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单位犯罪的处罚(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单位犯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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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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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之单位犯罪的处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的该条规定基本确定了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原则。但是如果刑法分则或其他法律规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则依规定实行单罚,例如刑法典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等单位犯罪便是只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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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二、单位犯罪的特点

1.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

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单位犯罪虽然是单位本身犯罪,但具体犯罪行为需要决定者与实施者。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仅仅为单位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也不成立单位犯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指为单位本身谋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由单位本身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种理由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单位全体成员享有。

三、单位犯罪的主体

1、公司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具有其特殊的经济利益。因此,公司是常见的单位犯罪的主体。

2、企业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3、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从事各种社会职能活动的组织。

4、机关

我国刑法规定,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5、团体

团体,又称为社会团体,是指各种群众团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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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刑法之危害税收征管罪》。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概念

指违反税收征管制度,妨害税收正常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内容

危害税收征管罪包括: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三、发票定罪

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⑵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⑶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⑷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⑸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⑹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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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之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作出了种种规定,这些规定反映出在不同犯罪中危害结果的不同意义:

1.在过失犯罪中,将实际造成一定程度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是否具有一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是区分这些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2.在故意犯罪中,以发生严重物质性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3.对危害结果未作任何规定的。这是指危害结果是非物质性的犯罪的情况。

4.绝大多数故意犯罪中要求一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如果该种危害结果没有完全发生,那么,这种犯罪就没有既遂。

5.在一部分故意犯罪中,将某种特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构成此罪和彼罪的界限,以及从重处罚的条件。总之,正确理解和掌握危害结果,对于正确分析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区分罪与非罪,从而保证正确地适用刑罚,都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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