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担保制度(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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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该知识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以识记类型的题目为主,偶尔涉及案例考查。需要大家重点把握的内容是:为什么需要担保、担保物权有哪些、如何区分各担保物权问题等。这一块知识点难度较小,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

一、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责任来源于我们所签订的保证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考试的重点是保证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抵押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概念: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仅能将财物变价并且优先受偿,而不能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财产的所有权归债权人,这一条款称为“流押条款”,无效。

但不是所有的财产的都可以用来抵押: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在考试中需要注意土地的所有权不能抵押,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但是又要注意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能抵押。

身边常见的抵押权的设立就是“按揭买房”。按揭买房是银行帮我们付清的房屋全款,而担保这笔债的履行就是房产抵押给了银行,但是房子没转移占有,还归自己占有并所有,每个月我们都要按时还按揭款,如果不履行债务,银行就会实现其抵押权,将房子拍卖变卖来偿还债务。

三、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这也是一样的仅能就债务人财物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不能约定到期履行不了债务时财产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流质条款”也是无效的。

从概念中我们还可以得出,能设立的质权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不动产是不能设立质权的,因为质权的本质是需要交付转移占有,而不动产无法交付。

抵押权和质权最重要的区别就是担保物有无转移占有。比如说,当我们缺钱时把手机带到典当行,向老板借了一万元,并和老板约定手机放在这里做担保,到期连本带息还钱后再把它赎回来,此时手机转移占有给老板做担保,如果我们不履行债务,老板就可以将手机拍卖变卖来实现其债权。在行使质权时手机由老板在占有,对比上述“按揭买房”房子虽然抵押给银行了但实际上我们仍然居住着,就是占有着。

四、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双方约定,抵押权和质押权均为约定担保物权,正因为如此,当一个物上既有抵押权质押权又有留置权时,留置权优先受偿,此为担保物权的重要考点。

同学们还需要注意,留置需要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五、 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考试的重点在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考试中还需要注意区分“定金”和“订金”。“订金”视为先支付一部分的价款,合同履行不了时给付订金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订金。

以上就是《民法典》所规定的5种担保方式,下面我们做一个题巩固知识点:

【习题演练】甲将手机质押给乙,并约定到期不还款,手机归乙所有。该约定有效。( )

【答案】错误。解析:根据流质禁止的规定,质押动产时,禁止约定出质人到期不还款,手机归乙所有,而是债权人有权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这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债务人。故本题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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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其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所扮演的角色显得尤为重要。担保物权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知识点,在考试中的考察形式以案例为主,难度适中。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一、抵押权

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举例】按揭贷款买房时,是银行借给我们买房的钱,但为了保证对银行债务的履行,我们和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将房子抵押给银行,倘若还不上银行的贷款,银行就可以通过将房子拍卖等方式实现抵押权偿还债务。

【解析】需要注意(1)不转移占有。将房子抵押给银行时,并不需要转移房子的占有。(2)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是变价并优先受偿,即不可以约定倘若还不上债务直接转移物的所有权。优先即体现为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3)动产可以抵押,比如汽车抵押;不动产也可以抵押,比如房产抵押。

2.不可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原因:土地所有权不私有)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原因: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条件、保障农民基本生活资料)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原因:保障公益事业的发展)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原因:防止侵犯真正权利人权益)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原因:所有权受限)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质权

1.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解析】(1)质权要注意转移占有,这就是质权和抵押权的第一个区别;同时也要注意质权人不能使用质押物。(2)只有动产和权利才能设立质权,不动产不能设立质权,这是质权和抵押权的第二个区别。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解析】留置权的特点是债权人已经先按照合同约定占有了债务人的财产,例如甲将车放在汽修厂维修,产生维修费20万,甲拒不支付维修费,则汽修厂就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汽车迫使甲支付维修费,甲仍不支付,则汽修厂可以就该汽车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中的20万优先受偿。此例中可看到债权人汽修厂之前就基于维修合同占有了汽车,后又因该汽车产生了债务,汽修厂的债权与汽车有牵连关系,因此才可以成立留置权。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汽修厂是直接依照法律规定产生了留置权,但抵押权和质权都是抵押人、质押人与抵押权人、质权人约定产生,因此抵押权和质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

【例题】下列财产可以抵押的是:

A.土地所有权

B.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C.海域使用权

D.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答案】C。解析:《民法典》399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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