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司法的原则之司法公正(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合同法题目解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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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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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以程序公正为重点。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于:首先,公正司法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其次,公正对司法的重要意义也是由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人们之所以委托司法机关裁决纠纷并信任其决断,就是因为其公正和不偏不倚。公正与裁判,既是一种里表关系,又是一种唇齿相依关系。再次,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社会基础。虽然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都应当公正,但是公正对司法有着特殊的意义。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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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可以购买贵重物品吗?

不可以。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只能购买一些和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东西,如学习用品、零食之类价格不高、平时又需要的东西,购买贵重的物品必须征得父母同意。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必须由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进行民事活动,因此,购买贵重物品只能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购买。同样,未成年也不可以未经父母同意,就将自己的贵重物品出售或赠送他人。

2、父母可以要求商家退货吗?

如果未成年人未经父母同意,就擅自购买超过其实际需要的贵重物品,父母可以要求商家退货。

但在实践中,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父母给子女的零花钱越来越多,未成年人的生活消费也越来越高。有些未成年人购买的东西的价格即使对于成年人来说也是比较昂贵的,但是对他们来说却很稀松平常。因此,什么是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符的“贵重”物品,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什么是“定金罚则”?

所谓定金罚则,其实是定金担保作用的体现。如果交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无权要回定金;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要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与订金虽然仅一字之差,但是其法律性质却不同。定金是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如果一方违约,就要适用定金罚则。订金(有的叫认购金或者预付款)是购房人担心看中的房子买不到而预先交的订钱,实际上是在一定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它不是合同的担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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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试述否定之否定规律及其对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意义。

【答案】

否定之否定规律是指事物的发展经过两次辩证的否定,由肯定阶段到否定阶段,再到否定之否定阶段,从而使事物的发展表现为波浪式前进的自我完善的过程。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事物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的,这表现在经过两次否定,事物自身得到了发展和完善;事物发展的道路是曲折的,这主要表现在事物的发展有自己的周期性,是一个仿佛回到原来出发点的运动。如果割裂了事物发展的前进性和上升性的统一,就会导致循环论或直线论的错误。

唯物辩证法关于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原理,对于我们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1)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有必胜的信心。事物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的和上升的,因此,社会主义最终必将战胜资本主义。只要我们坚持社会主义不动摇,我们一定能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道路。(2)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事物发展的道路总是曲折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不例外,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由于特殊的国情和特殊的历史背景,更是曲折和艰难的,为此,我们必须有冷静的头脑,敢于走曲折的路,善于走曲折的路,防止盲目乐观。(3)应该用事物发展的前进性和曲折性相统一的观点来看待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既要反对只见曲折,不见前进这个大趋势的盲目悲观的循环论,又要反对只见前进,不见曲折性的盲目乐观的直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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