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之物权(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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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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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在社会生活中代表的是财富。《民法典》中对物权的规定主要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该部分内容在事业单位联考中,是不容忽视的知识点。今天教育就相关知识点进行详细介绍,带大家了解该部分内容和题目解答方法。

一、所有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是所有权的核心权利。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二、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其中,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一)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质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三)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四、考查方式与解题心得

关于物权的考查方式主要偏识记型,比如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居住权的相关禁止等。这就要求考生能够在日常备考中着重对相关知识进行记忆。需要注意的是,考生应避免死记硬背,可以通过举例理解进行记忆,也可以通过编制口诀进行记忆。接下来,通过一道题目进行检验:

【例题】(单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关于居住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B.居住权可以转让和继承

C.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一律不得出租

D.居住权只能在居住权人死亡情形下消灭

【答案】A。解析:《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故本题答案为A。

关于物权知识的学习和题目的解答,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对于很多重要知识点的学习和对应题目的解答,大家也可以此作为参考,把握考查方式以及解题方法。大家可以继续关注教育的备考消息及相关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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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即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民法典》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基于民法典的核心原则——自愿原则,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形式。约定财产制,指夫妻于婚前或婚后通过订立协议确定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的财产制形式,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今天我们就来学习夫妻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又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

一、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取得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因知识产权取得的财产收益是财产权益,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一方的劳动所得,故对其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抽象的知识我们具体化,例如张某和白某是夫妻,张某于婚前发表诗歌《星辰》,于婚后获得稿费,其又于婚后第三年发表诗歌《大海》,在离婚一周后拿到稿费。稿费属于知识产权的收益,则不管是婚前发表的于婚后取得收益的《星辰》,还是婚后发表于离婚后取得收益的《大海》,所获得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相关规定,“其他”类型在事业单位的考查范围内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2.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的其他收益。即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可主要分为自然增值、孳息和投资生产经营收益三种。

接下来我们通过一道题目来讲练结合:

【试题演练】

(单选)王某于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价值100万,后与李某结婚。婚后,王某将该房屋出租,获得租金10万元,后又将该房屋作为出资与朋友张某合伙经营3年,获得30万元的分红,后王某和张某关系破裂,退出合伙,收回房屋。李某也于3个月后和王某离婚,此时该房屋已价值200万。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有( )

A.王某出租该房屋所获的10万元租金属王某、李某夫妻共同所有

B.该房屋自然增值的100万元属于王某个人所有

C.王某将房屋作为出资合伙经营所得的30万元分红属于王某个人所有

D.该房屋所取得的租金、自然增值和分红都属于王某、李某夫妻共同所有

【答案】B。解析: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的其他收益。故王某婚前的该房屋在王某和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可一分为三,孳息;自然增值;其他收益。故A项说法错误,10万元租金应属王某个人所有。C项说法错误,30万元分红应属夫妻共同所有,D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本期事业单位法律部分的知识点讲解到这,下期我们继续学习法定夫妻个人财产,不见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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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强调“走自己的路,是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立足点,更是党百年奋斗得出的历史结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党和人民历经千辛万苦、付出巨大代价取得的根本成就,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道路。”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应始终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近些年,我国的经济文化等方面在改革开放后迎来了飞速发展,因此法律也应随之变化。因此小编在这里分析一下《民法典》在用益物权中新增加的居住权这一热点。

热点案例:续弦居住权事件

案件简介:案涉房屋原系唐某三人的父亲唐父与母亲唐母的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唐母去世。2008年,唐某三人通过继承遗产及唐父的房屋产权赠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出具承诺书,承诺:唐父及其续弦未离世前,有终身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此房只能由唐父及其续弦居住,其无权处置(出租、出售、出借等),唐某三人无权自行处置该房产。后俞某某与唐父登记结婚,共同居住案涉房屋。2016年1月,唐父去世,64岁的俞某某仍居住在内。唐某三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俞某某立即返还唐某三人名下的案涉房屋。

热点知识点:居住权的设立、消灭以及主体、内容相关问题。

1.《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设立的规定集中在第367条、第368条以及第371条。由具体法条可以得知居住权既可由合同设立,也可由遗嘱设立,但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在上述案例中,唐父及其续弦未离世前可无偿在案涉房屋居住,因此俞某某不仅不需立即返还,而且可以住到去世。

2.《民法典》关于居住权消灭的规定集中在第370条。由具体法条可以得知居住权有期限的,居住权期限届满之日起消灭;无期限的,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在上述案例中,唐某三人出具的承诺书中约定,唐父及其续弦未离世前可无偿在案涉房屋居住,因此俞某某不仅不需立即返还,而且可以住到去世。

3.居住权的主体包括产权人和居住权人。产权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居住权人为享有居住权的人。但在此需要注意产权人不一定为自然人,也可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但是居住权人必须是自然人,因为居住权是给自然人设立的用益物权,是给自然人居住的,而且该自然人必须是特定的,不能是不特定的。在上述案例中产权人为唐某三人,居住权人为俞某某。

4.居住权的内容主要看产权人与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需要注意一句话,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368条与369条,总结来说,第一,双方当事人在没有约定的前提下,居住权无偿设立,居住权人不得出租。但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无论有没有约定,居住权都不得继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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