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和解申请与裁定(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和解的成立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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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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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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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和解程序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

2.申请和解的债务人应当遵守有关破产申请的一般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3.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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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商法之和解的成立和生效》,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和解的成立。和解成立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订立的方式,即债务人以提出和解草案的形式向债权人团体发出要约,债权人会议以通过和解草案的决议形式作出承诺。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草案的决议,符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条件时,即达成和解。

2.和解的生效。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方能生效。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程序公正。

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提交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内容和会议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如未发现违法情事,则予认可。如果发现违法情事(例如,同一顺序的债权未按比例减让或未按比例分配,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担保权标的物),人民法院可责令债权人会议纠正,也可以裁定不予认可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认可和解的,应当发布公告,终止破产程序。和解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生效后,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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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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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程序终结和债务人恢复财产管理。自和解生效时起,破产程序终结。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解除,管理人办理财产和事务的移交,债务人恢复对财产和事务的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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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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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人受和解的约束。债务人作为和解的另一方当事人,自应受的约束。这种约束力主要表现为:①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不得实施任何有损债权人利益的个别近期清偿,也不得实施有损其清偿能力的财产处分。②债务人不按和解规定的内容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该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③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和解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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