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任达华遇刺”学习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从“企业因违法排污被责令停产停业”案看行政处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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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从“任达华遇刺”学习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2、从“企业因违法排污被责令停产停业”案看行政处罚的种类

3、从“共同饮酒死亡是否需要赔偿”中看清过错原则

4、从“南医大杀人案”事件看强奸罪

从“任达华遇刺”学习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 从“任达华遇刺”学习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从“任达华遇刺”学习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前段时间的微博热点中,有一则这样的新闻,香港知名演员任达华在出席中山某活动时被人拿刀捅伤腹部,活动暂停。事后初步了解该行凶者有精神问题,那他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呢?这不仅是我们好奇的一个点,也是省直市直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的一个重点。那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下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一、法条链接

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知识点剖析

根据刑法法条的规定我们就可以推出,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种:

第一种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第二种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种为完全责任能力,即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的人。

三、易混淆点

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几点:

1、间接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是完全责任能力人,此时实施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间接性精神病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是一类人,一个为时间程度上断断续续的间接,另一个则为整体状态的尚未完全丧失能力;

3、醉酒的人犯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例题感知

关于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在一次吸毒中,产生幻觉,误以为有人追杀,遂冲出街道,砍伤路人,因幻觉故不承担责任。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仇人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其死亡,因其患有精神疾病故不承担责任。

C.丙喝醉酒后在路上飙车,致路人一死两伤,因喝醉后丙不受自己控制,所以丙不承担责任。

D.丁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对于丁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D。解析:根据今天所学《刑法》第18条规定。甲的吸毒产生幻觉并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甲在吸毒前可以辨认和控制自己,是一个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故A选项错误;乙的精神病是故意杀人时突发的,并不影响其杀人前部分阶段正常精神的认定,为间接性精神病人正常情况下的犯罪,所以乙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B选项错误;丙为喝醉酒,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辅导教师点评:刑事责任能力部分的内容在省直市直考试中常常出现,做此题的方法首先要掌握基本的理论知识,同时记住规避常见的混淆点如间接性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等,这样规避掉考题陷阱,就可以简单的化解难题。

从“企业因违法排污被责令停产停业”案看行政处罚的种类 ♂ 从“企业因违法排污被责令停产停业”案看行政处罚的种类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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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日,双牌县环境保护局对双牌县腾飞竹木加工厂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加工厂加工地板条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废气、废水、噪声排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于是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停止排污,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拘留的处罚。而在行政法中行政处罚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高频考点,通常以单选题的形式直接考查或者以案例形式考查,因此要重点掌握。

一、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分类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

在本案中行政机关同时作出了对负责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试题回顾:

【例题】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

A.罚金

B.警告

C.行政拘留

D.责令停产停业

【答案】A。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定分类有: (1) 警告; (2) 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 责令停产停业; (5)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 行政拘留;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罚金属于刑罚的附加刑,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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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备考中,民法里的“侵权责任”这一章经常把同学们弄的头晕脑胀,尤其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听起来就像是一串绕口令。今天我们就用生活中大家非常关注的一个民事案例来帮大家轻松地解决这个问题。

在中国的人情网中,把大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无疑就是酒桌,但不良的劝酒风气愈演愈烈,导致频频出现“某男子倒在酒桌当场死亡”之类的新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都会情不自禁地想,谁来赔偿?从赔偿这个字眼能看出,该男子的生命权受到侵害,那侵权人是谁?让我们一起以民事侵权的角度看一看:

首先,喝酒的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而聚会中,其他饮酒者与死者之间仅是情谊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即饮酒者之间没有法律义务劝诫其不要喝酒,不构成不作为的侵权。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其他饮酒者无需对死者承担法律上的侵权责任。

但是,若在酒桌上,饮酒者存在以下几种作为的侵权行为,则要按照我们的过错原则(即谁有错谁负责)来承担赔偿责任: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劝酒人应当对饮酒人酒量和承受能力做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断,并给予饮酒人必要劝阻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饮酒人伤亡的,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劝酒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主要责任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比例约为60%-70%。组织者、同饮者、劝酒者承担次要责任,为30%—40%。

2、劝未成年人饮酒导致严重后果,如饮酒者8—18岁,其导致的后果,劝酒者要承担次要或同等的结果。如果饮酒者8岁以下,劝酒者承担主要或者全部的责任。

3、饮酒者原来就患有疾病,酒后诱发身亡。道理同第一种情况,劝酒者承担次要责任。但如明知对方身患疾病不能饮酒,仍再三劝酒,劝酒者的过错加深,需承担同等责任。这就是按照我们的过错原则,有多大错负多少责!

4、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的。如果没有尽到劝阻义务,仍然承担次要责任。尽到“劝阻义务”,例如明知对方要开车,就不能默许对方饮酒;明知对方喝了酒,就要阻止对方不开车,找代驾或送其回家直至交付其同住家属。

5、没有把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把对方送到小区门口,在上楼过程中摔伤。因为之前的劝酒行为使得对方处于危险状况,所以劝酒者应当承担妥善安置和救助醉酒者的义务,如果撒手不管,则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我们能看到在侵权责任的世界里,一般你不犯错你就不负责,你犯多大的错就负多大的责。所以,我们在酒桌上也不要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如果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应该给与必要的照顾。否则,害人害己!

从“南医大杀人案”事件看强奸罪 ♂ 从“南医大杀人案”事件看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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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医大杀人案”在近期予以告破,警方在在取得重大线索后迅速出击,将犯罪嫌疑人麻继钢抓获。“南医大杀人案”案情始末大概如下:当时南京医科大学女大学生林某正在上晚自习,但在下课路上惨遭嫌疑人麻继钢强奸抛尸,这个案件在社会上的影响较为恶劣,警方抽调大规模警力参与破案,但是由于技术等诸多原因,没有在当时就抓获嫌疑人,如今凶手浮出水面,大家对于强奸罪也应当有一个基本的认识,今天我们就一起来认识强奸罪的构成。

一、强奸罪的概念

违背对方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强制性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犯罪主体。年满14周岁的男性原则上都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都要对强奸的行为承担责任。刑法中对责任年龄进行划分,划分成了三个层次:完全无责任年龄,相对责任年龄,完全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从上可知,年满14周岁的男性原则上都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第二、犯罪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包含为故意或过失。实施强奸的行为主观上基本是故意的。实践中基本上是为了满足自身的欲望而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所以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

第三、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以及由此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强奸罪的客观方面,是指通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

第四、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体指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自由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以上属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希望大家对于强奸罪有一个基本认识,能做到知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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