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制史之编例(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制史之编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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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制史之编例》,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宋朝在编敕的同时,也很重视编例的活动,以之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宋神宗变法时首颁《熙宁法寺断例》,自此以后,宋哲宗时颁《元符刑名断例》,南宋高宗时颁《绍兴刑名断例》等。宋代颁例之多,为前所未有,至南宋庆元年间,仅条例(指挥)前后已达数万件之多,并且其法律地位也日趋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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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制史之编敕》,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以及特定的区域所颁发的诏令,为一时之权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但把众多的散敕,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便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即所谓编敕。编敕是宋代最重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自太祖制定《建隆新编敕》后,规定凡新登位皇帝或每次改年号都要编敕。不仅朝廷编敕,而且地方司、路、州、县也有编敕。重要的编敕有太宗时的《太平兴国编敕》、《大中祥符编敕》等。至宋仁宗时期,由于“律敕并行”,结果导致法令不一、相互矛盾的局面。神宗变法时宣布“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因而,进一步提高了敕的地位。至南宋孝宗后,又把敕、令、格、式分门别类汇编,名为《淳熙条法事类》。宁宗庆元二年(公元1196年)又颁《庆元条法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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