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阵磨枪篇之巧辨题目信息(为了你的“村官”梦,三农知识该如何复习呢?)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临阵磨枪篇之巧辨题目信息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为了你的“村官”梦,三农知识该如何复习呢?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临阵磨枪篇之巧辨题目信息

2、为了你的“村官”梦,三农知识该如何复习呢?

3、为练习趴睡三月大婴儿死亡,母亲是否构成犯罪?

临阵磨枪篇之巧辨题目信息 ♂ 临阵磨枪篇之巧辨题目信息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临阵磨枪篇之巧辨题目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很多备考的学员会在备考中会拼尽全力去弄清楚每一个知识点,也有一部分学员复习时间短缺,会在有限的时间内尽量掌握多的知识点。其实在考试时,题目也有很多细节处可以直接助力考生做对题目,赢得高分。

情形一:范围大小易混淆

张某在开办KTV期间,存在诸多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对张某处于何种处罚?

A. 行政拘留 B.罚金

C.罚款 D.责令停产停业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但是在日常做题目时很多学员会错选成ACD。在该题目中,造成了足够的混淆外观,很多人看着罚金这个选项,会主观臆断的认为,这是考查行政处罚与刑罚区分的题目,直接作出选择,其实,在题目中已经给出了最关键的信息,对张某应处以的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仅包括,罚款,警告,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以及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所以题目答案不包括D选项,D选项为行政处罚。

情形二:人物替换

赵某骑摩托车出行,途中将行人李某撞伤,遂带李某去医院注射破伤风,医院护士在未做任何检测的情况下注射破伤风,导致李某过敏死亡,赵某对于李某的死亡属于()

A. 故意杀人 B.过失致人死亡

C.意外事件 D.不可抗力

本题正确答案为C。很多人会误选B。很多考生在学习时,疏忽大意的过失所用案例大部分是护士不经检测即给病人注射药物导致病人死亡。在该题目中,会给考生留下主观印象,认为护士疏忽致人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但是题目所给出的信息是赵某对于李某的死亡主观上属于什么状态,赵某对于李某的死亡属于无法预见,主观形态应属于意外事件。

情形三:声东击西

在我国,行政是国家权力体系中与立法,司法并列存在的三种权力之一。

本题目的答案为错误。很多考生会误选为正确。这个题目看似考查在中国存在什么权力,但实质上,考查的是中国是否存在三权分立,在中国,立法权是具有最高性质的权力,在中国不存在三权分立。

在题目中有很多隐藏信息,以及易混淆信息,需要考生仔细甄别,不断练习,才能取得理想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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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等的政策下,国家呼吁各项人才往农村基层输送,于是不少同学也搓搓小手,准备当“村官”,去扎根基层奉献自己。但是在具体的备考过程中,很多同学被范围广、任务重的“三农”知识难住了,那么“三农”知识该如何备考呢?

第一、了解往期考情,侧重点针对性学习。

不是所有的“村官”考试都是会涉及“三农”知识点考查的。

比如2019年广东河源市源城区“筑基工程”选拔培养村级后备干部招考公告中笔试内容就涉及“考察政治理论、综合素质和写作能力”,而2019年广东江门市招录(社区)书记(主任)助理招考公告中笔试内容是“公共基础知识(政治、法律、公文写作和处理、职业能力测试)”,从这个可以看出,不同地区的相关考试,考试内容会有些不一致的。

但是绝大多数的农村“基层”考试都会涉及“三农”知识点的考查的。

所以各位考生需要在备考前,注意分析往年公告,了解具体的考试内容及其比重,有针对性复习,不要等到公告出了再具体去备考,否则会措手不及。

第二、了解自身薄弱点,补短板式复习。

“三农”知识涉及面相对来说不是特别广,但是有点复杂。法律法规的修改、“一号文件”的提出,都会让“三农”不断更新,所以去年的“三农”知识不一定会用在今年的考试中。

面对“更新换代”比较快的“三农”知识,我们要学会找准自己的薄弱点,比如党的基层组织不太清楚或者“脱贫攻坚”的具体措施记不住。

理解不了的法律法规,大家要学会联想记忆,把具体的法条用一件事情的发展过程代替记忆,通俗易懂,又可以加深记忆。记不住的“一号文件”,可以多看看时政常识积累,了解背后的原因,那么具体的措施和解决对策一下就能理解记住。

