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常考的政治:毛泽东思想概论之三大法宝(事业单位常考的法律知识:法理、宪法易错问题剖析)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事业单位常考的政治:毛泽东思想概论之三大法宝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常考的法律知识:法理、宪法易错问题剖析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常考的政治:毛泽东思想概论之三大法宝

2、事业单位常考的法律知识:法理、宪法易错问题剖析

3、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知识点——法律关系" >事业单位常考的法律: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知识点——法律关系

4、事业单位常考的法律:事业单位考试法律之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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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常考的政治《毛泽东思想概论之三大法宝》,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是中国革命的三大法宝,是毛泽东对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经验的基本总结。

1939年10月,毛泽东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一文中,总结了两次国内革命战争的经验教训,揭示了中国革命的客观规律。指出:“十八年的经验,已使我们懂得: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战胜敌人的三个法宝,三个主要的法宝。”统一战线和武装斗争,是战胜敌人的两个基本武器。统一战线,是实行武装斗争的统一战线,而党的组织,则是掌握统一战线和武装斗争这两个武器以实行对敌冲锋陷阵的英勇战士。这就是三者的相互关系。正确地理解了这三个问题及其相互关系,就等于正确地领导了全部中国革命。

一、关于革命的统一战线

毛泽东指出,无产阶级要领导革命取得胜利,必须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阶级和阶层,组织革命的统一战线。

他科学地分析了中国社会各阶级的状况,指出农民是无产阶级的天然的和最可靠的同盟军,工农联盟是革命的主要依靠力量。农民以外的小资产阶级也是无产阶级的可靠的同盟者。中国资产阶级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依附于帝国主义的大资产阶级,另一部分是民族资产阶级。由于他们代表的生产关系不同,对革命所持有的态度也不同。

民族资产阶级是具有两重性的阶级,一方面由于他们受帝国主义的压迫和封建主义的束缚而赞成反帝反封建的革命运动,有一定的革命性;另一方面,由于他们在经济上和政治上软弱,同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在反帝反封建的斗争中又具有妥协性。这就决定了它在一般情况下能够参加革命统一战线,成为无产阶级联合的力量,但是在一定历史环境下,它也会动摇,跟随大资产阶级离开统一战线。

大资产阶级是直接为帝国主义服务并为他们所豢养的阶级,是革命的对象。但是,由于大资产阶级的各个集团是以不同的帝国主义为背景的,所以当各帝国主义相互间的矛盾尖锐化,当革命锋芒主要是反对某一个帝国主义的时候,依附于某个帝国主义的大资产阶级集团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的时期内参加反对另一个帝国主义的斗争。所以,无产阶级在同资产阶级结成统一战线时,就应该实行又团结又斗争、以斗争求团结的政策;在被迫同资产阶级,主要是同大资产阶级分裂时,要敢于并善于同大资产阶级进行坚决的武装斗争,同时继续争取民族资产阶级的同情或中立。

毛泽东认为,无产阶级应坚持在统一战线中的独立自主原则。对共产党来说,这是实现统一战线中无产阶级领导权问题的前提和条件。为了坚持无产阶级在统一战线中的领导权,保持无产阶级和共产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独立性,毛泽东强调,一定要反对两种错误倾向,开展两条战线上的斗争。一方面,要反对忽视资产阶级在一定时期中一定程度上能够参加革命斗争的错误。这种错误是把中国的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等同看待,忽视同资产阶级建立统一战线,孤立自己的“左”倾关门主义。另一方面,又要反对把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纲领、政策、思想、实践等混为一谈,忽视他们之间的原则差别。这种错误是无视资产阶级不但极力影响小资产阶级和农民,而且极力影响无产阶级和共产党的事实,是放弃革命领导权,把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变成资产阶级及其政党的尾巴的右倾投降主义。

二、关于革命的武装斗争

毛泽东认为,中国革命必须以长期的武装斗争为主要形式。因为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具有和资本主义各国不同的情况。

在内部没有民主制度,而受封建制度的压迫,在外部没有民族独立,而受帝国主义的压迫。帝国主义及其在中国的反动势力,凭借武装力量对人民实行独裁恐怖统治。中国无产阶级及其政党无议会可以利用,无组织工人举行罢工的合法权利。因此,中国革命的主要形式是武装斗争,主要的组织形式是军队。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主要任务,是联合尽可能多的同盟军,组织武装斗争,反对武装的反革命,为争取民族和社会的解放而斗争。

毛泽东认为,在中国,离开了武装斗争,就没有无产阶级和共产党的地位,就不能完成任何的革命任务。毛泽东指出,从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学说的观点看来,军队是国家政权的主要成分。谁想夺取国家政权,并想保持它,谁就应有强大的军队。没有一个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因此,共产党员不争个人的兵权,但要争党的兵权,争人民的兵权,争民族的兵权。以武装的革命反对武装的反革命,是中国革命的特点之一,也是中国革命的优点之一。

毛泽东认为,中国革命不仅要以武装斗争为主要形式,而且要进行长期的武装斗争。因为我们的敌人是异常强大的,不仅有强大的帝国主义,而且有强大的封建势力,而且在一定时期内还有勾结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以与人民为敌的资产阶级的反动派,所以,革命力量就非在长期间内不能聚积和锻炼成为一个足以最后地战胜敌人的力量。只有经过长期的,艰苦卓绝的武装斗争,才能使自己由弱变强,使敌人由强变弱,最后战胜敌人,建立新中国。毛泽东认为,中国的武装斗争,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农民为主体的革命战争。农民是无产阶级最可靠的同盟军和中国革命的主力军。

