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2024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权威”与“人情味”(事业单位法律知识:2024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考点考题)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事业单位法律知识:2018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权威”与“人情味”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法律知识: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考点考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法律知识:2018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权威”与“人情味”

2、事业单位法律知识: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考点考题

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2018新法亮点

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修改亮点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2018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权威”与“人情味”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2018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权威”与“人情味”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2018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权威”与“人情味”》,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通过。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为了保障与2018年3月制定的《监察法》两部法律的连续性。由于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我们需要对检察院和监察委的职能进行重新划分,所以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看点就是职权划分,其次,随着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增加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最后,新增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其中既体现了诉讼法来保障实体法的严格权威,又体现了保障诉讼主体权利的“人情味”。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三个亮点内容:

一、检察院立案管辖权新变化

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的十九条,与2012年版《刑事诉讼法》十八条对比,我们可以知道,《监察法》的立法中确立,贪污贿赂类犯罪已经由监察委员会立案侦查,为了适应《监察法》,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了进一步完善修改。第一,检察院的立案权删除了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这保障了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立案的分工,不会出现推诿,衔接不明确的情况。第二,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其中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修改为“司法工作人员”,新的立案权体现了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保障了检察院对法律的监督。监督更为精确性。第三,保留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虽然是公安机关管辖,但是经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依然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个章节作为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这个制度丰富了我国诉讼的程序,以往,贪污贿赂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规避法律,逃往境外,按照以往的刑事诉讼法,只有在对被告人缉拿回国才能进行审判。此次增加缺席审判制度,大大了我国司法的威慑力。

在增加缺席审判制度的同时,新《刑事诉讼法》还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比如,第一,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第二,如果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缺席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针对此部分的修改,在备考中应该注意的是细节考查,比如这样一道例题:

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缺席判决制度,对于缺席判决制度表述错误的是:

A. 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B. 被告人的近亲属不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C. 如果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缺席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D.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答案为B

因此,在学习这部分内容着重记忆法条的细节内容,在此次修订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立法逐渐科学成熟,既提高了司法公正,效率,又保障了诉讼主体权利。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该制度在新法的第十五条加以规定,原文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也就是说,从立法层面,明确告知检察官在提起公诉中,对于有主动认罪认罚表现的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量刑的从宽建议。

此外,第八十一条对应当予以逮捕的情节后增加一款: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从该条我们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也应该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情结进行衡量,这与以往的刑事诉讼法相比,更有人情味。

最后,增加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的规定,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也就是说,对于法院而言,除非违背认罪的特殊情况,法院在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是可以调整。

上述三个《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是复习考试需要务必关注到的知识点,重点思想是宽严相济的立法思想,细节法条的学习积累。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考点考题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考点考题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考点考题》,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意味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也意味着在今后的事业单位、公安招警等考试中该部分都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为此,我为大家提炼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十大,并辅以题目,帮助大家掌握该知识点。

1坦白从宽制度:(单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法从宽处理。

A.应当 B.可以 C.协商 D.必须

本题答案选B。新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题考察了坦白从宽制度的法制化,注意把握几个点:一是自愿;二是如实;三是自己的罪行;四是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五是愿意接受处罚;六是可以,不是应当哟。

2检察院立案侦查范围:(单选)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立案侦查。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监察机关

本题答案为B。新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题考察内容是本次刑诉修正案的重点内容之一,主要目的在于明确检察院与监察机关的衔接分工问题,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犯罪行为,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辩护人相对禁止情形:(多选)下列选项中哪些绝对不能担任辩护人( )。

A.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B.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C.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D.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本题答案是ABC。新刑事诉讼法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増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其实相当于增加了一种辩护人相对禁止的情形,注意是相对禁止而非绝对禁止,故D选项错误。而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ABC三个选项都属于绝对禁止担任辩护人的情形,故本题应选ABC。

4值班律师制度:(多选)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规定,哪些主体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A.法院 B.检察院 C.侦查机关 D.看守所

本题答案为ABD。新刑事诉讼法増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的主体只有三个:法院、检察院和看守所,不包括侦查机关。

5监察机关与检察院的衔接(单选)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本题答案为A。新刑事诉讼法増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査。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査,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査起诉期限。”该部分的修改非常重要,意在实现监察机关与检察院的衔接。

6移送起诉期限(单选)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本题答案为A。新刑事诉讼法将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7合议庭组成人数(多选)除去基层人民法院的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审外,在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中,合法的合议庭组成形式包括哪些()

A.审判员三人

B.审判员七人

C.审判员加陪审员三人

D.审判员加陪审员七人

本题答案为ACD。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8速裁程序(多选)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A.基层法院管辖

B.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C.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D.被害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

本题答案为ABCD。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侯,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9死缓执行问题(单选)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规定,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

A.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B.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C.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D.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本题答案为D。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第二百五十条改为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修 改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死刑无疑在刑诉中极其重要,也修改多次,请务必重视。

10缺席审判程序(多选)下列关于缺席审判程序说法正确的有()

