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法的规范作用考点详解(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法网恢恢,难逃“手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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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国家正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律在国家中的地位至关重要,为什么要加强法治建设,为什么要完善法律制度,因为法的存在必有其作用,接下来我们从法的规范作用五种类型的辨别帮助大家梳理一下。

1.指引作用(自己的行为)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并不在于制裁违法行为,而是在于引导人们正确的行为,合法地参与社会生活。例如刑法规定考试作弊是一种犯罪行为,考试作弊将受到严重的惩罚,那么我们在考试时应当诚信文明应考,拒绝作弊行为。这就是法律规则给我们的行为指明了方向。

2.评价作用(他人的行为)

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法律评价的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行为评价标准有法律、道德、纪律等。但应该注意的是既不能用法律评价取代道德评价和纪律评价,也不能用道德评价和纪律评价代替法律评价。例如:甲在过马路时看到一个机动车司机闯红灯,甲说那个司机违法了。为什么甲可以判断司机违法?因为甲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法》对司机的行为进行了判断、衡量,得出了司机行为是违法的结论。如果说张三是一个见义勇为的英雄,这是从道德层面的评价而非法律评价。

3.教育作用(一般人的行为)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通过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根据教育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正面教育是指通过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奖励,起到表率、示范作用。反面教育是指通过违法行为为实施制裁,起到警示和警戒作用。谚语杀鸡儆猴说的就是警示作用。通常教育作用都是以案释法和以警释法。

4.预测作用(人们相互间的行为)

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规定,告知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行为的趋向与后果。比如张三借了李四5万元,合同约定1年后还钱,张三能预测到1年到期需要还钱,如果没有还,后果是李四可以向法院起诉张三。

5.强制作用(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和犯罪,保障公民的权利得以实施的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法的强制行为不仅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在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比如张三因为故意杀人被法院判处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

以上内容就是法的规范作用的详细讲解,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后续还有更多精彩内容,让我们一起努力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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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为避免出现疫情传播,为国为民治安,配合相关部门检查、隔离是每个公民应该做到并且积极配合的,但总有一些“无所谓”公民无视法律、无视政策、无视危害、任由自己放纵自己的行为,当今法治社会,大数据时代,真的可以逃避法网吗?

2023年13日,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2月12日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阳性感染者王某某进行立案侦查。

2023年2月8日,天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排查重点地区增加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自1月29日起,抵津前14日内具有绥中县旅居史人员,实施抵津后14天居家集中管理。王某某于2月6日由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返津,始终未向社区及工作单位进行报备。2月9日王某某出现头晕、乏力等症状。2月10日、11日,王某某仍然外出到饭店、超市、药店等公共场所。2月11日晚20时,西青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根据大数据排查发现该人后遂纳入居家隔离管理。2月12日7时,王某某新冠病毒核酸结果为阳性,并被转运至定点医院诊治。

王某在明知其来自疫区且自身出现新冠肺炎症状的情况下,应当主动向社区和工作单位报备不仅未报备,还多次出入公共场所,造成疫情传播的重大隐患,导致全市进行大规模人员隔离及核酸筛查,后果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王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取保候审,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王某某由于违背法律规定,没有积极落实防疫措施,还多次进出公共场所,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因此受到处置,疫情期间,我们应该遵守当地防控措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避免造成医护人员工作负担,防止对公共安全产生危害,请大家“自查、自控、自觉。”

【试题练习】(单选)1.张某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阳性感染者,但张某拒不隔离,多次进入公共场所,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张某的行为构成()

A.传播毒种罪 B.故意杀人罪

C.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理解。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故本题选C。

【考点点拨】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该知识点在考试中以案例考查为主,在备考中重点掌握概念含义,用于判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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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中国的发展,执法是其中必不可少的步骤之一。如果各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失公允,发生行政争议,老百姓可以通过诉讼这种方式来救济权利。但是,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法院都管。那么,法院到底管什么不管什么?这就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要解决的问题。

此知识点在事业单位中属重要内容,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受案范围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协议。同时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部分规范性文件。

1.具体行政行为

这里所说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行为。此处重点主要在于区分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具体与抽象最主要的区分标准在于是否“特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对象是特定的,并且往往只能适用一次。我们熟悉的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颁发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例1:A企业排污超标,被环保局罚款2万元。该行为针对特定的对象A企业,是具体行政行为。例2:原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该规定是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为想要变更企业名称的所有企业,对象是不确定的,是抽象行政行为。

此处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光靠死记硬背是不行的,需要对二者进行理解并予以区分。

2.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又指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简单来说,就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所签的协议。对其有争议,人民法院会受理。

3.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部分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针对不特定对象,是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法院并不受理抽象行为。但是,如果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有疑义,可以让法院对该规定进行附带性审查。

二、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国家行为;(包括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国防、外交等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典型的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受理)

3.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此属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为内部处理,诉讼是外部纠纷的解决方式,不受理内部行为。

4.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已是最终裁决,是最终的处理结果,即便诉讼也不受理)

5.刑事司法行为;

刑事司法行为是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在《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讯问犯罪嫌疑人、通缉、刑事拘留等行为。因为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因而行政诉讼不受理。

6.行政指导行为等。

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以倡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目的的行为。是“柔性”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例:气象局通知明天要下雨,建议带伞。因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不服可以不做,没必要提起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考查时往往需要记忆与理解相结合,通过相应的标准判断是否属于受案范围。

【试题练习】(单选)1.下列事项中属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周某不服本机关给予的警告处分

B.我国公民不服美国的经济制裁行为

C.李某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服

D.王某对公安机关不给自己的旅馆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行为不服

【答案】D。解析:A选项是内部行政行为, B选项是国家行为,C选项是抽象行政行为,法院均不予受理。故ABC不选。D选项针对特定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故本题答案为D。

【考点点拨】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备考时,首先需要记忆受案范围,受理什么,不受理什么。其次要对各行政行为进行理解,学会判断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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