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关于法律年龄考点梳理(法律知识:关于法理学中法的正式渊源常考点介绍)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法律知识:关于法律年龄考点梳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法律知识:关于法理学中法的正式渊源常考点介绍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知识:关于法律年龄考点梳理

2、法律知识:关于法理学中法的正式渊源常考点介绍

3、法律知识:关于法的渊源的考点解析

4、法律知识:关于犯罪中止的认定

法律知识:关于法律年龄考点梳理 ♂ 法律知识:关于法律年龄考点梳理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关于法律年龄考点梳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法典》的实施对于事业单位考试综合基础知识法律部分将会产生一些新的变化,其中最显而易见的变化就是关于法律年龄考点的变化。从《民法典》实施之后,年龄的计时器便从我们还是一个受精卵那天起开启。根据事业单位历年的考情,法律中涉及到年龄的考题也是常常出现的,在此教育的老师将给同学们提供一些备考小技巧,关于法律年龄的考点梳理:

第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8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规定,8岁是一个很重要的年龄分界线。未成年人被分成两个阶段:未满8岁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上未满18岁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满12岁的人可以合法地骑自行车、三轮车上路了。也就是说,年龄未满12岁的小孩在道路上骑车是违法的,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希望家长要负起监护责任,不要让未满12岁的孩子骑车出行。因此,未满12周岁,共享单车可不要随便骑。

第三,14岁是一个十分重要也很危险的年龄。因为从这一岁数开始,人们将可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行政法、刑法上的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14—16岁属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岁也是法律对部分人严格保护的一个年龄界限。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岁的女性儿童为幼女,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成立奸淫幼女犯罪,应当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同时无论男女,只要是未满十四岁均可成为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和拐卖儿童罪的对象。由于刑法只规定了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和拐卖妇女罪,所以,拐骗十四岁以上的人或者拐卖十四岁以上的男性人,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14—16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执行治安拘留处罚。询问不满16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四,这个年龄段具有与14—16具有几乎同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为从这一年龄开始,人开始有了劳动的权利,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可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年满十六周岁,可以驾驶电动车自行车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行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第五,到了18岁这个年龄,就属于成年人了。享有广泛的公民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与国家管理,担任公职和社会职务的资格(包括担任警察、律师、公务员),办理公司、企业。于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六,根据《民法典》1047条规定,从20岁开始,女性获得了结婚的权利能力。在婚姻领域,男性比女性要迟两年到22岁才获得结婚的权利能力。未达法定婚龄,无论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者,无论是还举办过婚礼,或者通过弄虚作假骗取了结婚登记,均不能获得合法婚姻的效力。同时国家鼓励晚婚,超过法定结婚年龄2年后结婚的属晚婚。

第七,死亡。财产被继承。去世以后,生前的财产若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将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既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也没有第二顺位的继承人,财产被宣告为无主财产后,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特别注意:在2020年12月31日前侄子、外甥等均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过,《民法典》实施后,侄子、外甥均可代位继承。另外,你若不想让辛辛苦苦挣来财产死后变成儿子、儿媳妇或女儿、女婿的共有财产,你也得立遗嘱,明确所有财产只归儿子或女儿个人所有,否则继承后即变为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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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河南省内各地市、各县区连续出了很多事业单位考试公告,综合这些考试公告内容,笔试考试科目基本都包括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中的法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内容是公共基础知识的重要部分。法的正式渊源是法理学中的一个重要知识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是一个高频考点,主要是通过选择题的形式进行考察,下面老师就法理学中法的正式渊源的常见考点进行一些介绍。

法理学中法的正式渊源的常见考点主要包含:一方面,法的正式渊源的种类包括哪些,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另一方面,每一类法的正式渊源的制定主体有那些。接下来老师针对每一个考点进行详细讲解,关于法的正式渊源的种类,考试中经常会出现类似题目,例如:下列哪些属于我国法的正式渊源?大家要注意学习这部分内容的时候,要对于法的渊源有一个整体把握,法的渊源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有:政策、习惯、判例、学理等,大家要对于这些种类名称熟悉,另外考试中经常出现的错误选项还有判决书、判例法,注意判决书、判例法不属于法的渊源。

