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识——说说未成年人犯罪那些事?(法律小常识——贪污贿赂罪有哪些?)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法律小常识——说说未成年人犯罪那些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法律小常识——贪污贿赂罪有哪些?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小常识——说说未成年人犯罪那些事?

2、法律小常识——贪污贿赂罪有哪些?

3、法律小练兵

4、法律小讲堂——今日说“罚”

法律小常识——说说未成年人犯罪那些事? ♂ 法律小常识——说说未成年人犯罪那些事?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法律小常识——说说未成年人犯罪那些事?》,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最近,《少年的你》正在热播,随之而来的热议就是校园霸凌为何频频发生。其实,这也映射出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不够深刻。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时候是看在“孩子还小”的面子上对他们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但是,孩子真的“还小”吗?正义会因为“年纪小”而缺席吗?未成年人罪与非罪的界限又在哪里?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寻找答案。

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依据《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吴某康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于12月2日晚9时许持刀将母亲杀死。2018年12月6日,男孩被释放,其亲属表示想把他送回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却遭到了家长们的反对和担心,“怕他又犯事”。

根据案例可知,13岁的男孩杀害其母后并未受到刑事制裁,因为他不满14周岁,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因母亲管教过严就将母亲残忍杀害,一个孩子的良知何在?虽然他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但却逃不脱道德的谴责。

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例1:2018年3月29日,一所中学中的初中女生在寝室被9名同学轮番殴打,边打边问“错没得”。被打女生始终没有开口说话,也未还手,直至被打翻在地上,围攻9人依然不放手。事后鉴定,被打女生只是轻伤,打人的九名同学无罪释放。

案例2:2019年一所中学的男生,被5个看起来年龄相仿的孩子围住殴打,毫无反抗能力。最终因对方踢到男生的脑干,导致男生休克性死亡。看起来“还小”的杀人凶手,没能逃避法律,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根据以上两个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故意伤害的程度不同,未成年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结果也不同。即使只是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需要对自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例:现年17岁的黄某在初中时因成绩不好辍学,常年混迹于社会,因为酒后矛盾,对陈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伙同16岁的张某将陈某绑架到废弃工厂,实施长达10小时的虐待,后将其残忍杀害并抛尸荒野。警方经过多方调查取证,锁定黄某和张某,及时将二人捉拿归案。经法院审理,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有期徒刑5年。

所以,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犯罪行为,就应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还是个孩子”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

四、未成年人减轻责任

《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孩子犯错误,连上帝都会原谅”。未成年人往往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尚未形成正确的“三观”,其犯罪行为多是由于不良诱导造成。因此,我们国家的法律对未成年人比较宽容,希望能通过积极教育,矫正未成年的不良思想,引导他们走上正途。

五、对于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

《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不负刑责不等于放任不管”,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存在监管缺失、教养不当、关爱缺乏、保护不力等共性问题。现在社会比较注重学习文化知识,忽略法律知识的学习,所以会导致未成年人不知法、不懂法、不用法、还违法。相关部门应该和学校联合起来,多开展一些普法宣传活动,比如普法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向未成年人普及法律,引导他们知法、守法、用法、敬法。未成年人的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的趋势,未成年人犯罪的警报已经亮起红灯,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刻不容缓。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和体力方面也比以前过早成熟,所以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如果一味强调犯罪者是未成年人,要对其予以保护。那么,那些死去的未成年人的权利,又有谁可以保护呢?那些因此而支离破碎的家庭,又有谁可以去守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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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识——贪污贿赂罪有哪些? ♂ 法律小常识——贪污贿赂罪有哪些?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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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直在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为了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成立了反贪反腐的专门机构——监察委员会。然而贪污贿赂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规定在刑法第八章,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而统一规定的一类犯罪。这其中包含的罪名多达十几种,在公职类考试中出现频率较高的有: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探讨一下,关于贪污贿赂罪的相关知识点。

一、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贪污罪、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依照贪污罪、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是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是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四、单位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八、对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九、介绍贿赂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十、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行贿罪、对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定罪处罚。

十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十二、隐瞒境外存款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十三、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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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法律小练兵》,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要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甲是国家机关派驻某股份公司的总经理,在工作期间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巨资奢侈挥霍。甲构成()。

A.职务侵占罪 B.挪用资金罪

C.挪用公款罪 D.贪污罪

1.答案D.解析:甲作为国有机关派驻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其挪用巨款挥霍的行为可以认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构成贪污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下列所有权取得方式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是()。

A.收获庄稼 B.受赠图书

C.继承遗产 D.购得汽车

2.答案A。解析: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物权,劳动收益、添附、收益、没收等。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 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等。

3.某县国土局确认某块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小赵,该行政行为属于()

A.行政确认 B.行政给付

C.行政奖励 D.行政命令

3.答案A。解析: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该定义,国土局确认土地的使用权属于行政确认。行政给付一般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中心规象成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物质权益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给付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特殊群体、弱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4.甲和张某签订了一份双务合同,约定同时履行,甲在自己还没有履行的情况下,请求张某履行,张某予以拒绝,这时张某所行驶的权力是()。

A.请求权 B.绝对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4.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5.下列哪些活动形成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A.公安局给所属干警法律处分

B.税务局干部上街宣传税法

C.财政局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

D.人民法院审查工商局处罚决定

5.答案ACD。解析: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内部行政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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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讲堂——今日说“罚” ♂ 法律小讲堂——今日说“罚”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法律小讲堂——今日说“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众所周知,在整个的事业单位笔试考试当中,法律所占比重较大。常规常考的有五大法律-法理学、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其中刑法、行政法、民法这三大实体法又在这五大法中占据大半壁江山。今天就带领小伙伴儿们梳理一下这三大法中的那些“罚”。在法律中,什么是“罚”呢?其实就是一种法律责任的承担。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一、民法中的那些“罚”

1.《民法总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考法:直接让选择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重要程度:1颗星。简单了解即可。

2.民法中一种特别的“罚”——定金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举例:甲乙签订合同,甲向乙购买100万货物,甲支付定金10万。如果甲方违约了,这10万元就不能要求乙返还;如果乙方违约了,就需要向甲方返还20万(实际上乙方损失10万,因为另外10万是甲方先支付给乙方的)。无论任何一方违约,收到的损失都是定金的数额。

考法:定金怎样具体适用;定金的数额怎样规定的。

重要程度:5颗星。非常重要,需要掌握。

二、行政法中的那些“罚”——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法定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学理分类有:

(1)声誉罚(如警告)

(2)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行为罚(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人身罚(如行政拘留)

考法:能够判断出哪些属于行政处罚,能够区分行政处罚与刑罚等其他。记忆类。

重要程度:5颗星。非常重要,需要掌握,并且还得灵活判断。

三、刑法中的那些“罚”——刑罚

《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2.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单独适用。

考法:能够判断出哪些属于刑罚,能够区分刑罚与行政处罚等其他。记忆类。

重要程度:5颗星。非常重要,需要掌握。

四、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刑法中的刑种的是:

A.管制

B.拘役

C.罚款

D.有期徒刑

1.【答案】C。解析: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而不是刑罚的种类。故本题答案为C。

2.公安局对吴某做出行政拘留,属于:

A.行为罚

B.申诫罚

C.财产罚

D.人身罚

2.【答案】D。解析:行政拘留属于人身罚。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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