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浅析单位犯罪(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浅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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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在考试当中出现的概率渐渐增大,要求我们对单位犯罪进行较为细致地了解掌握,接下来将带领大家一起来揭开单位犯罪的面纱:

一、法条依据:《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结构分析:单位犯罪=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为单位谋求利益+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

三、细节解读:

1.“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又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要构成单位犯罪要具有法人资格)。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单位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分支机构(本国外国都可以)。

2.易混淆: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个人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在我国领域内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3.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过失情形例如:第135条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7条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处罚规定:双罚为主单罚为辅。所谓双罚制,就是即惩罚单位,又惩罚“人”,所谓单罚制,就是只处罚“人”而不处罚单位,对于单位只能处以罚金(“人”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总结: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是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5.常见的单位犯罪罪名: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职工劳动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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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地方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法律都是经常会考到的内容,而其中民法部分的善意取得也是考生很容易出错的地方,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下面就由教育来带着大家进入善意取得内容的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上述法条对于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详细规定,从该法条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出让人无处分权

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并且,受让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是有效的,一个被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

二、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

从《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可以看出,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三、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对于认定这种心理状态,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受让人是否有知情的义务,通过他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对转让人的了解程度,受让人是否能够判断他的取得是善意的;其次,受让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明知其取得该物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极大,则可以认定为其行为出于非善意;最后,应当考虑交易的场所是否符合常理。

四、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就充分说明了这种行为的性质必须是有偿的,受赠、继承等无偿方式取得的物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是:( )

A.出让人无处分权

B.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

C.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D.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答案】ABC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由此可以得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四项,分别是:出让人无处分权;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所以ABC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D。

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经常会对善意取得的有关制度进行考查,例如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哪些物品不适用于善意取得等。希望通过上文的讲解,考生能够更好地掌握善意取得这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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