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因果关系考点汇总(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学之刑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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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因果关系考点汇总

2、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学之刑罚的种类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因果关系考点汇总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因果关系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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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因果关系是刑法经常考到的题目,是我们事业单位备考的相对的重要考点,刑法因果关系是经常以案例的形式来考察对该知识的理解。接下来将从刑法因果关系的含义进行考法的解析,帮助同学们梳理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因果关系的考点。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含义

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具有事实上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且该实害结果是实行行为制造的不被法律所允许的法益侵犯危险的现实化时,就能肯定结果归属,即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1】张某倒车为注意到车后的李某,倒车过程中碰到李某导致李某腿部表皮破裂,张某送李某到医院打破伤风针,结果由于护士的疏忽,导致李某过敏死亡,对于李某的死亡,张某:

A.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构成过失杀人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D。解析:刑法上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考虑的是直接因果关系,李某的死亡是由于过敏导致,过敏是因为注射了破伤风针,注射破伤风针是由于护士所为,所以李某的死亡和护士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护士构成过失杀人罪。不能考虑张某的行为和李某死亡结果的间接关系:张某如果不碰伤李某,就不会去医院,不去医院就不会发生后续事件。这就是间接关系,若考虑间接关系,则一个犯罪事件可能会牵扯到各种人事,这是不合理的。故本题答案为D,张某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二、介入因素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行为人的其他行为,则应通过考察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等;如果介入因素异常且介入因素高概率导致结果发生,则原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被切断,否则没有切断。

【例2】铁柱开车撞伤翠花,送医途中,遇到“马路杀手”青青老师驾车横冲直撞,二车碰撞后,翠花当场死亡,那么翠花死亡是否归属于铁柱的行为呢?

【解析】铁柱开车撞伤翠花,伤情严重根本不可能就救活的情况下,青青老师的驾车肇事行为只是提前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阻断铁柱危险行为与翠花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死亡结果仍然归属于铁柱。如果翠花伤情及时送到医院可以救治成功,因为青青老师驾车肇事行为导致翠花当场死亡的,那么死亡结果归属于青青老师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因果关系是广大考生必须完全掌握的重要考点,必须理解和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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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的,以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为内容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刑事处罚这部分内容是公共基础知识科目中法律部分的重点内容,它的考察方式主要有:一是直接考察刑罚的种类;二是考察刑罚种类的性质;三是考察刑法如何运用。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了解刑事处罚这一知识点。

刑事处罚包括两大类,一是主刑,二是附加刑。

一、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也就是说对于一个犯罪分子最终执行的刑罚只能适用主刑中的一个,而不能是既判处有期徒刑又判处无期徒刑。因此主刑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

1.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3.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5.死刑是剥夺生命刑,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包括死刑立即执行、死缓2年。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核准,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我们对于主刑中的种类,可以作如下对比:

我们再来看死刑制度,死刑是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的,包括死刑立即执行、死缓2年。但对于一些特殊对象,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不可以适用死刑。即审判时(羁押~执行前阶段,都叫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而对于死缓的适用,即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二、接下来我们再看附加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也就是说对于一个犯罪分子最终执行的刑罚可以适用附加刑中的一个,也可以是既判处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因此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相互附加适用。

1.罚金(而非罚款,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两选六自由、公务国有头。包括剥夺罪犯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而非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属于行政处罚)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合法财产的全部或部分的刑罚。

4.驱逐出境是指对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强制其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驱逐出境只能针对外国人适用。

我们了解了刑事处罚的相关知识点,用下列题目来巩固该知识点。

1. 关于管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管制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B.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C.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发给报酬

D.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

1.【答案】B。解析: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期限为1个月~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可以酌量支付报酬,每个月可回家1~2天。故本题答案选B。

2. 下列刑罚中属于一定期限剥夺自由刑的是?

A:管制 B:无期徒刑

C:剥夺政治权利 D:有期徒刑

2.【答案】D。解析: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故本题答案选D。

3. 下列刑罚中既可独立使用又可附加使用的是?

A:管制 B:无期徒刑

C:剥夺政治权利 D:有期徒刑

3.【答案】C。解析: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故本题答案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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