毛泽东还强调,战争和武装斗争必须和其它各种形式的斗争相配合。否则,就不能取得革命的彻底胜利。

三、关于中国共产党的建设

毛泽东认为,党的建设必须密切联系党的政治路线。党的纲领和政治路线决定着党的行动的总方向,决定着党的建设。要把党建设成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实现党的领导作用,就必须有一条马克思主义的革命路线。

毛泽东特别着重于从思想上建设党,提出党员不但要在组织上入党,而且要在思想上入党,经常注意以无产阶级思想改造和克服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他指出,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作风,和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作风,以及自我批评的作风,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显著标志。他针对历史上党内斗争中存在过的“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左倾错误,提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正确方针,强调在党内斗争中要达到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的目的。毛泽东创造了在全党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的整,风形式。建国前夕和建国以后,鉴于我们党成为领导全国政权的党,毛泽东多次提出要继续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艰苦奋斗的作风,警惕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反对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

毛泽东关于三大法宝的理论,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领导人民革命的理论和策略,是毛泽东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宝库的一个杰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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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常考的法律知识《法理、宪法易错问题剖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法律知识主要考查应试人员对我国法律基础知识的了解以及法律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运用能力。主要包括:熟悉掌握宪法的基本内容,正确认识我国国家性质、经济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熟悉刑法、行政法、民法等主要实体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理解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等;了解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主要程序法及其实际运用。

法理部分的考察主要以理解为主。在近期事业单位高峰备考阶段,很多同学处于焦虑期和烦躁期,尤其越临近考试,越没用底气。在做题的过程中,往往会把一些非常基础的知识点做错,或者想的太多,把简单的题目复杂化,做题的出错率也就越大。因此,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对一些易混易错的知识点进行更精确的把握,特此作以简单的讲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法的渊源(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各种法的渊源在法律形式上的明确程度,可以将其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在考试当中,主要考察的是正式渊源,我国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法规等。涉及到的考点无非是与正式渊源的制定主体有关。基本围绕两种考察方式:

1、问有权制定某种规范的国家机关有什么。例:以下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有( )?

A、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B、国税总局 C、深圳市政府 D、重庆市政府

在做这类题目的时候,考生要把握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将不同的法的渊源与制定主体对应。以题为例,在我国享有行政立法权的机关必然是行政机关,考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只要能够梳理起来哪些渊源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区分清楚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做对这道题目难度就不大。

解析:行政机关制定的法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在上述选项当中,A属于国务院部门,B属于直属机构(有权制定部门规章)C属于设区的市政府,D属于直辖市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因此本题答案全选。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在考察的题目当中基本上非常严格,尤其是国家基本制度。例如:

1、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

A、社会主义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 C、多党合作制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解析: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题中的易混淆项是A和B。A项中社会主义是我国的根本制度而不是根本政治制度,B项中人民代表大会只是一项会议,不是一项制度,应当与人民代表对制度区分开。

考生在做这类题目的时候,首先要将会议和制度区分开,排除B项。其次,根本政治制度一定是与政治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我国的政体也是根本政治制度,有政治上的关联身份。所以考生只需要记住讲政治与人民大表大会制度有关即可。

以此两部分为例,希望对大家在学习中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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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常考的法律《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知识点——法律关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各位同学,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一个高频考点——法律关系。

一、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法律关系实际上是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状态。法律关系是考试的绝对重点,因此我们今天就对法律关系进行剖析。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关系是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因此,法律关系具有合法性。所以在做题的时候,让你四个选型是不是法律关系的时候,可以从是否合法这个角度进行判断。

2、法律关系一定会体现国家意志,可能体现个人意志。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而产生的,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一定会体现国家的意志。但可能会体现个人意志。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存在私人主体的意志,而公法如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中却不存在法律关系主体的个人意志。

三、常见的法律关系的分类

1、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分为调整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调整型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不需要法律制裁。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通过法律制裁,目的在于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义务。

2、按照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

纵向的法律关系又称为隶属法律关系,指的是不平等法律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不平等的。最典型的是行政法律关系。

横向的法律关系又称为平权法律关系,指的是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地位是平等的,没有服从和被服从的关系。最典型的事民事法律关系。

好的,那我们今天就把法律关系进行了剖析。希望同学们做题进行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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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常考的法律:事业单位考试法律之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 事业单位常考的法律:事业单位考试法律之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法律知识 政治知识 |科技知识 经济知识 |公基复习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常考的法律《事业单位考试法律之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都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可以归纳为四种情形: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另外,在乡镇以上党的机关、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判断是否属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身份的时候,还要看它是否在行使与职权有关的行为即从事公务,及是否依法行使。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是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的不影响刑法上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但如果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从事活动的,则不能成为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只能依照刑法第279条招摇撞骗罪处罚。

理论上通常认为,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若行为人以“挪用”的方式取得公款后,携带公款潜逃,挥霍公款 ,使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致使公款不能退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可见,刑法规定的“不退还”,不包括主观上故意不退还,主观不退还毫无疑问应定贪污罪),说明行为已经实际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应定贪污罪。

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后潜逃,后又投案自首的,应区分情况区别对待。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后又投案自首,并设法积极退还挪用的公款的,应按挪用公款罪投案自首处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后挥霍完公款,又无偿还能力,自首后也不积极筹款退还或实际无法筹钱退还的,可以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投案自首的情节只能认定为构成贪污罪后的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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