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侵权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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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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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包括:(1)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供役地权利人可以行使其对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2)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供役地权利人有权使用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设置的工作物;(3)地役权如果是有偿设定,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要求地役权人支付费用。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包括:(1)容忍义务和不作为义务;(2)供役地权利人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使用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设置的工作物时,应依据其受益的程度向地役权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在发生特定的事由或者出现法定的情形时,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地役权,使既存的地役权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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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民法之侵权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助力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的主要特征表现在:

1.连带责任中每个侵权人都需要对被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2.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侵权责任;

3.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连带责任人不能通过约定改变责任的性质。连带责任人之间约定的内部责任份额对外不发生效力。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4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共同加害人的连带责任;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的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连带责任;分别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高度危险物所有人与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连带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用人单位责任和个人之间形成劳务的侵权责任,采取的是替代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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