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关系辨析(刑法基本原则考点梳理)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刑法因果关系辨析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刑法基本原则考点梳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刑法因果关系辨析

2、刑法基本原则考点梳理

3、刑法常考具体罪名之抢劫罪

4、刑法常考具体罪名之挪用公款罪

刑法因果关系辨析 ♂ 刑法因果关系辨析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刑法因果关系辨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具有事实上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且该实害结果是实行行为制造的不被法律所允许的法益侵犯危险的现实化时,就能肯定结果归属,即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只有满足刑法规范所要求的特定结构,才能确定刑法上的结果归属问题,即只有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条件关系,而且行为的危险已经现实化为侵害结果时,才能将该侵害结果归属于行为。

例如:甲出门前发现其点燃的蜡烛可能倾倒,容易引发火灾,但未采取任何防止措施,后来蜡烛倾倒果真引发火宅,造成重大损失;在火势蔓延之际,路人乙发现后未报警,看了一会旋即离开火灾现场。本案中,甲先前点燃蜡烛的行为使得甲负有防止蜡烛倾倒引发火灾的义务,但甲能够履行该义务而未履行,以致发生火灾,造成重大损失,故甲的不作为危害行为与火灾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成立不作为方式的放火罪。路人乙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放火罪。路人没有防止火灾的义务,因为不是乙的行为制造了火灾的危险,也不是在乙的支配、控制的领域发生危险,因此,乙的不报警行为与火灾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成立犯罪。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行为人的其他行为,则应通过考察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管辖的范围等,判断结果是否能够归属于行为。

例如:甲夜间驾车撞倒李某后逃逸,李某被随后驶过的多辆汽车碾轧,但不能查明是哪辆车造成李某死亡。本案中,没有甲驾车撞倒李某的行为,就不会发生李某被随后驶过的汽车碾压而死,故甲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甲在夜间将李某撞倒,制造了李某可能被随后驾驶的车辆碾压死亡的紧迫、现实危险,而李某被随后驶过的汽车碾压死亡,这属于甲制造的危险的现实化,应将其归属于甲的行为,即甲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至于能否证明李某是被哪辆车碾压而死,不影响甲的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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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基本原则考点梳理 ♂ 刑法基本原则考点梳理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刑法基本原则考点梳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法。新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历年刑法知识考察中,基本原则经常以选择题形式考查,主要以识记为主,内容较为简单。

一、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具体要求:

1.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即犯罪法定),对犯罪应当如何处罚(即刑罚法定),都必须由刑法预先明文规定。

2.对于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以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具体要求:

1.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

2.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

3.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处罚;

4.对于判处刑法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刑罚。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具体要求:

1.“相适应”:重罪重责重刑,轻罪轻责轻刑,罪责刑相称,罚当其罪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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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常考具体罪名之抢劫罪 ♂ 刑法常考具体罪名之抢劫罪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刑法常考具体罪名之抢劫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在公职类考试中常出现的,包括其中的一些侵犯公民财产类犯罪,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抢劫罪即为考试中经常出现的罪名,应当做全面把握。此类考察一般以理解为主,不同罪名有不同的表现模式,抓住各个不同罪名下突出的行为特点,能够区分此罪和彼罪,即基本达到了一般考试所要求的知识掌握程度。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与抢劫罪极其容易混淆的一种罪:抢夺罪。

抢劫罪,即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关于本罪:

第一,本罪的主体:

犯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但应注意,为年满14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本罪侵犯的客体: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

第三,本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对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立即将财物抢走。

暴力程度不必达到危及健康、生命;使被害人身体受强制,不能或不敢反抗即可。

①暴力":不法行使有形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

A.目的:为当场劫取财物而排除、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B.对象:财物的持有者、保管者以及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人。

C.程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

②“胁迫”: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抢劫罪中的胁迫具有下列两个特性:

A.暴力性,即胁迫的内容是使用暴力的恶害相加。

B.当场性,即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要求对方当场交付财物。

③“其他方法”:主要指除了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能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灌醉、迷倒、催眠等压制对方反抗的方法,使对方暂时丧失反抗能力,以取走财物。

第四,本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还存在几种常考的加重情形:

1.入户抢劫。

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户。即家庭住所,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核心是家庭生活(“户”的范围小于“住宅”)。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钱)。

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多次抢劫指抢劫三次以上。

除此之外,还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等几种加重情形,建议运用口诀方法简便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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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挪用公款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公职类考试中常出现的即为一些职务类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其中职务类犯罪主要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受贿罪即为考试中经常出现的罪名,应当做全面把握。此类考察一般以理解为主,不同罪名有不同的表现模式,抓住各个不同罪名下突出的行为特点,能够区分此罪和彼罪,即基本达到了一般考试所要求的知识掌握程度。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极其容易混淆的三种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没还的行为。

第一,本罪的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使用人具有诈骗故意,不影响成立挪用公款罪。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明知他人使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而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数罪并罚。

第二,本罪侵犯的客体:

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实质在于以公权交换私利。

第三,本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3万元为定罪起点,没有时间要求。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非法活动如构成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以5万元为起点,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申报注册资本是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做准备,属于成立公司、企业进行营利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5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这是指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一般活动,一般指生活消费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实际上是指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在3个月之内没有归还,或者说行为人挪用公款的时间超过了3个月。挪用公款后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只要同时具备数额较大和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这里所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种公共事务的职权所造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索贿是严重的受贿行为,比一般受贿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对索取他人财物的,法律没有规定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贿人向受贿人主动给予财物时,受贿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受贿人利用职权为行贿人办事,即进行“权钱交易”。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受贿论处的规定。

第四,本罪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以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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