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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知识:浅析抢夺罪
2、法律知识:浅析无因管理
法律知识:浅析抢夺罪 ♂ 法律知识:浅析抢夺罪【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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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抢夺罪,仅有一字之差,那么这个抢夺罪,到底是什么呢?我们来看看相关的知识点。
一、抢夺罪
(一)概念:抢夺罪是指抢夺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二)本质:对物实施暴力。
1.首先,不能是对人实施暴力,否则就是抢劫罪。
2.其次,对物实施暴力要求对人具有人身危险性,否则就是平和手段,构成盗窃罪。手段何时才具有人身危险性?一般而言,当被害人紧密占有财物时,夺取财物的手段就具有人身危险性。
(三)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
本款是法律拟制,把不符合抢劫罪的行为拟制为抢劫罪。如果没有该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仍应定抢夺罪。
1.关于“凶器”
(1)性质上的凶器,主要是法律规定禁止个人携带的违禁品。例如,枪支、爆许物、管制刀具。
(2)用法上的凶器,是指本来用途不是凶器,但是可以用于杀伤人的物品。例如,刀、砖块、钢管、硫酸、藏獒。一件物品能否认定为用法上的凶器,需综合考查:
①该物品杀伤力大小。
②一般人对该物品畏惧程度。
③该物品被平日携带的可能性大小。
2.关于“携带”
(1)不要求本人随身携带凶器,可以让第三人携带。例如,行为人可以让手下携带凶器,自己实施抢夺。
(2)不要求显示凶器,可以藏在包里;也不要求向被害人暗示有凶器。如果显示或暗示有凶器,就属于胁迫手段,直接定抢劫罪。
(3)不要求使用凶器。如果使用凶器,就属于暴力手段,直接定抢劫罪。
(4)要求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5)要求有对人使用的意图。
(四)认定问题
1.飞车抢夺问题。
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2)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3)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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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备考过程中,民法可谓是比较重要的一个部分,且民法典已经通过,在今后的考试中会比较重要,今天我们就来介绍民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无因管理。
一、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如甲上班途中,见一位骑电车的老人摔伤,主动将老人送往医院且垫付了医药费。该案例中甲即构成无因管理。
二、构成要件
1.前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所谓“无因”,是指既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无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父母抚养自己未成年子女,因存在法定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再如,甲主动帮邻居家救火,因不存在法定或约定义务,可成立无因管理。
2.主观: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且不违背本人明示或者可推知的意思。
成立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需考虑到他人的利益,但如果既考虑到他人利益,也考虑自己利益,同样成立无因管理。如甲发现邻居乙家着火,随着火势蔓延,很快会殃及自己,便帮助邻居家救火。此种情况成立无因管理。再如,甲居住的旧小区要拆迁,房子上写着大大的拆字,甲逢人炫耀自己即将成为拆迁户,有天电闪雷鸣,甲好友乙想到甲的危房可能抵不过这三级大风,便出资为其加固房屋,此时乙不构成无因管理。
3.客观:为他人管理事务
这里的“他人”是指特定的人,因无因管理是的成立会引起债权债务关系,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需特定。如,甲心怀大爱,为了全国人民少受风沙之侵害,主动前往沙漠地区植树,此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三、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管理人具有以下权利: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需注意,无因管理并不要求达到目的,如甲帮邻居救火,虽火未扑灭,但甲因救火被烧伤而支付的医药费仍可要求邻居偿还;另,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支付的费用不包含索要报酬或者劳务费。
四、沙场点兵
下列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
A.甲清扫马路上的积雪
B.承揽人保管定作人的提供的原材料
C.乙跳人河中救起落水儿童
D.医生抢救病人
【答案】C。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对无因管理的判断,根据以上对无因管理的介绍,我们应该很快能够得出答案为C项。A项中甲管理的对象并非特定对象,BD选项分别存在约定和法定义务,均不成立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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