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事责任年龄(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紧急避险)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事责任年龄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紧急避险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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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无责任年龄。这里指不满14周岁的人,注意是从生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相对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4.减轻责任年龄。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对故意犯罪是可以型的从宽,对过失犯罪是应当型从宽。此外,对于14至18周岁和已满75周岁的这两类人不适用死刑,当然,对于已满75周岁的老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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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紧急避险》,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

1、起因条件

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而尚未结束。

3、对象条件

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

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所谓正当的避险意图,是指避险人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5、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险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6、限度条件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7、特别例外限制

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对这些人来说,一旦发生危险,必须积极履行其特定义务,而不允许他们以紧急避险为由临阵脱逃。否则,应追究法律责任。

8、避险过当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1)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行为,并造成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

(2)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具有罪过。避险过当的罪过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例题分析:

甲驾驶公交车在马路上正常行驶,突然一辆违章大货车迎面疾驰而来,为了避免与大货车相撞而保障公交车上几十名乘客的安全,甲迫不得已将公交车驶上了人行道,结果将骑自行车的乙撞成轻伤。甲的行为( )。

A.属于紧急避险,甲不负刑事责任 B.不属于紧急避险,甲应负刑事责任

C.属于正当防卫,甲不负刑事责任 D.不属于正当防卫,甲应负刑事责任

【答案】A。解析: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在紧急情况下,采用了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的做法,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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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中易混淆罪名辨析(一)》,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往往让考生最为头疼的就是刑法中对于具体犯罪事实把握以及判定,尤其是相近的罪名更容易让考生混淆,接下来带着大家一起来回顾一下考试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高频考点:

一、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客观行为不相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客体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二、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绑架罪与抢劫罪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胁被害人,同样都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绑架并控制他人后以加害被绑架人相威胁,要求被绑架人亲属或其他关系人给付财物,后者则是当场劫取财物。

2.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绑架并控制他人后以加害被绑架人相威胁,要求被绑架人亲属或其他关系人给付财物,后者则是当场劫取财物。

3.索取财物的时间、地点不同,前者是先有绑架行为,后有勒索财物行为,后者是当场劫取或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

4.实现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把被绑架人作为人质胁迫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出钱赎人,犯罪目的必须通过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实现,后者则是直接从被害人身上劫取财物,不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三、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一一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产。而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这两种犯罪有以下不同:

1.二者行为特征不同。诈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的内容为特征。

2.二者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诈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是通过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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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中易混淆罪名辨析(二)》,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往往让考生最为头疼的就是刑法中对于具体犯罪事实把握以及判定,尤其是相近的罪名更容易让考生混淆,接下来带着大家一起来回顾一下考试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高频考点:

一、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二、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绑架罪与抢劫罪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胁被害人,同样都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从主体方面看,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事公务是指:从事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活动,即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等以及同社会秩序有关的各种事务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活动。

2.从客体和犯罪对象来看,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对其财产的所有权,对象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财物;贪污罪的客体是国有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共财物。

3.法律对两罪的处罚不同。对贪污罪的处罚比职务侵占罪的处罚要重的多。

三、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的不同。前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公款的使用权;而后者则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以及公司单位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委派人员,而后者则是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

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对象是公款,也包括特定款物。后者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不包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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