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处置严重暴力恐怖危机事件的原则(公安考试中“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政策”分析)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公安机关处置严重暴力恐怖危机事件的原则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安考试中“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政策”分析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公安机关处置严重暴力恐怖危机事件的原则

2、公安考试中“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政策”分析

3、公开盗窃能否构成盗窃罪?

4、公文----版头

公安机关处置严重暴力恐怖危机事件的原则 ♂ 公安机关处置严重暴力恐怖危机事件的原则

本篇内容事业单位(www.)提供法律知识-《公安机关处置严重暴力恐怖危机事件的原则》。

公安机关作为处理暴恐事件的主要机关,应当本着如下原则去处理:

1.安全第一的原则

将确保人质、民众及警察的安全放在处置活动的首位。制服恐怖分子必须以保障

民众安全为先决条件。以劫持人质危机事件为例,国际通行判断标准:人质死亡超过

10%,即为失败。

2.统一指挥原则

首先应明确指挥责任,确定现场总指挥。其次,确定指挥位置,靠前进行指挥,

指挥位置应选择能观察到现场对峙双方的地点,不能远离现场和部属。还应考虑便于

监控、掩护、保密等因素。最后,实行分层指挥,理顺指挥关系,上层设立宏观指挥

层,其成员为各级党、政领导;中间是现场总指挥,承担实质性指挥任务;下层是组

织执行层,具体为谈判组、武力处置组、信息综合组、机动组等处置小组的指挥员。

3.反应原则

建立健全反恐反应机制,事前应加强防范,从场所到部位,从社区到单位,

从国内到国外掌握涉恐信息,科学分析研判,早发现、早处置、早预警;事中应

了解和掌握情况,正确判断事件性质、规模、发展趋势,反应敏捷,行动迅速,

果断处置;事后应掌控舆情,引导舆论,做好善后工作,恢复社会秩序。力争把

恐怖危机事件处置在预谋和始发阶段,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4.严厉打击原则

恐怖活动严重危害国家、人民的生产、财产安全。对于恐怖活动应长期保持严打

势头,在反恐工作中以要坚决态度、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全

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今年3月1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与人权保障》白皮书,详细地介绍了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与人权保障的相关情况。书中指出:恐怖主义是人类社会的公敌,是国际社会共同打击的对象。恐怖势力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肆意践踏人权、戕害无辜生命、危害公共安全、制造社会恐慌,严重威胁世界和平与安宁。极端主义思想的渗透与蔓延极易催生暴力恐怖行为,对人们享有各项人权直接构成威胁。中国政府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对任何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权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一段时间以来,中国新疆地区深受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以下简称“三股势力”)的叠加影响,恐怖袭击事件频繁发生,对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严重践踏了人类尊严。面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现实威胁,新疆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开展反恐怖主义和去极端化斗争,有效遏制了恐怖活动多发频发势头,最大限度保障了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

中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的宪法原则。中国新疆的反恐怖主义和去极端化斗争,是国际社会反恐怖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符合联合国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基本人权的宗旨和原则。

在这次反恐白皮书的发布中,也凸显了公安机关在处理暴恐事件中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今后长期的社会维稳工作中,公安机关还会发挥其更大的作用去应对各种暴恐事件,从而真正做到社会维稳,公安一线。

公安考试中“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政策”分析 ♂ 公安考试中“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政策”分析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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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警考试中,公安基础知识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考察板块,而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无疑是这个板块的重中之重。众所周知,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总共有6个,今天,我们来分析总结下其中一个考察频率非常高的政策: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政策。其实,在这短短的一句话中,包含着很多重要的考点,我们一一来说明。

第一个词叫“依法”,那依的是哪一个法呢?这本身就是一个考点。依法从重,依的是《刑法》,在刑法的量刑幅度以内从重处罚,不得超过刑法中规定的法定最高刑幅度,否则便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依法从快,依的是《刑事诉讼法》,在审理案件的时限以内,迅速地审结案件。刑法是实体法,规定了具体的刑罚,而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规定了程序,诸如“时限”之类的程序性内容,都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之中。在考试中经常会让大家回答依法从重或依法从快分别依的是哪一个法律,大家务必要分清楚,不要混淆。

第二个考点则是这个政策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在公安工作的6个基本政策中,有5个基本政策是刑事的,只有一个基本政策是关于行政执法的,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政策”。所以大家要记住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是一条刑事政策,当然,这个对大家来讲并不难。在适用对象方面则是针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这里大家一定要注意“严重”二字,“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政策”并非针对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人,而是仅针对其中严重的那一部分,在某些题目的选项中,各位同学一定要注意表述的准确性。

同时,大家对于这一政策要有一个准确的理解。从重从快不是不讲质量,而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从重从快的前提是依法;同时,对于这一政策的理解,大家也不要陷入另一个极端,即依法从重从快意味着对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一律从宽或不予处罚,这显然也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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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法条是刑法对于盗窃罪定义。一般提到盗窃罪我们很容易想到这样几个词语如“小偷”“偷摸”“偷鸡摸狗”“贼”等,因此在人们的认知当中就会天然的觉得盗窃罪一定得是秘密窃取财物。当然在理论学届也有关于此议题的争论。那到底公开盗窃是否能构成盗窃罪呢?

