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关于犯罪主体中自然人犯罪的主要考点介绍(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几点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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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关于犯罪主体中自然人犯罪的主要考点介绍

2、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几点注意事项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关于犯罪主体中自然人犯罪的主要考点介绍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关于犯罪主体中自然人犯罪的主要考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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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江苏盐城建湖县某小区13岁未成年人与母亲发生激烈争吵后,用菜刀将母亲砍死并逃跑。2019年10月,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曾发生类似案件,13岁男孩蔡某杀害10岁女孩。那么为什么最后这些杀人者不是被判处刑罚呢?这就涉及到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内容了,接下来老师就为大家介绍刑法中犯罪主体的主要考点。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这里主要给大家介绍自然人犯罪,自然人犯罪中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首先,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x<14)

不管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前边案例中提到的13岁蔡某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14≤x<16)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总结口诀为:烧杀淫掠,伤贩爆投。这部分是犯罪主体中的考点,比如直接考查年龄节点或者给四个小案例,例如:15 周岁的甲,需要对以下哪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同时需要注意甲14岁生日当天把乙故意杀害需要负刑事责任吗?答案为不需要,因为周岁指过完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3、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x≥16)

这部分主体对于所有的犯罪行为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1、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的精神病人)

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法院决定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半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部分主要为直接理论考查居多,重点注意量刑时是可以从轻减轻而非应当。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精神正常)

除了刚才提到的完全的精神病人和半精神病人的,其余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但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中有三种特别规定:1、间歇性精神病人(有时候正常有时候发疯),在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是应当负刑事责任。 2、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种特别规定需要大家重点掌握,直接理论考查或者案例考查均可能会涉及。

好了,关于犯罪主体中自然人犯罪的考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这次介绍能对大家的考试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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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几点注意事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里面的重点内容,每年的事业单位考试如省直都会涉及,有时甚至国考也会涉及了到。犯罪主体和主观从理论上学员都可以区分,关键在客体和客观方面,学员分不清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区别,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在接下来的文字中,我将用试题的形式来具体解释它们之间的区别。

【试题再现】一般来说,犯罪对象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是?【2015年】

A.社会关系

B.犯罪客体

C.危害结果

D.犯罪对象

【答案】D。解析:此题需要了解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区别。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注意,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而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物,比如,张三偷了李四的电脑,那犯罪行为侵犯的犯罪客体是李四的财产权益(社会关系),作用的犯罪对象是电脑(具体的物)。张三把李四打伤,那犯罪行为侵犯的犯罪客体是李四的人身权益(社会关系),作用的犯罪对象是李四的身体(具体的人)。由此看出客体与对象的区别。故此题答案为D。

【方法总结】对于此类题,具体人或物就是犯罪对象,各种权益即社会关系就是犯罪客体。

【试题再现】王某与刘某有仇,一日,王某在悬崖上欲将刘某推下淹死,结果刘某下落时掉在石头上摔死,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2013年】

【答案】B。解析:此题需要了解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犯罪客观方面分为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及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结果是由行为引起的,刘某为何死亡,是由于王某的推落的行为造成的,而且王某也是故意推的,所以刘某的死亡和王某行为之间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所以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的既遂。故此题答案为B。

【方法总结】对于此类题,我们一定注意是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直接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注意是直接。

【小试牛刀】张某和一老人发生争执,张某辱骂老人,老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心脏病突发死亡,老人的死亡和张某没有关系,因为张某不知道老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

【答案】B。解析:因果关系强调的是直接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老人为何死亡,是由于心脏病发,为何心脏病发,是由于张某的辱骂行为引起,可见老人的死亡与张某的辱骂行为有直接联系,因果关系不考虑内在联系。但张三不负刑事责任,因为这是意外事件。

辅导教师点评:学员做这种题记住关键点: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果关系是直接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不考虑内在联系。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关于犯罪主体中自然人犯罪的主要考点介绍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几点注意事项、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关于犯罪主体中自然人犯罪的主要考点介绍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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