关于每一类法的正式渊源的制定主体有那些,这是非常重要的考点,通常在选择题里面会出现,例如:下列哪些主体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所以大家要对于每一类法的渊源制定主体进行重点掌握,考试中经常考的主要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法规的制定主体。关于宪法制定主体,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的,作为常规知识点掌握即可。关于法律的制定主体,大家需要重点掌握,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并且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非基本法律,考试中经常考察那些主体有权制定法律或者那些主体有权制定基本法律?关于行政法规,需要大家掌握只有国务院才有权制定行政法规,考试中经常会通过选择题方式考察,例如下列哪些选项中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法规,这时候大家要选择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关于部门规章,制定主体为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例如教育部、公安部等等都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关于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包含两大类:(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考试中经常通过选择题方式考察,例如下列那些主体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时候大家一定要注意省级的人大及人常、设区市、自治州的人大及人常才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关于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主体包含两大类:(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考试中基本也是通过选择题方式考察,例如下列那些主体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这时候大家一定要注意选择省级人民政府、设区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自治法规,制定主体为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大家一定要注意自治法规的制定主体不包含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

好了,关于法理学中法的正式渊源常见考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这次介绍能对大家的考试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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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是我们学习法律的一个基础性的理论学科,其中法的渊源对于很多初学的同学来说感觉很有难度,此部分知识作为考试中的高频考点,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今天我们一起来具体剖析其中涉及的重要内容。

一、考点总结

(一)考情点拨

法的渊源主要是在客观题中进行考察,单选、多选、判断都有可能涉及。此部分知识的典型特点是记忆性考察居多,因此大家在学习时要善于把握重点进行记忆。

(二)考点解析

1.概念

法的渊源,并非法的历史渊源,说的不是法的发展历史,而是法的形式渊源,也就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简单来说,就是法是通过什么形式展现出来的。

2.分类

法的渊源的分类经常在考试中涉及选择题,我们按照法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法的渊源分为两类: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即成文法,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常见的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我国主要是正式渊源。

(2)非正式渊源

非正式渊源和正式渊源刚好相反,正式的是成文的,非正式是不成文。有三种特别典型的代表:习惯、判例和政策,这三种典型类型经常在考试中出现,比如出题问哪些是正式的,哪些是非正式的,所以大家,要进行重点记忆,关键时候可用排除法进行选择。

3.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关于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在此涉及考点比较细致,也比较全面,今天主要就最基础的考点带大家分析。此部分内容的考察方式主要涉及两种,第一种就是结合分类进行考察问属于哪种;第二种就是直接考细节,比如问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谁。具体需要掌握以下内容:

(1)宪法:制定主体是人民,但是具体的制定机关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2)法律:包括两种情况:基本法律(例如刑法、民法以及规定国家机构的相关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非基本法律(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国人常制定的。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常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和人常。(这里的设区的市实际就是较大的市,比如陕西省的西安市、咸阳市;山西省的太原市;河南省的郑州市等。实际中还有不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大部分都是县级市,比如陕西的华阴市、神木市等。)

(5)规章:包括两种: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这里的国务院部门主要是指国务院的部、委、行、署。比如:公安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要特别注意区分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都是省级和设区的市两级,但前者是政府,后者是人大和人常。

(6)自治法规: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统称,制定主体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

(7)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在此要注意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不同,特别行政区在我国只有两个:香港和澳门。

(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此注意只有我国参与缔结的国际条约和惯例才需要遵守。

二、实战演练

【多选题】下列表述中说法错误的是:

A.甲县人常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B.省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C.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

D.所有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都必须遵守

【答案】ACD。解析: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省和设区的市两级的人大和人常,县级人常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故A说法错误;省和设区的市两级的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故B说法正确;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C说法错误;只有我国参与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才需要遵守,D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CD。

通过以上解读,大家会发现其实法的渊源的考点很明确,并且掌握起来并不是很难,主要涉及的就是不同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不同,只要从基础学起,层层深入,对于后续的法的渊源之间的效力以及法律保留的内容学习起来就会得心应手,考试也不会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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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占有很高的比重,故意犯罪的形态是其常考内容,其中犯罪中止是一个考点。最常见的会以案例题去考查,那我们就去剖析一下犯罪中止是什么。

一、犯罪中止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诉讼时效中止制度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三、犯罪中止的处罚

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例题】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答案】A。解析:中止行为应具有有效性,也就是要求危害结果不能发生。但若在中止行为进行过程中,出现介入因素,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时要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如果行为人的确采取了中止行为,则构成犯罪中止。在本案中,乙突然跳车逃走、拒绝救治才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介入因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甲构成犯罪中止。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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