按照学界的观点,盗窃罪的行为结构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转移占有的手段必须是平和的手段不能对人身有暴力或者胁迫。平和的手段一定是秘密吗?按照当前学界的主流观点,平和的手段和秘密没有必然联系,平和的对立面是暴力,秘密还是公开只是方式不同而已。实际上秘密盗窃只是盗窃罪的常见情形,而非唯一情形。下面通过看两个典型案例解析,以此加深对于盗窃罪的理解深度:

案例一:甲入户盗窃乙(80岁老奶奶)家,乙惊醒,在床上不敢下床,哀求甲不要盗窃,甲不搭理,继续翻东西,拿走东西。甲构成盗窃还是抢劫?

解析:甲对乙未实施暴力,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盗窃罪,属于公开盗窃。

案例二:甲拎着包逛街,不慎摔倒,包摔出5米外,甲脚骨折,站不起来,坐在地上揉脚。乙路过捡起包,大摇大摆拿走。乙构成抢夺还是抢劫,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解析:乙不构成抢夺罪。因为抢夺罪要求对物暴力且对人身有危险,如将他人挂在脖子上的项链一把拽走,该手段对人身有危险,属于对物暴力,构成抢夺罪。而甲的包距离甲有5米远,乙捡该包时,对甲的人身没有危险,不属于对物暴力,而属于对物平和手段,因此不构成抢夺罪更不可能构成抢劫罪。又因为财物仍为甲占有,所以乙也不构成侵占罪。乙只能构成盗窃罪。在此,甲看到了乙的行为,乙也知道甲看到了自己的行为,乙的行为完全是公开的,但仍构成盗窃罪。

法学教授张明楷指出,误将一个罪的常见情形当作一个罪的必要条件是不全面的。由大多数盗窃罪都是秘密进行的,以此推出天底下所有的盗窃罪都是秘密进行的,所以秘密性是盗窃罪的必要条件,这是一种不完全归纳法。从逻辑上讲,不能将一个罪的常见情形上升为一个罪的必要条件。综上所述,盗窃罪不要求具有秘密性,秘密盗窃只是盗窃的常见情形,但不是盗窃罪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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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公文----版头》,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公文的格式规范一直是事业单位考试的常见考点,这个部分的考察侧重于细节。对于公文来说,其版心部分包括三个要素——版头、主体和版记。版头部分的组成要素有份号、密级及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与签发人。

1.份号:指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是将同一个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的顺序号。为了避免涉密公文的遗失或者泄露,由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这里有个重要的知识点是“涉密公文需要标份号”,也就是说如果不涉及秘密等级的公文,是不需要标注份号的。

2.密级和保密期限:在这个要素中,涉密公文应当标注秘密、机密或绝密以及保密期限,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有个细节是密级与保密期限之间用实心五角星隔开,例如:绝密«5年。但如果题目当中只出现密级未出现保密期限,则默认秘密、机密与绝密的保密期限分别为10年、20年和30年。

3.紧急程度:公文根据办理时限要求分为平件、加急件和特急件。其中平件是不需要标注紧急程度的,只有加急和特急需要在公文当中标注。

4.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 “文件”二字可以省略。在联合行文时,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如果是第二种情况需要把联合发文机关从上到下依次排列,将主办机关名称放在第一个。若有“文件”二字,在发文机关标志右侧,以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左右居中排布。

5.发文字号:这个部分是常考点!需要注意以下三个考点:①可以利用发文字号进行查询检索以方便公文引用,所以当人们需要检索出公文时就可以使用发文字号。②发文字号的构成:发文机关代字(与发文机关名称进行区分)+年份+发文顺序号。发文机关代字是用一个字或两个字代替发文机关,例如:甘肃省人民政府发文,发文机关代字就是:甘发。年份和顺序号都是用阿拉伯数字,年份要用全称,不加“年”字,并且用六角括号〔 〕括入,即“2019年”就写成〔2019〕。发文顺序号不编虚位0,不加“第”字,但要加“号”字,例如:12号。③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有很多,但只需要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即可。

6.签发人:“上行文需要标注签发人姓名”。意思就是所有的公文都需要签发,但是只有上行文需要标注签发人,就意味着签发人对这篇公文负责。具体写法是“签发人”三个字与签发人的姓名组成,需要格外注意的是:“签发人”这三个字与具体的签发人姓名,所用字号是不一致的。即“签发人”用3号仿宋,姓名用3号楷体。 签发人:张三。

如有多个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排列顺序从左到右,从上到下依次均匀编排,每行标注两个姓名,回行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公安机关处置严重暴力恐怖危机事件的原则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公安考试中“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政策”分析、公安机关处置严重暴力恐怖危机事件的原则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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