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练习题解析(二)(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结婚)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练习题解析(二)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结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练习题解析(二)"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练习题解析(二)

2、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结婚"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结婚

3、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结婚及婚姻的效力"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结婚及婚姻的效力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练习题解析(二)">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练习题解析(二) ♂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练习题解析(二)

事业单位招聘网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知识,法律常识大全等精彩内容。今日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练习题解析(二)。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还包含:法律知识、政治知识,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事业单位的考试眼看就要到来了,针对事业单位的考试,我们要开始进行有计划的备考。其共基础这部分的学习往往是同学们最为苦恼的部分,它以其复习面广著称,所以,我们今天通过解析一些题目,带着大家学习下公共基础法律的法理部分。

【典型例题】

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

B.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C.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

D.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答案】D。解析:法的规范作用表现在五个方面: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作用。这个五个作用各自作用的对象不同。指引作用的对象是学习法律者本人的行为(本人),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他人),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行为(交互),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一般人),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犯罪者)。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A项错误,不当选。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B项错误,不当选。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C项错误,不当选。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对于违法犯罪者的强制作用,即强制其承担不利后果。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D。

知识点:法的规范作用

根据法的作用的具体对象、主体范围和方式的不同,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1.指引作用(指引自己)

①定义:指引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②对象: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③分类: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的不同,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个别性指引和规范性指引。

2.评价作用(评价他人)

①定义: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

②对象: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③分类:根据评价的主体不同,法的评价作用可以分为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3.教育作用(教育大多数)

①定义: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②对象: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③分类: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预测作用(预测双方)

①定义: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②对象: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间的行为。

③分类:根据预测的内容不同,法的预测作用分为对行为本身的预测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两种类型。

5.强制作用(强制违法者)

①定义: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法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证。

②对象: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希望同学们通过今天的学习,能够掌握到法理学的学习重点,在今后的学习中,可以有的放矢地学习,抓重点抓关键。祝大家都能考上自己理想的岗位。

以上是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知识,法律常识大全的部分备考内容,公共基础知识栏目还为大家提供法律知识、政治知识等相关内容。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结婚">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结婚 ♂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结婚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知识,法律常识大全等精彩内容。今日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结婚。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还包含:法律知识、政治知识,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俗话说,人生四大喜事:“久旱逢甘露,他乡遇故知,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洞房花烛夜也就常说的—结婚。而在公共基础考试里面结婚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它主要考查方式是原文考查或者案例理解考查。在这节课中,我们主要需要学习的是:什么是结婚,以及结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其中结婚条件是我们的学习重点。结婚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那么结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主要有两个。其一是实质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即结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禁止对任何一方强迫。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不属于禁止的血亲关系。即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4、一夫一妻。即一男与一女相结合,换言之即不允许同性结婚。

其二是形式条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结婚实质条件规定的,予以登记,发放结婚证,即男女双方建立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如果仅仅举行了婚礼,没有进行婚姻登记,那么他们在法律上不属于夫妻关系。

而在考试当中,除了会考查结婚的条件外,还会考查在什么情况下所结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

对于无效婚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重婚,即其中一方配偶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未到法定婚龄,即男早于22周岁或女早于20周岁。对于无效婚姻,他们的婚姻自始没有产生法律效力。

可撤销的婚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因胁迫结婚的,即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2、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对于另外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撤销权属于私权,可为可不为。例如,在结婚的时候被胁迫,但是后面相处发现这男方对女方尽心尽力照顾,让女方感受到温暖,不想撤销可不可以?这是可以的。

综上所讲,可知这个知识点难度偏小,需要同学们课后结合生活实际,理解这个知识点。现在做个题来检查一下同学们的掌握情况。

【试题演练】(单选)1.2010年,小林和小艺为表兄妹。两人隐瞒了真实情况并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19年,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小亮和小美为表兄妹关系,则两人的婚姻:

A.发现之日起无效

B.自始有效

C.自始无效

D.待两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方为有效

【答案】C。解析: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禁止结婚情形,属于无效婚姻。

以上是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知识,法律常识大全的部分备考内容,公共基础知识栏目还为大家提供法律知识、政治知识等相关内容。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结婚及婚姻的效力">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结婚及婚姻的效力 ♂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结婚及婚姻的效力

事业单位招聘网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知识,法律常识大全等精彩内容。今日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结婚及婚姻的效力。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还包含:法律知识、政治知识,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婚姻家庭一直以来都是大家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我们在考试中时常会遇见的知识点。特别是今年1月1日以后《民法典》开始适用,而《民法典》也对我们国家婚姻的效力做了一定的修改,这是需要重点注意的。今天就来给大家分析一下在中国结婚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结婚后婚姻的效力问题。

一、结婚的条件

在中国,结婚的话需要满足两大条件,一是实质条件,二是形式条件。

(一)实质条件

第一,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第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法律规定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第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第四,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关于实质条件的四个要点,属于生活常识,绝大多数人都知道的,并不用再花太多时间去记忆,但是大家需要注意的一个点是血亲关系区分清楚,直系血亲是指有着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所以我们的兄弟姐妹并不是我们的直系血亲,而应该归类为旁系血亲。

(二)形式条件

结婚登记是我国自然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

关于结婚登记大家需要了解就是在我国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只有登记了才是我国法律上承认的夫妻。

二、婚姻的效力

(一)无效婚姻: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二)可撤销的婚姻: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婚姻的效力,我们会遇见的有无效和可撤销两种情况,其中可撤销是考查较多的,而且《民法典》也是对可撤销的情况进行了修改。在《民法典》适用前我国婚姻可撤销情况只有因胁迫可撤销,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是《民法典》新增的内容。这两种可撤销的婚姻效力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被胁迫或被隐瞒的一方才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并且请求撤销的时间是一年内,而胁迫或隐瞒的一方是无权请求撤销婚姻的,撤销后双方相当于未婚。

以上是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知识,法律常识大全的部分备考内容,公共基础知识栏目还为大家提供法律知识、政治知识等相关内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练习题解析(二)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结婚、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练习题解析(二)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标签: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http://www.luzai.cnhttp://www.luzai.cn/html/492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