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考点解析(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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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考点解析

2、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公民的基本权利

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共同犯罪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考点解析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考点解析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考点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最为重要的一项权利。区别于民法中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才是具有根本属性的。这取决于宪法根本大法的地位。曾经有事业单位法律常识的考题,就是拿这两个选项放在一起让考生进行选择。今天我们就来详细地解析下人身自由这个考点。

一、狭义的人身自由

狭义的人身自由专门指肉体上的人身自由,即公民对于自己身体的控制。一般来说,考试喜欢从非法拘禁或者非法搜身两个点来考察。非法拘禁并不一定是通过暴力形式展示出来的。比如:一妇女在浴室洗澡,甲男通过偷偷拿走衣服的方式,迫使妇女长久无法离开。这样的方式也属于非法拘禁。在搜身的时候,一般从主体身份的角度考察。比如:老妇人在超市偷窃,保安(男)在超市门口对其进行搜身。首先,该行为从“男不查女”的原则来看是违法的。其次,保安的身份也是不可以的,搜身行为必须由人民警察等执法者来操作。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有的时候此考点会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出题。例如:甲是农村妇女在结婚之际,进城去买金银首饰。由于所买商品价格比较廉价,服务人员就对其进行冷嘲热讽,说没钱就别来买。真是穷鬼一个,真是十足的乡巴佬。服务人员的行为不仅仅是有悖于职业道德的更是对人的一种侮辱,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三、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是其隐私空间。公民对于自己的房屋以内的所有空间都有绝对的支配权利。英国有句格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描述的就是人对于自己住宅、抢劫罪等侵害财产类的犯罪,如果入户实施的会比通常情况判的更重。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住宅的保护。

四、通信自由和秘密

此项权利不仅仅与公民的个人隐私有关,也关乎到社会的秩序。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是因为追查犯罪或者是关乎到国家安全是不能够干涉公民的通信自由的。在特殊情况下应该由公安和检察这样的国家机关对公民的通信进自由进行干涉或者对通信内容进行窥探。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侦破重大的犯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可以采取技术性侦查。这里的技术侦查就包括了窃听、窃录等方式。猛然看去好像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实际上这都是法律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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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公民的基本权利》,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当中,法律常识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尤其是在宪法和法理学科,此部分记忆性知识点偏多,很多同学学习后会发生混淆。今天我们系统来看一下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个知识点,首先要知道基本权利的主体是谁?这个主体首先是公民,公民就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某个人他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他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我们取得国籍通常的方法主要是两个,一个是因为出生,第二个是因为加入中国国籍。

宪法里面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这么几大类: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我们今天先学习前三个。

一、平等权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我国,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1)执法平等;(2)守法平等;(3)反对特权;(4)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考试时常见的错误表述为:我国公民的平等权要求立法上一律平等。正确说法为在法的适用上一律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或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中国公民享有选举法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达到法定年龄,即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2、享有政治权利,凡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则丧失此项权利;

3、选举权行使的范围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选举代表机关或其他公职人员;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表述思想和观点的自由。言论自由是相对的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不可恣意妄言。

2、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出版物的形式来表达思想见解的自由。

3、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集会是指公民聚集于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集会、游行、示威三者采用的方式方法虽略有区别,但三者共同特点是表达某种意愿。

4、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是公民依法结成某种社会团体,进行社会活动的自由。结社权的行使在外在上是有一个组织形式存在的。

三、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中最为核心的权利,包含生命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其中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考点在于“非法”,我们禁止的是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侵犯一个人的人格尊严的方式有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另外在我国只有公安和检察机关在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下可以检查一个人的通信。

例题:(判断)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和罢工的自由。

A.正确 B.错误

答案:B。公民有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的地位要高于其他政治自由,居于首要地位,是其他自由的基础,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罢工权,故本题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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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再现】

(单选)关于教唆犯,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B.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应当从轻处罚

C.只要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就属于教唆犯

D.所有的教唆犯都应按主犯处罚

【试题再现】

【考点】法律 刑法 刑法总论 共同犯罪

A。解析:《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A项正确;B项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而不是应当从轻处罚,表述错误;D项,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而不都是按主犯处罚,表述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

【知识链接】

1.概念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成立条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

(2)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3)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共同犯罪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处罚原则:①首要分子的处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②首要分子以外主犯的处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处罚原则: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处罚原则: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犯罪决意的人。

处罚原则:①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③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即教唆未遂),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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