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常考的与疫情相关罪名(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常考的行政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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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发生以来,我们经常会在新闻上看到“某某宁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 、“某地首例确诊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 、“某地11人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被刑事立案侦查”、“某地通报5起涉疫情违法案件”等违反疫情防控政策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大家来说,除了在生活中需要遵守相关防疫规定,为防控疫情贡献自己的微薄力量,作为备考者,还需要了解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考的关于疫情相关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常考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注意:(1)必须是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过失不构成本罪。(2)只有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才能构成该罪。(3)行为限于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4)疑似病人除了满足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还要造成病毒传播的后果,才能构成该罪。

3.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人群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造成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对乙类传染病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2.主观方面:过失,行为人对引起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不是明知的。

3.客体: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提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传播,主体有严格要求——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VS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过失,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造成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三、故意伤害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四、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1.主体: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3.客体: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且正在依法执行公务。

提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不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选择性罪名,包括两种具体的罪名即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1.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既包括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购买并使用者。

2.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不符合标准而生产或销售。

3.客体: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生产、销售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又包括公共安全。

提示:只有在造成对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结果时才可以成立本罪。

【试题练习】(多选)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________或者________,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A.拒绝隔离治疗

B.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

C.隔离期满后脱离隔离治疗

D.病愈后离开隔离点

【答案】AB。解析: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 114 条、第 115 条第 1 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故本题答案为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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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事业单位考试中行政法这一部门法的重难点知识,在备考中,需要大家着重进行学习,那么针对这个重难点知识,我们该怎么进行学习呢?

一、明确其考察形式

行政诉讼的被告,在考试中以案例考察为主,常给出一个案例,让大家寻找被告是哪个行政主体。但偶尔也会原文性考察,多以选择题或者判断题的形式来进行考察。

二、熟悉掌握不同情形下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必须明确,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行政机关本身。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始终作为被告,这是行政诉讼的一大特点。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主体作被告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掌握不同情形下行政诉讼的被告后,要多通过案例去理解并强化记忆。由于考试这块知识点喜欢考察案例题,可以通过多做题来巩固并练习题感。

【试题练习】(单选)1.甲市在全运会期间,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城市形象,市政府决定成立联合执法小组,加大执法力度。执法过程中甲市蓝天区市场监管局和公安局对农贸市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因张三违规经营,给予其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张三不服,向蓝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决定维持原处罚。张三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被告为∶

A.蓝天区市场监管局和公安局

B.蓝天区市场监管局或蓝天区人民政府任选其一

C.蓝天区市场监管局和蓝天区人民政府

D.甲市市场监管局或公安局

【答案】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 26 条第 1、2 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作出处罚的机关是区市场监管局,复议机关为市市场监管局或区政府,复议维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与复议机关应该为共同被告。故本题答案为C。

通过前期认真理论知识并熟悉考察形式,后期做题巩固,将会对我们掌握行政诉讼的被告这一知识点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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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常识考点之人格权">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常识考点之人格权 ♂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常识考点之人格权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人格权往往是我们必须学习的民法知识。那么,关于人格权,我们该如何展开学习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一、明确考察形式

关于人格权这部分知识的考察,往往有两种形式:一、识记性考察:题目往往会要求考生根据题目给出的概念在选项中选出对应的人格权;二、理解性考察:要求考生分析案例中侵犯或维护了公民的哪个人格权。

二、熟悉把握相关理论知识

明确了考察形式,接下来需要我们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考点记忆。根据《民法典》相关理论,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

(一)生命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的安全和安宁。生命的安全关注的是生命的存续问题,生命是自然人存在的前提,失去生命,所有的权利义务都将失去依托。生命安全受到非法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加以正当防卫。而生命的安宁关注的是生命的存续状态问题,比如,在动荡年代,自然人的生命也时时处于各种威胁之下,生命的存续状态就难以保障。故,在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安全的同时,还应当保护生命的安宁,使每个人能够心神安宁、内心祥和。

在考试中,题目往往会给案例,让考生区分案例中出现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生命权。如:甲欲杀乙,把乙捅伤,是否构成了对生命安全的侵犯?答案是肯定的,实施了伤害生命的行为,则构成了对生命安全的侵犯,构成了对生命权的侵犯。

(二)健康权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维护身体和心理机能健康为内容的人格权。权利主体有权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心理健康。当身体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犯或者威胁时,权利人亦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健康权中的心理健康维护权和生命权中生命安宁的维护权不同。生命安宁的维护权所针对的是在没有侵犯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使他人生命处于危险之中的行为。而心理健康维护权所针对的是侵犯心理机能健康,但是尚未威胁到生命的行为。比如,性骚扰会导致受害人的心理产生种种不健康的后果,所以它侵犯的是心理健康;而死亡威胁会使他人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所以侵犯的是生命权。

(三)身体权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比如,非法剪人的毛发、指甲的行为,便属于侵犯身体权,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身体权与前面所学健康权有所不同。身体权重在维护人身肉体组织的安全无瑕疵,而健康权则重在维护人体生理机能的安全舒适。侵犯身体权,并不必然侵犯生命权和健康权,比如,用针刺他人大腿等身体部位,未导致严重后果,则侵犯了身体权,但未必侵犯健康权。

(四)姓名权和名称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姓名权的内容包括姓名决定权(如决定自己叫张三还是李四)、姓名使用权(如,是否在作品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在作品上可以签署正式的姓名,也可以签署笔名。)、姓名变更权(如改名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名称权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及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人格权。名称权包括名称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转让权。

考试中,常识记考察侵犯姓名权和名称权的方式,学习时需牢记,侵犯姓名权和名称权的方式主要有干涉、盗用、假冒。

(五)肖像权

肖像,指以一定物质形式表现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自己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非法毁损、玷污他人肖像,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等行为都属于侵犯他人肖像的行为。如,某摄影楼未经同意,用乙的照片做广告,便属于侵犯乙肖像权。

(六)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如果甲造谣乙是惯偷,还是他人三,实际乙并不是,甲的行为便属于侵犯乙的名誉权。

(七)荣誉权

荣誉是指民事主体因一定事由而获得的积极评价。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八)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权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的内容包括:

1.隐私控制权

自然人有权对自己的隐私加以控制。比如,采取一定措施保护隐私不为他人所知,将隐私告诉自己愿意告知的人,拒绝向他人透露属于隐私范围的有关内容等。

2.隐私利用权

自然人可以对自己的隐私加以利用。比如,将自己的私人生活创作为文学作品。

3.隐私维护权

自然人有权维护自己的隐私不被他人非法干涉。

(九)法人、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人格权

以上所列人格权中,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人格权;自然人除了名称权外,其他人格权都享有。

三、梳理归纳、练题巩固

基础知识学习后,要根据所学,用思维导图或者表格等适合自身学习习惯的方式对考点、知识点进行归纳。归纳后还需多做相关精题,加深印象、巩固消化知识点。

【试题练习】(单选)小红因嫉妒闺蜜小如貌美,四处造谣小如给富豪做小三,并生育了一支足球队,导致小如被大家误解、谴责,严重影响其社会评价。小红侵犯了小如的哪项人格权:

A.荣誉权

B.隐私权

C.名誉权

D.姓名权

【答案】C。解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小红的编造事实诋毁小如的行为影响小如社会评价,侵犯小如名誉权。故本题答案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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