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行文方式与行文关系》(《农村土地承包法》新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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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公文的行文方式与行文关系》

2、《农村土地承包法》新知识点

《公文的行文方式与行文关系》 ♂ 《公文的行文方式与行文关系》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公文的行文方式与行文关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四川省属事业考试及其他地市州事业单位考试中,公文知识一直占据重要地位。

现将有关公文知识文的行文关系与行文方式考点梳理如下:

一、行文关系和行文方式

(一)行文关系

行文关系,是指发文机关和收文机关之间的文件往来关系,具体来说,是指根据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所确定的机关之间的文件授受关系。

1.领导被领导关系,又称隶属关系,是指上下一级之间的直接垂直关系。如国务院和省政府之间。

2.指导与被指导关系,是指处于同一专业系统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与下级主管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如商务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局等主管部门之间。

3.平行关系,是指在一个系列中的同等级别的机关或者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其代表性文种是平行文“函”。有的“通知”也可以发挥平行性。

4.不相隶属关系,是指不是同一垂直系列不发生直接职能往来的机关及其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不论是相同级别还是不同级别,都要通过平行文如“函”进行协调。

(二)行文方式

行文方式是指行文的方法和形式。

1.逐级行文,是指向直接的上级或者直接下级行文。

2.越级行文,是指下级机关越过自己的直接领导机关向更高的上级领导机关甚至中央直接的行文。

3.多级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同时向自己的直接上级机关和更高一级的上级领导机关行文或领导机关同时向所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下级机关行文。

4.直达行文:是指党政机关直接发到最基层的党政组织或者传达到人民群众的一种直接行文方式。

二、行文规则

(一)一般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越级行文的情况:

遇有特殊重大紧急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如逐级上报,可能会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时;

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长期未得到解决的重大问题;

上级领导或领导机关交办,并指定越级直接上报的事项;

对直接上级机关或领导进行检举、控告;

直接上下级机关有争议,而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

询问、联系无需经过直接上级机关的一些工作问题等。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公文一般一文一事,报告可一文多事)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三)下行文规则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3.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四)其他行文规则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农村土地承包法》新知识点 ♂ 《农村土地承包法》新知识点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农村土地承包法》新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适应了新时代农业农村的的改革发展的潮流,更加有效地保障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各法权益,并且也更加的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在以往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不断地探索不断的创新和实践,积累了大量宝贵的经验,通过总结将其实行之有效的经验通过法律加以新的规定和修改,可以更好的规范指导农村改革发展。

一、确立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

“三权”指的是,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新法新增第九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条法条就明确规定了承办方既可以自己经营土地,也可以流转给他人经营。这就明确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户承包土地以后,不但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承包地,还可以向外部的受让人流转承包地,而且流转以后受让人同时也获得权利保障。这就是修改后的“三权分置”。新法第36条关于具体的流转方式也做了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并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为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合法登记

新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三、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三十年

新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按照以前旧法的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将在2027年到期,农户将失去土地权益,不能再继续承包经营手中的土地;但是根据新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关系将延长三十年至2057年,这对于农民来说更加稳定了现有的土地关系。

例题分析: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

A、承包方

B、发包方

C、第三方

D、上级机关

【答案】AC。解析:《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条法条就明确规定了承办方既可以自己经营土地,也可以流转给他人经营。故正确答案选AC。

通过此题我们发现,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是基础概念,要了解三权是指哪三权,以及三权分置的享有者分别是谁,掌握这些基础概念之后做题就简单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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