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之领事职务(二)(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之领土主权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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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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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国际法之领事职务(二)》,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5.向派遣国的国民与法人提供帮助和协助。

6.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的职务,并办理某些行政事务,但这种职务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没有禁止的规定为限。

7.依接受国法律规章在接受国境内的死亡继承事件中,保护派遣国国民的利益。

8.在接受国法律规章所规定的限度内,保护为派遣国国民的未成年人及其他无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包括进行监护等有关事项。9.根据派遣国与接受国的有关法律,如遇派遣国国民因不在当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于适当期间自行辩护其权利与利益时,在接受国法院及其他机关的面前担任其代表或为其安排适当之代表,依照接受国法律规章取得保全该国民权利的临时措施。

10.依现行协定的规定或以符合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任何其他方式,转送司法文书、执行嘱托调查书、派遣国法院调查证据委托书或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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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国际法之领土主权及限制》。

1.领土主权的概念

领土作为构成的要素之一,是和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一国主权行使的空间和对象。的领土主权,是主权的重要体现和主要内容,是指对领土的的排他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1)对领土的所有权或领有权。对其领土享有拥有、使用和处分的权。(2)享有排他的领土管辖权。指对在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及事件行使属地管辖权。

相互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一方面表明领土主权不可侵犯,另一方面表明一国领土主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别国的领土主权。在行使领土主权时,应遵守有关国际法规则或条约义务的规定。这一点在利用边境领土以及某些特定水域上尤为重要。

2.领土主权的限制

对其领土具有排他的领土主权,但是间可以通过国际法或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加以若干限制。领土主权的限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适用于一切或者大多数的一般性限制。这种限制是各国相互尊重主权的要求或旨在相互和平合作而自愿承担的。如在其领土上行使主权时,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外国商船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外交官在接受国内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等等。另一种是适用于特定的根据条约产生的对其领土主权施加的特殊限制,传统国际法中,属于此类特殊限制的形式主要有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和势力范围四种形式。上述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是否合法,取决于其据以产生的条约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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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国际法之领土的构成》。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领土是指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它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

1.领陆指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部分。领陆是领土最基本的部分,是领土其他部分的依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

2.领水是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内水包括领陆内的水域(或称内陆水)和沿海岸的内海。内水与领海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人内水,但可以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内海和领海的内容在下面海洋法中介绍)。

3.领空是领陆和领水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间。领空完全受主权的支配。它的高度界限国际法中尚没有确定(相关问题将在外层空间法中介绍)。,

4.底土是领陆和领水下面的部分,理论上一直延伸到地心。对于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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