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宪法的基本原则考点剖析(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对于正当防卫条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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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宪法的基本原则考点剖析

2、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对于正当防卫条件的分析

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对于法的渊源的备考建议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宪法的基本原则考点剖析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宪法的基本原则考点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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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宪法部分属于非常重要的考试科目,考查的频率比较高。宪法部分相对来说属于识记性考查比较多,所以对同学们来说,还是比较简单的。但是在宪法的基本原则部分,有很多同学会存在一些疑惑。我们今天就来和大家剖析一下宪法的基本原则这个知识点,以方便大家进行学习。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四个: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在考试中,第一种考查方式就是直接问我们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我们要能够准确的做出选择,尤其是不要将其和刑法及民法的基本原则混淆。

人民主权原则。指的是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此处大家需要注意,考查的时候很有可能将人民改为公民,比如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公民,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公民和人民的概念完全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指的是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人,而人民属于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指的是公民中的爱国者、好人。所以国家的一切权力只能属于人民,不能属于公民。

基本人权原则。《宪法》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此处需注意的是人权和公民权不是一回事。人权指的是我们人之所以为人而应当享有的权利,公民权指的是具备一国国籍所应享有的权利。人权首先就是生存权和发展权。

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需要将法治和法制相区分,法治指的是一国的治理方式,法制指的是法律制度。法制是实现法治的前提,但是有法制却不一定能实现法治。

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衡,在我国,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并不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当中的分权制衡。所以千万不要把权力制约和分权制衡混为一谈哦。

以上就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中一些细节性的考点剖析,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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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以及特殊正当防卫。在考试中往往以案例的形式来考查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其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今天就来分析一下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注意这里包含三个要点:首先要求有不法侵害存在,这个不法侵害是指人为的原因造成的;其次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也就是排除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没有现实不法侵害;最后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也包括违法行为,怎么理解呢?有这样一道题,对精神病人的侵害行为能否进行正当防卫,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他的行为侵害了别人正常合法的利益。

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这里要注意开始指的是对受害人造成了一定的危险,结束指的是行为已经不能侵犯到受害人的利益了。总体而言就是不能进行事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因为此时不法侵害并没有正在进行中,那就容易导致防卫不适时。

3.防卫意图:要具有防卫的意识。怎么理解这句话,其实说白了就是在行为时是出于防卫的目的,保护自身的权利。在考试中往往会以三种行为来迷惑考生:第一互殴行为,互殴是出于伤害对方的目的因此不具有防卫意图;第二防卫挑拨,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明显是出于伤害对方的目的;第三偶然防卫,指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起到了保护他人的目的,但主观上并没有防卫的意图。往往这三种行为会出现在某一个选项中,这需要考生认真分析而进行判断。

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也就是不能针对无辜的第三人,比如大张在追打小李,其中大张的儿子小张在旁边助威,此时小李能否对小张进行正当防卫,显然不能,因为小张并不是实际加害人。

5. 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这个条件往往是考生在做题时拿不准的,其实也就是要求防卫的手段要与侵害人的行为要恰当,并且不能造成重大损害,比如重伤、残疾或者死亡。比如在公交车上有个小偷在偷东西,此时甲看到了上去就猛踢对方,用力过猛使对方的腿给踢断了。这种情况显然手段不恰当,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了。因此考生在把握该点的时候就要想想手段是否匹配这个问题了。

二、特殊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规定,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除了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外,更重要的条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他的特殊之处在于给了被害人一种无限防卫权。

以上就是关于正当防卫的条件以及考生在做题时的一些易错点。相信考生按照上诉内容进行细致分析对比后在考试中遇到该考点那就手到擒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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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对于法的渊源的备考建议》,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法理学是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部分的一个重要科目,堪称“法律的哲学”,内容庞杂,晦涩,难懂,其包括法的概念及特征,法的渊源,法的作用,法律关系等。而法的渊源作为其中的重难点,在考试中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教育研究与就以这个考点给予考生一些备考建议。

法是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的渊源,即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在考试中,各种渊源的制定主体是考试重点。按照有无明确的条文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有明确条文。法的正式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法规等。一、宪法,最根本的渊源、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最高法,授权法和母法,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二、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形式是法;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形式是条例、规定、办法。四、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设区的市(即地级市)和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形式是条例、规定、办法、细则;五、自治法规,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制定;六、经济特区法规,是由特区所在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七、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形式是规定、办法、细则;八、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形式是规定、办法、细则。下面就以一道试题来讲解: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由山东省十一届人大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该《办法》属于()。

A 法律

B 地方性法规

C 规章

D 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解析:山东省十一届人大显然属于省级人大,所以其制定的应属于地方性法规,所以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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