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热点分析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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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热点分析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的效力范围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热点分析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热点分析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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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内容在例年事业单位考试中属于法律热点考试科目,其中对于一些知识点的考查频率也是极高的,在我们做题的过程中也会发现对于一些常考考点很难掌握,今天我们以刑法中的一个知识热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进行解剖分析。

一、法条规定

《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知识点梳理

一般情况下完整的犯罪过程:思想-准备-实施-既遂,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在某一个阶段由于一些原因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对于行为人这一行为,我们法律上是如何处置的。考题中我们需要掌握的,其一,行为人在哪一阶段停止实施;其二,行为在此阶段停止的原因;结合这两点确定行为人属于犯罪未完成形态中的哪一种以及对于此种未完成形态的处罚原则是怎样的。

犯罪预备:准备阶段+意志外原因

处罚原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剖析:这里的准备阶段是指未实施犯罪准备相应的工具,制造相应的条件,意志外的原因通常包括第三人的原因、被害人的原因、环境因素、身体情况等

犯罪未遂:实施阶段+意志外原因

处罚原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剖析:在做题过程中如何准确定位实施阶段,或者说如何来界定出未遂和预备的界线,以是否“着手”为界定点,即是否被害人造成现实的、紧迫的危险,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则是处在实施阶段,意志外原因同预备相同+达到足以阻止的程度(如小区周围360度无死角摄像头,无法作案)

犯罪中止:全过程+意志内原因

处罚原则: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剖析:中止发生在犯罪全过程,同时中止的原因在于意志内也就是行为人自己选择了放弃。

其中原则需要对号入座,应当和可以的区分尤为重要,应当有必须之意,可以有选择之意。

三、答题技巧

常考题型:案例+属于犯罪未完成形态中的哪一个

做题两步走:

第一步:读题,如果题目中的体现的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我们可以确定属于犯罪中止,下一题。

第二步:看阶段,如若排除第一步的情况,此时看行为是在实施阶段还是准备阶段放弃犯罪,实施阶段-犯罪未遂,准备阶段-犯罪预备

希望刑法学习技巧能给予大家更多学习刑法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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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会听到某某某因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处以刑事处罚,又有多少人知道刑法是怎么适用的,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刑法效力的适用范围。

一、概念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二、分类

(一)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刑法的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2)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的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刑法的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刑法的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二)时间效力

1.概念: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2.我国刑法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三、解析:

1.(单选)中国“郑和”号邮轮停靠在 W 国的 H 港,M 国的汤姆在邮轮上盗取了我国公民栾某的旅行包,包内有 5000 美元。我国公安机关对此案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据的原则是:

A.普遍原则

B.属地原则

C.属人原则

D.保护原则

1.【答案】B。解析:1.刑法的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2)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2.刑法的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3.刑法的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4.刑法的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本案中,M 国的汤姆在中国的游轮上盗取了我国公民旅行包,此游轮属于中国的船舶,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处理此事。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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