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适用范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知识点之案例解析)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适用范围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知识点之案例解析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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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的适用范围》,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涉及的学科有很多,其中法律部分的刑法也是必考部门法之一,而且是重点考察部分。在刑法考查的知识点中,刑法的适用范围是其中的高频考点也是重要考点。大家在学习这一个板块的时候,一是要掌握知识点,二是注重每一点的理解,不能盲目识记。在这里,教育为广大考生分析一些考点,帮助大家掌握考试考点及学习方法,助大家一臂之力。

【讲解部分】

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刑法的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重要考点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刑法的属地管辖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根据我国承认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考点点拨:

(1)领域内,包括实质领土即领陆、领水、领空,也包括拟制领土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尤其是对拟制领土的掌握。

(2)司法权让渡,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这一点实际上是对“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的解读。

(3)犯罪标准,行为或结果,即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的属人管辖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考点点拨: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刑法的保护管辖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考点点拨:

(1)适用我国《刑法》的刑期条件是“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2)适用我国《刑法》的双重犯罪条件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即满足第一个刑期条件的同时,犯罪地的法律也是对该行为规定处罚的才可以。

4.刑法的普遍管辖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这一板块重点掌握的是属地管辖,其次是属人管辖。其他两个管辖原则作为了解即可。

重要考点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对此,我国刑法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考点点拨:

(1)理解溯及力的含义,针对的是“新法”

(2)“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理解和应用,新法一般没有溯及力,适用的是行为当时的法律,即旧法;有利追溯,即新法在“有利”的情况下适用,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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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知识点之案例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作为传统法律,其所占比重也较为重要。犯罪构成要件也是刑法中的重要考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很少将犯罪构成要件整体考察,一般都单独考察,这其中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考察较多。下面作简单介绍:

一、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行为

(1)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

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

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保护的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3.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案例:负有特殊义务人不作为杀人案

石某,男,35岁,工人。石某经常虐待妻子。一日,石某的妻子因不堪石某的毒打,在石某走后服毒自杀。邻居发现石某的妻子在床上挣扎,便把石某找回来,要他赶快将妻子送医院抢救。石某既不抢救,也不让邻居抢救,还恶狠狠地说:“我就要看着她死。”最后,邻居们强行将石某的妻子送往医院,但由于时间拖廷太久,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 石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态。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有能力履行某种义务以阻止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竟不予以履行的行为。本案石某与其妻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在其妻生命垂危时,石某有义务积极予以救助。而石某非但不予救助。而且还不让邻居救助,最终导致其妻死亡,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的犯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1.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犯罪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案例:毒蛇伤人案

杨某某与本村的庄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5人,给吕某某家砍木料。归途中,发现路边草丛中有一条毒蛇。杨某某在明知是毒蛇的情况下,将其捉到手中。5人成纵队向前行走,杨某某走在最后,距他前边的庄某某仅1米。当庄某某弯腰拿起放在路边的衣服时,杨某某手中的毒蛇将其右腿咬伤,当即中毒肿大,不能行走,被人抬回家。庄某某经手术右腿截肢。

[问题]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主观上是何种心理态度?

答案: 杨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对于毒蛇会咬人致人伤亡的事实,杨某某具有认识能力。在玩蛇时,他应当预见到自己玩蛇,若有不慎可能会发生蛇咬伤、咬死人的结果,但由于专心于玩耍,没有注意到这种危险性并未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以致于在庄某某弯腰时,毒蛇将其咬伤,导致右腿截肢的严重后果,杨某某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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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弃婴、溺婴,应受什么处罚?

父母遗弃婴儿,情节不是很恶劣的,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对父母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则根据不同的情节构成不同的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种情况:父母把婴儿遗弃在可以被他人及时发现的地方,如车站、他人的住房旁边,其本意是希望婴儿被及时发现并被别人带走,则构成遗弃罪;

第二种情况:父母把婴儿遗弃在容易造成生命危险的地方,如人烟稀少的山野、树林,其主观上有将婴儿置于死地的意图,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溺婴泛指一切剥夺婴儿生命的行为,不仅仅是用水溺死,还包括用绳子勒死,用被子闷死等等。溺婴构成故意杀人罪。

2、父母拆看子女的信件,谁来管?

父母拆看子女的信件,多是出于对子女的关心,怕子女交友不慎或有其他不良行为,一般并不构成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的信件,只有情节严重的,如多次拆开或毁弃,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父子女可以和父母进行沟通,要求父母下次不可以再拆看自己的信件。如果情况比较严重时,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父母作出警告、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

3、父母打伤、打死孩子是犯罪吗?

虽然父母打子女多半是为了教育子女,希望他们学好,改正不良行为。打伤、打死孩子并不是他们的本意,多数情况下是无意中造成的后果。但是,不管父母的本意如何,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事实上受到了侵犯,必须予以惩罚。父母将孩子打成轻伤、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将孩子打成重伤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将孩子打死的,构成过失杀人罪,都要追究父母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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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家庭暴力会受到什么处罚?

当家庭暴力到了非常恶劣的程度,就已经是犯罪行为了,受害人可以到法院向行为人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经侦查,如果情况属实,行为人最多会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但这种情况,必须要受害人自己主动提起诉讼,否则,司法机关不会主动进行惩罚。

当家庭暴力严重到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程度,不需要任何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会主动进行侦查,进而通过司法机关制裁行为人。这种情况下,刑罚也会严厉得多,最多会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2、因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就一定犯了交通肇事罪吗?

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但是,并非所有事故的肇事司机都犯了交通肇事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司机必然是其造成的事故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程度。交通肇事罪有几个特征:

(1)肇事司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机构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事故,有人员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肇事司机主观上有过失,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怀有侥幸心理,轻信能够避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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