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知识产权(下)(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知识产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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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发明权

(一) 发明权的概念和特征

发明人依照法律对其发明成果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的规定,可以取得发明权的技术成果应是一种重大的科学技术新,即发明。这种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1)前人没有的;(2)先进的;(3)通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二) 发明权的取得和期限

发明是由个人完成的,由发明人申报发明权;由集体完成的,则由发明人的所在单位申报发明权或者由共同发明人申报发明权。此外,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士都可以向中国科委申报发明权。在中国,发明权取得程序采取申报审查制和推荐审查制。发明人或发明人所在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发明权,或者由有关单位推荐申报发明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后,将及时组织审查。其中认为符合条件的,审查单位将初审决定上报到科委。科委设发明评选委员会,该委员会经审查后将公布报奖项目、征求异议。在3个月内异议期里,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发明评选委员会将发明成果报科委,由科委核准授予发明权。中国对发明的奖励采取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因此发明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方面的内容。

在人身权利方面,发明人有权获得发明证书和奖章。发明证书和奖章是对发明权的法律确认,体现了发明人的身分权和荣誉权。不能转让、不能继承。任何人不得剽窃和侵夺该项权利。

在财产权利方面,发明人有权领取奖金。奖金根据发明项目作用大小分为四等:一等奖为20000元,二等奖为10000元,三等奖为5000元;四等奖为2000元。

特别重大的发明,由科委报国务院批准后,列为特别奖,另行奖励。

(三) 发明权的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发明权受法律保护。凡剽窃、侵夺他人发明成果,打击、压制发明人或发明成果上弄虚作假,都是一种违法行为,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明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排除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名誉。

二、其他科技成果权

(一) 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概念

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对除民法通则规定之外的尚无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发现和发明之外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及其有关权益发生的争议。

(二) 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法律适用

处理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97条第2款,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还有《民法通则》第118条,《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5条,以及《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相关规定。

(三) 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的概念

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对除民法通则规定之外的尚无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发现和发明之外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及其有关权益发生的争议。

(四) 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管辖

对于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虽然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但作为一类知识产权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经人民法院批准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是事业单位考试网就知识产权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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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商标权

(一)商标权的概念与特征

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一种标志。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并排除他人非法使用的专用权。它具有时间性、专有性、地域性的特征。商标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禁止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注册商标的续展中请权。

(二)商标权的取得和期限

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应遵守:

(1)注册原则,即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必须进行商标注册。我国对大多数商品采取自愿注册原则,但对某些商品,如烟卷、人用药品等,采取强制注册商标的原则。

(2)先申请原则,在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 10 年,续展次数不限。

(三)商标权的保护

法律保护商标权有三种方式:

一是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工商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封存或收缴侵权人的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处以罚款等等;

二是被侵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对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除追究行政、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还可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权

(一) 发现权的概念与特征

发现权是指发现人因重大科学发现,经评审而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发现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规定,发现权主体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集体、华侨、外国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发现权的主体。发现权的客体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的科学研究成果。发现人可以依法取得荣誉证书、奖章和其他荣誉称号,发现人对这些人身权利终身享有;不得转让、继承或被非法剥夺。发现人还可以依法领取奖金和其他物质奖励,奖给发现人的资金分为一、二、三、四等奖,对有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给予特别奖,由科委报国务院批准,另行确定奖金金额。凡属于个人获得的自然科学奖、荣誉证书、资金都发给个人,集体获得的荣誉证书授予集体,奖章授予集体和对科学研究工作贡献的人员,资金根据参加该项科学研究工作人员贡献大小分配。

(二) 发现权的取得和期限

发现权的取得要经过以下程序:申请奖项目要先由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全国性学术团体或副研究员以上水平的科技工作者10人以上联合推荐,然后由中国科学院、教委、中国科协、农委、卫生部等部门对申请项目归口组织初审。初审时应经过同行评议,并对奖励等级提出建议,根据科委下设的自然科学奖励委员会评定,最后由科委核准、授奖。

(三) 发现权的保护

发现权的保护对象,即发现权利的客体是发现。发现是指阐明客观物质世界的现象、特征或规律而提出的一种新认识,发现的成果是属于自然科学而不属于社会科学。一项发现要取得发现权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①必须阐明自然现象的特性和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

②这种发现的科技成果具有重大意义,能使科技发展发生变化。

特别提示:

发现与发明不同,发现是阐述自然界已有的现象、特性和规律,是人类知识水平的提高。发明是运用已知的规律、已有条件来解决具体问题,属于应用科学的新。发现往往是发明的前提条件或基础,发明常常是对发现的实际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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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行政执法素质的考核主要包含六大内容,他们分别是: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和赔偿法。目前来看,出题以纲为本,灵活多样;题目难度不大,考点较细。

下面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行政处罚法的出题形式、考试重点等内容为考生做梳理。

一、以法条为中心(法律及司法解释) 出题方式:根据法条设置题目。

【例1】《行政处罚法》是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会议审议通过,共()章()条。

A.一次, 10、84

B.二次,8、84

C.三次,10、64

D.四次,8、64

解析:正确答案D

本题是典型的的完全记忆型题目,因此作对此题的关键就是对法条的理解和记忆。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共8章64条,1996年3月17日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比如行政许可法是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会议审议通过的,共8章83条,与之对比记忆效果更好。

此类题目也是最简单的题目,基本就是送分题型,所以掌握方法对比记忆,举一反三,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理解与记忆相结合

此类题型,相对种考试难度有所增大,不但要求掌握住知识点,还要学会推理运用,牢固掌握,灵活应对,一切题型。

【例2】下列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的是( )。

A.小王和人打架斗殴受到了处罚。小王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公安人员认为小王认错态度不好。于是在其权限范围内,选择了最重的处罚

B.王某是某税务局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拟对一起偷税案件进行处罚。后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要求举行听证。领导决定由王某主持听证,另外两名税务局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

C.小李骑自行车带人被交通警察发现。交通警察在对小李出具了罚款20元的通知单后,当场收缴了罚款

D.某地一家酒店开张后不久,公安人员便衣对其进行调查,发现该酒店向房客提供色情服务,遂决定对其进行处罚。酒店经理要求他们出示身份证件,公安人员予以拒绝

解析: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对程序的考查是每年考试的重点,占行政处罚的五分之三,因为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决定了处罚的效力问题,所以无论在考试中还是实际执法中都是重中之重。

选项A,在行政处罚中必须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即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执法人员不得拒绝,也不得对当事人的辩解、陈述加重处罚。因此A选项错误。

选项B,在普通程序中,涉及较大数额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时,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必须举行听证,主持听证的人员不得是本案调查取证人员。选项中王某参与过本案调查,则不得主持听证,因此B选项错误。

选项C,本题考查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中2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收缴。因此本题交警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选项D,本题考查行政处罚中在进行调查取证之前,执法人员有告知义务,表明自己身份,出示证件的义务。此题拒绝出示证件是程序违法行为,因此D选项错误。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行政法之政府信息公开篇">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行政法之政府信息公开篇 ♂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行政法之政府信息公开篇 推荐阅读: 2014公共基础知识| 2014时事政治汇总| 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行政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概念

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地公开政府信息但其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例题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指的是:()

A、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信息

B、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C、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的信息

D、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

【解析】B。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除以上明确列举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3、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例题2】属于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的是:()

A、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B、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C、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D、有关个人财产、名誉或者不宜对外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解析】C。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知识产权(下)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知识产权(中)、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知识产权(下)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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