A.缺席判决适用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案件和最高检核准的严重国安和恐怖案件

B.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是缺席判决的条件之一

C.缺席判决的法院管辖级别是中级法院

D.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中级法院无权审理缺席判决的案件

本题答案为ABC。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九十一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査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难看出ABC三个选项正确,而犯罪地中院、离境前居住地的中级法院或者最高法指定的中院,有权审理缺席判决的案件,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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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2018新法亮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往年考情分析

现在回顾一下近三年事业单位统考的考情发现每年必考新法,而且新法的考察难度较小,一般都是直接考察法条原文,间接考察案例的情况比较少。这就给我们很大的信心,复习新法可以非常地并把握考点。

1.2015年3月1日起,我国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样式。下列有关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新证启用后,以前的薄证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B.“不动产证”对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起和止日期”和房屋取得价格

C.权利人涉及在银行进行抵押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作为登记机构提供给银行的登记证明

D.小产权房不能获得不动产登记薄证

【答案】BCD。解析: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相关文件精神,新证启用后,以前的簿证继续有效,新证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不要求当事人强制更换,小产权房不会发证。权利人涉及在银行进行抵押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作为登记机构提供给银行的登记证明。“不动产证”比“房产证”产权内容更详细,譬如对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起和止日期”和房屋取得价格,让交易更加透明化、明确化。故本题答案为BCD。本题典型测查新法,而且属于直接考察得形式。

二、2018新生效的法律

(一)水污染防治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17年10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修改后的法律增加了河长制的相关内容。

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农村污水、垃圾的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对水环境影响明显,但还是治理的薄弱环节。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同时规定,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针对饮用水安全,新修改的法律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同时规定,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修改后的法律加大了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若企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等情况,将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面临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可能被责令停业、关闭等。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修改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二)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初任检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二)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作出修改

(一)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将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开选拔。”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将第二款修改为:“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在第五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将第二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在第四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将第三项修改为:“(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修改

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修改

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三)首部核安全法

我国首部《核安全法》9月1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首次将核安全观写入本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核安全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海牙第三届核安全峰会上首次提出“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习总书记强调:“我们要秉持为发展求安全、以安全促发展的理念,让发展和安全两个目标有机融合,使各国政府和核能企业认识到,任何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核能发展都难以持续,都不是真正的发展。只有采取切实举措,才能真正管控风险;只有实现安全保障,核能才能持续发展。”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提出核安全观的国家。

“严”是本法最大亮点。核事故一旦发生就不是小事,因此核安全也不同于一般的安全工作,必须更加严格。制定《核安全法》的目标是绝对安全,要确保万无一失。这部法的亮点,就是严,包括严格的标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

严格的标准。这部法明确了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在核安全问题的标准上没有最高,只有更高。要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核安全标准,要保障不能发生核事故。

严密的制度。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核材料以及相关放射性废物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和风险防控,不留死角,不留空白。

严格的监管。《核安全法》规定,“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还规定国务院要就核安全工作向全国人大报告,接受人民的监督。发展部门、监管部门科学分工、联防联控、保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确保核安全。

严厉的处罚。这部法条共94条,法律责任占很大部分,罚款最高为500万元。在罚款之外,又设置了一些停止建设、停产整顿等处罚。除了罚企业外,对于企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设定了罚则。《核安全法》明确要求对违法者从严惩处,确保核安全神圣不可侵犯。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增加违法成本,来加大企业的法律责任。

大家后续还要持续关注教育的更新,我们会持续给大家发来的立法动态,跟大家一起关注新法,学好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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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修改亮点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修改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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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2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施行以来,于2009年和2017年先后两次做了个别条文的修改,此次修改较前两次做了较大篇幅的变动,对于2021年事业单位的备考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部法律做了哪些修改。

行政处罚法核心是为了规范行政权,保护公民权,本次修改重点结合了我国行政处罚法的发展历程、实践需要和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要求,做出了修改和调整,对于完善我国行政处罚的运行,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本次主要的修改亮点包括:

一、增加了行政处罚的定义,一直以来我国对行政处罚的概念都未给出明确规定,本次修法对行政处罚的概念界定为减损权利和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凸显出行政处罚惩罚只是手段,教育才是最终目的意义。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二、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做出重新地列举,通过列举式的方式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做出了明确规定和增加,结合实际需要不断完善,是我们今后备考事业单位的重要考点之一。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管辖权下放到乡镇街道,实现行政处罚管辖权的下放,有利于提高基层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推动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和实施具有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四、完善行政处罚法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规定首违不罚,推动“柔性执法”,首违情节较轻积极改正不处罚,自证清白,指向行政相对人,对于处罚更加合法合理。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对行政处罚时效进行修正,加大重点领域行政处罚的力度,时间可以治愈一切,但是对于涉及领域较为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则要加大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非现场执法,应当事先告知,主动公布,进行双重审核,确保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都不出问题,确保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避免出现违法而不知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七、突发事件从重处罚,是结合本次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政管理秩序的实际情况,加大对突发事件管理的要求,但是需要确保快速、从重的前提之下要慎重又慎,避免出现不当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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