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民法总则-代理(1)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民法总则-代理(2)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民法总则-代理(1)
2、民法总则-代理(2)
3、民法总则-代理(3)
4、民法总则-民事主体知识点框架梳理
民法总则-代理(1) ♂ 民法总则-代理(1)本篇内容事业单位(www.)提供法律知识-民法总则-代理。
一、民法总则-代理知识点
代理的分类及代理人的责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代理的类型及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民法总则-代理相关练习题
下列情形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的是()。
A.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仍为代理的
B.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
C.无权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D.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www.)解析】AB
原文链接:民法总则-代理(1)
民法总则-代理(2) ♂ 民法总则-代理(2)本篇内容事业单位(www.)提供法律知识-民法总则-代理。
一、民法总则-代理知识点
委托代理
1.一般规定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代理权的限制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3.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①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③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④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民法总则-代理相关练习题
下列行为中属于委托代理的法律行为有( )。
A.施工企业任命项目经理作为施工项目的负责人
B.监理单位指派总监理工程师作为项目监理机构的负责人
C.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工程项目投标的负责人
D.建设单位授权招标代理单位负责工程项目招标事宜
E.总监理工程师分配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监理工作
【(www.)解析】ABD
原文链接:民法总则-代理(2)
民法总则-代理(3) ♂ 民法总则-代理(3)本篇内容事业单位(www.)提供法律知识-民法总则-代理。
一、民法总则-代理知识点
表见代理
1.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权利外观)。如无权代理人持有本人的介绍信、盖有本人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无权代理人持有本人的印章;代理权终止后,本人未收回授权委托书,无权代理人继续持该授权委托书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等。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
(4)须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牵连性。
2.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1)对本人的效力
表见代理对本人的效力有:①相对人有权主张合同有效。本人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②本人有权追认,追认时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变成有权代理。
(2)对相对人的效力
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亦有一定权利。相对人享有选择权,主要表现在相对人既可以主张有权代理的效果,亦可行使撤销权,撤销与本人之间的合同。如果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只能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相对人撤销的,须在本人追认生效之前撤销。
二、民法总则-代理相关练习题
下列关于表见代理正确的是( )。
A.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
B.不需要具有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C.善意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
D.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www.)解析】A
原文链接:民法总则-代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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