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经济法之非全日制用工(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经济法之食品安全事故的概念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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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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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用工的一种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法律允许非全日制用工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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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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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事故的概念。食品安全事故是对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各类事故的总称。食品安全问题通常包括食品污染问题、食源性疾患问题、食物中毒问题、科技食品问题、食品标识问题等,实际生活中的食品安全问题,是由上述问题的一种或几种构成的。食品安全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事故有特定的含义(第99条),即“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将“可能”的危害列为事故的判定标准,是立法者对食品安全事故重视程度的具体体现。

2.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型。在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条中,提到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但是目前尚无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2005年6月1日发布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可认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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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经济法之食品安全卫生制度-禁止性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文禁止经营下列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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