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之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特点(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之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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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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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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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国际非政府组织具有以下特点:

1.跨国性。其成员由来自不同的公民或团体组成;活动超出一国范围之外。

2.非政治性和非政府性。其活动的目标为非政治性,不谋求政治权力;其性质为社会团体,不属于政府机构。

3.非营利性。其活动属于公益性或社会服务性,区别于各种追求利润的企业性组织。

4.志愿性。其会员自愿参加,自我管理。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成立及其活动,目前主要是由各相关的国内法加以规范。一个国际非政府组织,首先是在某个注册或登记的该国国内合法团体,这种注册或登记依照该国相关的国内法进行;其活动应当受到该注册国法律的规范。该组织若在其他进行活动,也应当尊重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同时,在国际层面,这类国际非政府组织,也不是由政府间的创立,而是一种民间性的跨国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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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的人员范围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除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系非接受国国民,亦享有与外交人员相同的特权与豁免。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也享有外交人员享有的一般特权与豁免,但有一些限制和修改,包括:其执行职务范围以外的行为不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除其最初到任时所输入的物品外不能免纳关税及其他课征;其行李不免除海关查验。使馆的服务人员如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一般仅具有以下优遇:就其执行公务行为享有豁免;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捐税;免于适用接受国所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

对于使馆人员家属、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使馆服务人员的特权豁免,各国多通过双边或国内法加以明确规定。

2.适用的时间范围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自其被接受国接受而进入接受国国境就任之时起享有此等特权与豁免,其已在该国境内者,自其委派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两国另经商定之其他时刻开始享有。

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职务如已终止,其上述特权与豁免通常是在该员离境之时或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之时终止。即使两国有武装冲突发生,其特权与豁免也应继续有效至上述时间为止。如遇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其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直到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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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某些方面免税和免验

(1)外交人员免除一切对人对物课征的国家的、区域的或地方的捐税。其中主要是免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直接税。对通常计人商品或劳务价格内的间接税、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课征的捐税(除非该不动产是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而拥有的)、遗产税、遗产取得税、继承税、自接受国境内获致的私人所得或投资课征的捐税、为提供特定服务所付的费用、不动产的登记费、法院手续费、抵押税及印花税等一般不在免除之列。

(2)外交人员或与之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的私人用品,包括其定居所用的物品在内免除一切关税及类似税费。外交人员的私人行李免受查验,但接受国当局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有非免税物品或有接受国法律禁止的进出口物品或检疫条例加以管制的物品等情况时,可在外交人员或其代理人在场时查验。如查验表明接受国的理由不能成立,则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接受国承担国家责任。

5.其他特权与豁免

外交人员就其对派遣国所做的服务而言,应免予适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如兵役、担任陪审员、承担个人捐赠等义务。并免除关于征用、军事募捐及屯宿等军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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