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一)(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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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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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一)》,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所有权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是指业主对专属自己的、由建筑材料组成的、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封闭建筑空间,所享有的权利。

1.《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业主处分专有部分,无需其他业主同意,其他业主也无优先购买权。

(二)共有权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业主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对共有部分所生的收益,各业主有权收取。如建筑外墙悬挂广告牌的收益,归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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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业主的所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的结合,三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权利,因此,业主集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成员权人三种身份于一身。

2.权利客体的多样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是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和经济价值的建筑空间;业主共有权的客体是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中所有的共有部分。因此,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

3.权利内容的复杂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异常复杂,主要表现为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业主作为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业主作为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业主作为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这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常相互交织。因此,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复杂性。

4.所有权的主导性

业主拥有所有权是拥有共有权和成员权的前提,所有权标的物的大小决定了业主共有权和成员权的权利义务分担,处分所有权的效力当然及于共有权和成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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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物权法》第143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依据《物权法》第141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2)依据《物权法》第14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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