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法律考点之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事业单位考试法律部分习题解析)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事业单位考试法律考点之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考试法律部分习题解析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考试法律考点之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2、事业单位考试法律部分习题解析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考点之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考点之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事业单位考试法律考点之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今年因疫情的影响,导致整个国家的一个社会工作的环境不大好,而今年的毕业生数量却只增不减。在这样的境况之下,今年无疑是一个招考大年。而在事业单位招考中,公基的地位也是不言而喻的。在公基知识中我们的法律内容也必然是不会缺席的,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个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见考点: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引言:

要讲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那么我们就要先大概回忆一下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决定。我们说在违法但不犯罪的情形之下,对于违法行为我们不可能放任不管,所以行政处罚应运而生,在我国处罚的种类涉及: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拘留以及其他。而决定程序分为一般形式(事后)和简易形式(当场)。好了说完决定,对应的就应该有什么?是不是该有动手,或者说执行?那么接下来咱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之规定:

一般情况下,当行政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我们要求当事人:

1.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

2.原则上,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那么到底怎么理解呢?咱们逐条进行一下分析和学习。首先第一句: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这句很简单,说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下达个人后,当事人应当及时、主动的接受行政单位的处罚。这是行政行为权威性的一个体现,也是行政行为确定性的要求。

第二句:原则上,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本句其实在考试中出现的频率较高,大家要多留心。其也是行政行为确定性的一个体现,一经行政主体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推迟履行。我们后边会学到能决定中止执行的只有作出处罚决定的原机关、复议机关或者受诉法院。总而言之为了维护政府的一个权威性,我们就算确定行政主体的决定有误,也要求我们先行履行。通过这样看似无理的规定其实是要使得人们对行政主体的特殊管理地位有一个清楚的认识,这也是为了维护政府行为在百姓心中的一个稳定地位。因此,记住——任何个人无权阻碍或者迟延行政主体所做的处罚决定。

最后: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前两句说了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最后一句则是对行政主体进行了一个约束,要求行政机关自己对涉及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处罚事物上更加严谨和更加严格的进行监管。

例题:

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对李某作出罚款一万的处罚决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派出所无权决定一万的罚款,李某可以拒绝履行

B、派出所无权决定,所以李某只要提起复议就可以拒绝履行

C、出所无权决定,所以李某只要法院受理了就可以拒绝履行

D、李某应该依照规定履行处罚决定

答案:D。解析:原则上,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之罚缴分离:

讲了咱们关于行政处罚执行的基础规定以后,咱们接下来就深入的讨论一下具体的执行过程最为常见的罚款的收缴。

罚款是行政处罚中非常频繁的一个处罚,且需要行政相对人的一个积极作为,所以针对其的规定也相对较多,同时也是我们考试的重点,首先我们先看一下关于罚款处罚的第一个规定——罚缴分离。

第一个点:所谓的罚缴分离其实很简单,即一般情况下,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主体和实际收款的主体相分离,杜绝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直接接触钱款,其目的大家都能理解,无非就是要杜绝我们的执法人员贪污受贿甚至徇私枉法。

然后是第二个点:收缴的财务款项必须全额上缴国库禁止返还。这个的目的就是杜绝老百姓讲的:过年了警察没钱了就出来抓违章等一系列的不实言论,同时也是为了杜绝行政处罚机关出现职务违法甚至职务犯罪情况的出现。

例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交警可以直接走收违章的200元罚款

B、为奖励交警大队今年处罚数额累计较大,对其进行返还部分罚款

C、一般情况下决定罚款的单位和收罚款的单位要分开

D、公安局既可以决定罚款,也能收罚款

答案: C。解析:罚缴分离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之当场收缴:

说了一般情况下我们要求罚缴分离,那么有没有特殊情形呢?答案是肯定的,有。也就是说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可以当场进行罚款的收缴,那么到底是哪些情况呢?咱们一起看一下。所谓当场就是当场决定并当场就收走了罚款,这样是不是感觉和我们说的罚缴分离有一个非常大的区别呢?到底什么时候才能当场收缴呢?

