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留置?傻傻分不清楚(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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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抵押?质押?留置?傻傻分不清楚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3、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傻傻分不清楚 ♂ 抵押?质押?留置?傻傻分不清楚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抵押?质押?留置?傻傻分不清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知识点一】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务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知识点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如何区分:

抵押权:最大的特点就是不转移占有。所以抵押权的标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质权最大的特点是转移占有,所以质权的标的只能是动产质权或权利质权(股权、基金、汇票、支票)。留置权最大的特点是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而且权利人只能留置同一法律关系的物。)

【例一】甲让乙给自己加工一块玉石原料,约定好加工费和取玉期限,但乙加工好玉石,等到期满后,甲迟迟不来取玉,乙便变卖了玉石,拿到了自己应得的加工费,请问,乙行使的是( )

A.所有权 B.留置权

C.抵押权 D.担保权

【答案】B。解析: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故本题答案选B。

【例二】甲到某商场购物既未带足现金也未带银行卡,在征得商场经理同意的情况下把自己的手表留下,约定三天内来商场补足货款取走手表。商场对甲的手表享有( )

A.抵押权 B.留置权

C.质权 D.债权

【答案】C。解析:甲把手表留给经理,转移占有,所以排除A。留置权只能留置同一法律关系的物,所以商场对甲的手表享有质权。故本题答案选C。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政治知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公职类考试中行政法有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就是行政行为。除了掌握行政行为的概念以外还需要掌握行政行为的分类,其中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要想做对相关题目,就要理解抽象行为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以及区别点,下面我们对其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学习。

一、行政行为的概述

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行为,特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从主体上看,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所做出的。从性质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而不是一种私人行为。从方式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而不是双方行为。从效果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抽象行政行为有三个特点:

(一)具有普遍效力。它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的,因而具有普遍拘束力。

(二)具有往后效力。即它只适用于行政规则制定以后的行为和事件。抽象行政行为的往后效力,还表现为该行为在此后的时空里可以反复适用。

(三)具有不可诉性。就目前行政诉讼制度而言,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因而它具有行政诉讼上的不可诉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待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具体行政行为有两个特点:

(一)它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拘束力。

(二)它只对业已发生的事件有拘束力,对以后发生的同类事件没有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等。

例题分析:

1、下列哪项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

A.某市财政局建办公楼的行为

B.某县政府因合同纠纷起诉某公司的行为

C.某市工商局因王五违法经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D.某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

【答案】C。解析:A项,财政局建办公大楼因没有行使职权而不属于行政行为;B项,县政府起诉某公司也不属于行政行为,属于民事行为;C项,工商局对王五进行处罚,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D项,省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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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担保物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生活中,我们可能会有手头拮据的时候,需要向银行贷款,那么银行通常会要求我们提供房子、车子等物做担保,这就与我们学习的担保物权息息相关了。在事业单位、军队文职等考试中,担保物权的相关知识点是考试的重点。接下来,我们就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展开对比分析,掌握相关知识点。

一、知识介绍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是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质押权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质押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三)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四)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区别

1.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2.其次,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抵押权需要签订抵押合同,且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

二、经典

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

B.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

C.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

D.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

【答案】C。选项A错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自签订生效。因此,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有效。选项B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本案中,乙与丙之间不存在质押关系,也未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丙仅是依甲的委托代其占有质物而已。因此,丙未取得质权。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案中,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质物,属于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完成的现实交付。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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