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用益物权之居住权(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畅谈《立法法》第九十七条)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用益物权之居住权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畅谈《立法法》第九十七条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用益物权之居住权

2、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畅谈《立法法》第九十七条

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疫情防控期间法律热点案例事件盘点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用益物权之居住权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用益物权之居住权

事业单位招聘网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知识,法律常识大全等精彩内容。今日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用益物权之居住权。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还包含:法律知识、政治知识,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物权编部分中的用益物权里增加了居住权,更加体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住房定位。现教育老师为各位考生总结一下相关内容,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二、设立居住权的条件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为要式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原则上是无偿行为,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即采取登记生效主义。

三、居住权的特征

居住权的主要特征是:

(一)属于用益物权;

(二)具有高度人身属性;

(三)以不动产(住宅)为客体;

(四)主要用于满足居住权人的生活居住需要。

(五)具有一定的专属性

四、居住权的具体内容及期限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约定生活居住需要对住宅占有、使用;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原则上无收益权;处分权能受到限制,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时,居住权消灭。合同约定或者遗嘱载明了期限的,按约定或者按照遗嘱。没有约定或者遗嘱没有载明的,期限截至到居住权人死亡时。

练习题

1、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订立居住权。

答案:错误。解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为要式合同。本题说法错误。

2、下列关于居住权,说法正确的是( )

A、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

B、居住权的设立采用登记生效主义

C、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行为

D、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答案:ABCD。解析:居住权属于新增用益物权,A项说法正确;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B项说法正确;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行为,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C项说法正确;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D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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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畅谈《立法法》第九十七条》,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省事业单位考试中,法的效力层次是重要考点,尤其省直对该考点更是多次考察。今天跟学员们畅谈的是这个考点中的其中一个知识点,该考点规定在《立法法》第九十七条,即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

【试题再现】下列表述符合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有:

A.全国人大无权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

B.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不适当的法规

C.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不适当规章

D.民族自治条例与地方性法规冲突的,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的效力层次。《立法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牛刀小试】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A.全国人大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B.全国人大既有权改变也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违法的行政法规

C.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直辖市人大制定的与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D.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的效力层次。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不难判断出各选项的对错。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方法总结】: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这个考点,死记硬背确实有困难,但咱们可以通过梳理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总结掌握:上下级机关是领导关系的,上级机关可以改变也可以撤销下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上下级机关是监督关系的,上级机关只能撤销下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咱们国家上下级人大、上下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大、人大常委会与同级政府之间是监督关系,如全国人大与山西省人大、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与临汾市人大常委会、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与山西省政府;各级人大与同级人大常委会、上下级政府是领导关系,如山西省人大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与临汾市政府。这个法条,你掌握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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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去年开始,我们的疫情防控取得了卓越成效,防控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法律相关的热点事件,今天我们来给大家盘点一下。

案例1:故意隐瞒行程和身体症状

某地-位长期在武汉务工的村民, 春节期间返乡后,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返回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目前,该村民已被确诊为新冠肺炎。该村民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措施隔离收治。

法律知识:根据最高法等的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案例2:以暴力方法抗拒疫情防控措施

某地一位市民不听从疫情防控巡查工作人员对其进行遵守居家隔离规定的劝导,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该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前往协助开展劝导工作,该市民仍不予配合,并在民警阻止其拍视频时,直接攻击该民警,抓伤该民警脸部、颈部。之后,该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该市民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律知识:根据最高法等的司法解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3:哄抬民生物资价格

某地市场监管局接多名群众多次投诉举报,疫情期间.某地一超市大白菜售价每公斤数十元,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不良影响。该地市场监管局立即到场查阅账目、调取进销数据和走访比照,查实大白菜售价为每公斤13.96元,明显高于市场正常价格。在进货渠道没有明显上涨情况下,该超市大白菜销售价格大幅上调,涉嫌哄抬物价。调查中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拟对该超市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知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2、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案例4:销售伪劣防护用品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某地一市民得知市场急需口罩,便寻找货源转手卖出以赚取差价。该市民先后两次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将上述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达18万余元。案发后,涉案劣质仿冒“3M” 口罩在运输途中被截获。经检验,涉案口罩的标识、头带、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目前,公安机关已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该市民立案侦查。 法律知识:根据最高法等的司法解释,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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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用益物权之居住权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畅谈《立法法》第九十七条、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用益物权之居住权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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