我们首先看一下当场收缴适用的情形。分为三种情形:首先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因为其数额较小故可以直接收缴。值得注意的是大家一定要和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的简易程序的罚款区分开。当场决定对个人是50元以下,对组织是1000元以下;而当前我们讲的是当场收缴,并不区分组织或者个人,都只能收20元以下的罚款。

然后是第二种情况: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第二种情形下,我们不考虑罚款的数额,我们考虑的是如果现场不收,事后将很难实现的情形。例如在边境上,外国人跨国界来我国做生意,违法了。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应该罚款500。那么这种情形之下,如果当场不进行收缴,其很有可能马上离开境内,此时我们的执法人员就可以当场进行收缴。

最后说的是偏远地区或海上,由于被处罚人自己履行起来难度较大,故在得知处罚结果后主动提出希望执法人员能当场收缴的情形,也可以当场收缴。要注意该种情况必须要求满足:1、决定已作出;2、地区偏远,当事人履行确有困难;3、当事人主动提出;三个条件才可以当场收缴。

说完当场收缴的情形,我们来谈一下,具体收缴过程中的规定。首先我们要求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同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单位的财政部门出具的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如果不出具以上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这是为了保证我们执法人员的一个廉洁性。

此外,还要求执法人员在罚款20元以内和当场不执行事后难以执行的两种当场处罚的情形下,要求执法人员在两天内将所收罚款交至行政机关;对于水上或交通不便地区,自抵岸或返回机关所在地之日起两日内将罚款交至行政机关。最后要求行政机关在两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中。

例题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

A、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决定对甲处以100元的罚款

B、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决定对某组织处以100元的罚款

C、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对甲作出的50元罚款

D、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对来国内港口做生意的缅甸人甲作出的500元罚款

答案:B、D。解析:当场决定个人50以下,对组织1000元下;当场收缴的三种情形:20元以下的、当场不收事后难以执行的、极偏远地区且当事人提出。

结尾:

以上就是行政处罚当中大家需要注意的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以及生活当中出现的频率都较高,希望大家多理解记忆。最后希望大家的努力都能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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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往年法律部分侧重考察法理、宪法、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法理、宪法一般考查内容更加偏重纯知识点考查以及纯记忆考察,题目难度不是很大,而随着事业单位考试难度的不断增加,民法刑法的考察比重也更多增加,并且偏重于考察更加细节的知识点以及通过案例的方式考察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因此,本文选择了较有难度的事业单位考试习题来供大家参考。

【习题再现】甲由于疏忽,将五万元货款通过网上银行转入乙账户中,事后积极与乙沟通,乙却以种种理由拒不返还,甲最终通过法院判决乙归还。问乙应当归还甲五万元的法律理由是:

A.甲构成无因管理 B.乙构成侵权责任

C.乙构成不当得利 D.乙违法合同义务

【答案】C。解析:《民法总则》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乙拒不返还甲由于疏忽而打入其账户的五万元,乙因此获利五万元,没有合法依据,且給甲造成了损失,因此,乙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故本题答案为C。

【方法总结】不当得利有三个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2.一方利益遭受损失;3.获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通过三个要件即可判断出不当得利行为,因此在做此类题目时,要对案例中的情形与构成要件一一对应,这样能够保证大家在做题时能有较高正确率。

【习题再现】甲在乙的公司打工,临近年底时因乙不发工资,甲便就将乙骗到自己的出租屋关起来,要求乙打电话让家人送来工资才放人。甲的行为构成:

A.绑架罪 B.非法拘禁罪 C.抢劫罪 D.故意伤害罪

【答案】B。解析:《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处罚。题中甲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形,所以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本题答案为B。

【方法总结】刑法中的罪名作为考试题目对于大家来说难度是较高的,如何能把握与罪名相适应的情形,是作对此类题目的关键,在此题目中,非常容易和绑架罪混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罪的包括以下具体行为: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也称为掳人勒赎或者“绑票”,即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强行掳走他人,以此向被害人亲友索取钱物的行为;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是指出于其他目的,如出于政治性目的、为了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显然题中所述索要债务的行为并非绑架罪的内涵,因此当涉及此类问题时,大家一定要认真分辨情形,并对于法条中的情形的细节认真把握,这样才能保证正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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