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考试:总结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法律知识考试:我国《监察法》关于“留置”措施的有关知识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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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知识考试:总结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2、法律知识考试:我国《监察法》关于“留置”措施的有关知识考点

法律知识考试:总结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 法律知识考试:总结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总结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对法律部分的考察主要集中在法理、宪法、刑法、行政法和民法,因此这也成为我们学习的重点。而在行政法学习过程中,重点之一就是行政许可法与行政处罚法,在具体学习时,我们会发现,不管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处罚,都会涉及到听证程序,这就容易导致大家在做题过程中混淆,然而在许可与处罚中的听证是有所区别的,并且不同点是考察重点,那接下来我们就给大家总结对比许可与处罚中的听证程序。

一、行政许可的听证

1、启动方式:职权+申请

(1)依职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那行政机关就可以积极主动的举行听证。例太原市政府要引进大型化工厂促进发展,解决一大批就业者,然后化工厂的引进同时会导致太原市空气污染,这个时候行政机关就可以主动举行听证会,这种叫依职权启动听证。

(2)依申请: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到申请人和其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你有申请的权利,到底听不听证取决于你申不申请,申请了就举行,不申请就不举行,这种叫依申请启动听证。

2、听证期限

权利人应在被告知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

权利人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20日内组织听证。

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当行政机关依职权听证时,有些情况下由于不知道权利人有哪些,必要时就可以予以公告)。

3、听证方式:公开举行

4、听证主持人

(1)程序回避:应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担任。

(2)实体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与该许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例甲乙二人一起申请一个许可,现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甲在听证会现场发现听证人主持人是乙的爸爸丙,那甲就可以申请丙回避。

5、听证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确认无误签字或盖章

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排除其他证据的使用。

6、听证费用:免费

二、行政处罚的听证

1、启动方式:依申请

行政机关将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经过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例环保局对排污超标的丙企业作出作出责令6个月的处罚,就应当告知丙企业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丙企业申请,环保局就应当举行听证。

2、启动期限:当事人应在被告知权利后3日内提出申请。

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听证的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地点。

3、听证方式:公开举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听证主持人:(1)程序回避: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2)实体回避: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听证笔录:应制作笔录,处罚决定参照笔录,即不以听证笔录作为唯一证据使用。

6、听证费用:免费

以上我们对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中的听证从6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学习,大家在学习时重点从区别点入手,把握不同点,考试时就可以迅速找出答案,不会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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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我国《监察法》关于“留置”措施的有关知识考点 ♂ 法律知识考试:我国《监察法》关于“留置”措施的有关知识考点 执行条件 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决定主体 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批准备案 (1)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2)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 (1)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2)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3)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公安配合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通知义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 权利保障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刑期折抵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法律知识考试:总结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法律知识考试:我国《监察法》关于“留置”措施的有关知识考点、法律知识考试:总结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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