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行为的辨认易混点(以人民的名义:事业单位法律之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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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代理行为的辨认易混点

2、以人民的名义:事业单位法律之刑事强制措施

代理行为的辨认易混点 ♂ 代理行为的辨认易混点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代理行为的辨认易混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代理行为在讲义中民事法律行为这部分内容中设置,简单来说就是替别人替别人去干件事,它的构成条件比较简单,但是在做题的时候就需要抓住它典型的特征来和其他行为区分,那我们今天主要讲一下在辨认该行为是否是代理行为的易混点。

1、民法上的代理行为,必须是设立、变更或终止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所以没有使得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都不能是代理行为。

eg1:小陈代替同事小孙招待小孙朋友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也不属于法律行为,因为小陈的招待行为并没有使得小孙和其朋友之间产生或者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只是基于维护良好人际关系的情谊行为,谁都不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表示。

2、代理行为是独立为意思表示,形成法律关系的三方结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内部关系、代理人与相对人的代理关系、相对人与被代理人的法律的效果归属关系)。

eg2:传达室的张大爷将邮递员交其的信件送给收信人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是使者行为。代理行为是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独立决定将其想要追求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而张大爷仅仅是传达他人他人已经确定的内容,送信行为没有附加于任何独立思想,相当于“录音机”式的重复行为;在使者传达的意思表示中也只有双方结构,使者并未进入该法律关系中,他是最无辜的“跑腿人”。

eg3: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以刘某名义对外签约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是代表行为。代表人职权就是对外代表法人行为,无独立人格,代表人的法律行为被视为法人的法律行为,此时刘某就是公司,两者融为一体不分你我,就更别说谁代替谁了,刘某没有独立性;代表行为形成双方结构,即被代表的单位与相对人(签约的对方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3、注意不得代理的情况。《民法总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eg4: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遗嘱不得代理(注意代书遗嘱的代书人还是相当于录音机,没有独立的思想,还是使者);侵权行为、事实行为(没有意思表示)等。

4、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区别于行纪行为(以自己名义,后果直接归属于航迹人,然后由行纪人转移与委托人。eg5:甲配件厂委托乙销售公司代销产品,乙接受甲的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为销售,销售甲款归甲方,乙方收取代销费。)

以上就是辨认代理行为需要注意的易混点,牢记代理行为的特征,就可以分析出出题人猴精的地方在哪里,从而选出正确答案,最后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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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传

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拘传的适用。拘传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至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人不能适用。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应予拘传的,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以拘传。

拘传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拘传的时候,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限定的居住区的一种强制方法。其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一般是在他们找不到保证人或者不能交纳保证金的情况下适用。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四、拘留

拘留即刑事拘留,是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种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适用拘留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拘留对象必须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二是必须有法定的紧急情况:

(1)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犯罪后实时被发现的;

(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重大嫌疑的。

五、逮捕

逮捕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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