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点之法的概念(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点:常考法律知识口诀之“386199”)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点之法的概念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点:常考法律知识口诀之“386199”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点之法的概念

2、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点:常考法律知识口诀之“386199”

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知识点小结

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练习题(精选)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点之法的概念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点之法的概念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之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点之法的概念,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从事业单位各年各类的考试公告以及相关考情考点来看,法的概念一直都是考试的重点内容。法的概念属于法理学的开篇,而法理学是我们学习法律最先入门的学科,为我们后续的法律学科学习打下基础。在进行法理学的学习时最先掌握和理解的就是法的概念,法究竟是什么。这一部分在我们整个法理学中是重要考点,在某些谚语题中可能会加深考试难度,但只要学员把知识点记牢了并加深理解,这一部分的考查将会成为易得分点。因此需要学员对该部分内容进行熟练掌握,下面就对该知识点进行深入讲解。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的概念这一句话虽然很短,但是我们可以从中提炼出很多重要的内容,这些内容是大家在考试过程中经常会遇见到的考点,同时也是大家学好后续法律知识的重要突破口。

(一)考点提炼

(二)考点详解

1.决定因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句话,告诉了我们法不是由立法主体来决定,也不是由国家机关来决定,而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哲学上我们一直强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就是上层建筑之一,因此它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经济基础。比如我们现在所熟知的各种网络型犯罪,在无网络时代是没有的。随着网络的产生与发展,这些犯罪才被写入到刑法当中。

2.本质:统治阶级意志(人民)的体现

从“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句话中,我们要首先明确我国的统治阶级是谁?其实也就是明确我国的国家权力掌握在谁的手里。很明显,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我国的统治阶级是人民。那么法作为统治阶级进行国家统治的重要手段,在其制定过程中,毫无疑问是蕴含着人民的意志的,而且是人民的整体意志。

3.创制方式:国家制定或认可

那么,发生何时产生和如何产生的呢?这就涉及到法的创制方式。从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到“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这句话,从而明确一是法在国家出现之后才产生;二是法有两种创制方式,即制定和认可。由此,需要学员警醒,原始社会是没有法的存在的。另外,在制定上,说明了法是从无到有的,通过创制而来的法属于制定法。而在认可上就与之相反,说明了法也可以是由本来就有的一些规范而来,比如某些道德规范,我们赋予其法律效力,使其成为法。

4.保证力量:国家强制力(法与道德的最主要区别)

我们知道有很多社会规范在调整和约束我们的行为,那么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哪里呢?从概念上我们可以看到“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句话,这就强调了法和其他社会规范,尤其是道德的最主要区别。法作为统治国家的手段之一,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作为支撑。我们常说法是最低的社会底线就是这个道理。大家可以通过分析下面两种情形深入理解这一点:

(1)乘坐公交车时不给老人让座

(2)乘坐公交车时不给老人让座,和老人打起来,把老人打伤了

在这两个情形中,我们知道在公交车上让座属于的是道德上的义务,我们不让座,受到的是道德上的谴责。而因不让座把老人给打了就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里的制裁就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比如公安机关、监狱甚至军队的介入。除此之外,我们也要明确,法的实施只依靠国家强制力是不够的,还需要道德、社会舆论、政策等力量。同时,如果我们处在一个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情况下,那么国家强制了就不需要介入其中了。

5.规范对象:行为

最后,我们会发现,法是落脚到“行为规范”上的。也就是说,法只约束我们的行为,而不约束我们的思想。我们把自己的犯罪意图,犯罪手段写入到日记本或者刻入脑海,只要我们不去实施,法律都不会来进行约束。反之,一旦我们将其付诸于行动,法就会发挥其作用,对我们的行为进行规范。

二、考查形式

法的概念理解难度不大,现在考试考得比较细致,需要学员课后能够把上课强调的知识点进行强化记忆,并加深理解。在考查形式上通常以直接考查为主,也会以案例和法谚的形式进行间接考查。

三、试题巩固

【例题1】(单选)法是_________意志的体现。

A.整个社会 B.执政党

C.全体公民 D.统治阶级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原文考查法的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本题答案选D。

【例题2】(多选)下列关于国家强制力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法在实施过程中始终离不开国家强制力的介入

B.在法得到自觉遵守的情况下,没有必要运用国家强制力

C.国家强制力是法保障实施的唯一力量

D.法的实施需要社会舆论,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来保证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是,只有在触及法律底线的时候才会出现国家的强制力。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是不用国家强制力介入的,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国家强制力保障法的实施,但却不是唯一的力量,除此之外,道德、政策、社会舆论等都可以作为法的保障手段,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因此本题答案选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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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点《常考法律知识口诀之“386199”》,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由于妇女、儿童和老人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很多时候都属于弱势群体,而且相对而言即使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一般危害后果也不大,加之我国法律素来有“矜老恤幼,宽待妇女”的传统,所以在很多法律里面存在大量宽待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法律条文规定。实际考试中也多有涉及,特别是国考和省考的公安岗位,也会涉及一些试题考察。为了方便大家的记忆,特为大家对一些常考的“386199”规定进行了如下归纳和总结。

首先,“386199”不适用死刑。我国《刑法》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以及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也不适用死刑,但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里面的易错点有:1.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都是“审判时”,即法官开庭审理验明正身时,而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犯罪时”,即他开始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即使他被抓捕时已经成年,也不得判处死刑;2. 已满75周岁的人并不是完全没可能被判处死刑,当他(她)在杀人时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比如凌迟等致人死亡这种特殊情况下,是可以特事特办,判处死刑的;3.这里所称“死刑”,既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其次,“386199”罪刑较轻时应当宣告缓刑。我国《刑法》规定,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里面的易错点是:这里是“386199”“应当”而不是“可以”,即同样是罪刑较轻,满足以上相应条件,非“386199”既可以宣告缓刑,也可以不宣告缓刑,而是“386199”则必须给他们宣告缓刑。

最后,“386199”不执行行政拘留。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这里面的易错点有:1.这里面并不是说对于“386199”“不予” 行政拘留,而是说他们治安违法本来应该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是考虑到他们是特殊人群,于是“免除”行政拘留处罚;2.这里的“38”不仅仅只是像之前的“怀孕的妇女”,还包括“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3.“61”也不仅仅只是像之前的“未满十八周岁”,而有两种情况——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4.“99”完全就不是之前的“75周岁”,而是变为了“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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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知识点小结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知识点小结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知识点小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的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本文将详细介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及故意犯罪形态的判断。

一、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故意犯罪形态的判断

1、判断行为人是否着手,即是否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紧迫危险的行为。

2、如果行为尚未着手(绝对不可能是故意犯罪的既遂或者未遂),即根据行为人没能着手的原因,分别认定犯罪预备(意志以外的原因)与犯罪中止(意志以内的原因);如果行为已经着手,绝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3、如果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则判断犯罪是否未得逞,即实行行为的逻辑结果、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如果实行行为实现了危害结果,犯罪得逞,即属于犯罪既遂;如果犯罪结果并未实现,绝不可能是犯罪既遂。

4、判断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是意志以内的原因。如果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内的,则属于犯罪中止;如果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则属于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练习题:甲为了害死妻子而在妻子的饭中放了毒药,妻子在吃饭时觉得饭有异味,将饭倒掉未吃,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 )。

A.甲构成犯罪预备

B.甲构成犯罪未遂

C.甲构成犯罪中止

D.甲不构成犯罪

【答案】ACD。解析:甲为了杀害自己的妻子,已经开始实施了投毒的杀人行为,因为妻子将饭倒掉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此,甲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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