第三、学会后续巩固练习,提前感受考试。

单纯的知识点远远不够,我们还需要去用具体的练习题巩固,不仅加深知识点的理解,也能够练习做题技巧和做题的氛围。知识点掌握牢固却不会用在题上,这个也是很多同学的问题,所以我们一定要学会用题练习技巧。

比如:关于我国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说法错误的是()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委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支持村委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村委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帮助村委会工作其实村委会是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它不是我国的政权组织,故它和政府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故乡镇人民政府不会领导村委会的工作。对于这道题目,只要了解村委会的性质,不记得它们之间具体的关系都能够直接做对,这就是答题技巧。

关于“三农”知识的备考,你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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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三月大婴儿趴睡死亡”的新闻刷爆网络,跟以往热门事件上头条后会引发网友激烈讨论不同,这则新闻被媒体披露后网友几乎是一边倒的谴责事件的当事人。那究竟是怎样的一个事件引发了网友们强烈的愤怒呢?那就让我们简单回顾下事件过程:3月中旬一位新手妈妈在某培训机构购买了育儿服务课程,并加入该机构的“睡眠引导群”,其后在一次训练婴儿趴睡的过程中,婴儿由于窒息最终不幸导致死亡。该起事件看似是一桩由于新手妈妈的“疏忽”而引发的悲剧,但其实仔细分析下大家就会发现这一切其实并不是“疏忽”,也不能算是“意外”。那究竟该如何定性这次的事件呢?对于负有监护职责的母亲,她的“失责”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呢?

在小编看来,痛失爱女的母亲虽然值得同情,但她其实恰恰又是悲剧的始作俑者,有难辞其咎的法律责任。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名新手妈妈在训练婴儿趴睡的过程中,其实全程都在监控中观察着婴儿的一举一动,婴儿最早开始哭闹时她就已经第一时间发现了异常。但她非但没有去帮助婴儿,反而还录制了多个时长一分钟左右的的视频,视频内容都是一直哭闹的婴儿,她将该视频发送到了前文提到的“睡眠引导群”,咨询所谓的“引导老师”和其他新手妈妈,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帮助婴儿翻身,并且自己也在群中说到“我在门口着急死了,好怕她闷到呀”,“没声音了,我怕她闷死去”。其后虽然没有引导老师出面回答,但有其他群友安慰她道“不必慌张”、“孩子已经解锁趴睡”。整个过程大概持续了一个多小时,直到下午三点,她去给婴儿喂奶,才发现婴儿已经没有呼吸,并且嘴唇变紫...整起事件中,这位新手妈妈的行为看似是受到群里其他群友的误导,但其实在刑法上她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这位妈妈是有监护和抚养婴儿的义务的,但她在发现孩子因趴卧而不能顺畅呼吸哭闹的时候没有第一时间去帮助孩子,甚至她也提到了“好怕她闷到”,说明她已经知道孩子现在正处在危险之中。但她却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去帮助孩子翻身,反而在群里“咨询”,并继续训练孩子趴睡。那么对于孩子的人身监护方面,这位妈妈是失责的。

其次,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新手妈妈的一系列不作为行为又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具体来说应当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本案中的新手妈妈已经看到了趴睡可能导致孩子窒息闷到的危险,本该去帮助孩子的她因为相信其他群友的“指导”和所谓“过来人经验”,而轻信孩子不会出事,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这种行为属于刑法上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本案中练习婴儿趴睡的母亲,对于孩子的死其实是有难以推卸的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该母亲的行为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而不简简单单只是舆论上的声讨,道德上的谴责。监护的失责不容否认!不能仅仅因为她是孩子的母亲,她也是受害者,而就将此作为逃避法律的丹书铁券。只有真正对这种行为予以法律上的制裁,才能更好的起到示警的作用,以防止未来这样悲剧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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