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之的基本权利(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之紧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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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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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权

独立权指依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并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独立权意味着可以自由选择国内制度,制定政策,采取各种措施管理、促进发展;在不违背其承担的国际法义务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意志独立地参与国际关系,自由地决定与其他的建交、缔约、使节、结盟及其他往来。

2.平等权

平等权指在参与国际法律关系时,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法律人格。典型地表现在以下方面:(1)在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中平等地享有代表权和投票权。(2)平等地享有缔约权,不受非其缔结的条约拘束。(3)平等地享有荣誉权,元首、代表及标志应受到尊重。(4)之间没有管辖权,除非国际法特别规定或得到同意。(5)外交位次或礼仪上的平等权。

3.自保权

自保权指保卫自己存在和独立的权利。它分为国防权和自卫权两方面。国防权是有制定国防政策,建设国防力量,防止外来侵略的权利。自卫权是当遭受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采取单独和集体的武力反击措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自卫的前提必须是遭到了武装攻击,同时武力自卫还应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的要求。

4.管辖权

管辖权指基于主权的行使而采取立法、行政、司法等方式,对于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管辖权是主权在法律方面的物化,是主权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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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追权是沿海国拥有对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沿海国行使紧追权应遵循以下规则:

1.紧追行为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

2.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或经济区。由毗连区开始的紧追限于外国船舶对该区所管制事项有关法律的违背;由经济区开始的紧追限于船舶对与该区域权利或大陆架权利有关的法规的违反。紧追必须依法进行,包括不得违背其他国际法规则和该国的条约义务。

3.紧追应在被紧追船舶的视听范围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止信号后,才可开始。

4.紧追可以追人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第五,紧追权在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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