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之国家主席(法律常识之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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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常识之国家主席

2、法律常识之法律渊源

3、法律常识之监察委员会

法律常识之国家主席 ♂ 法律常识之国家主席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法律常识之国家主席》,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国家主席的性质

国家主席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机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家主席在性质上属于国家元首,是我国在对外对内各个方面的代表。

二、国家主席的组成人员

国家主席的组成人员包括主席和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这里要注意的是,在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删去了“主席和副主席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条文。因此在现行宪法的规定下,主席和副主席可以连任。

三、国家主席的职权

《宪法》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宪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宪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由此可以看出,国家主席作为国家的代表,实际上并无实质上的决定权,而依照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履行一些形式上的职责。

四、典型例题

1、(多选)下列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是()

A.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B. 国务院总理

C. 国家主席

D.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答案】ABD。解析:在的《宪法》修改过后,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已经没有连任的限制。故本题答案选ABD。

2、(单选)下列属于国家主席的职权的是()

A. 决定特赦

B.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C. 制定法律

D. 公布法律

【答案】D。解析:国家主席有权发布特赦令,但不是决定特赦,有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务驻外全权代表,但不是决定,有权公布法律,但无权制定法律。故本题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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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法律常识之法律渊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概念

法的渊源即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二、分类

根据各种法的渊源在法律形式上的明确程度,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

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主要有习惯、判例和政策等。

三、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及效力

1.宪法: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仅低于宪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6.规章:也称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包括两类,一类为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另一类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一类是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7.经济特区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

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

法律渊源作为法理学的一个基础知识点,在考试中属于记忆性考点,多从制定主体的角度考查不同种类正式渊源的区分,故应熟记每一种正式渊源所对应的制定主体。

【试题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可依法制定:

A.基本法律

B.行政法规

C.行政规章

D.自治条例

【答案】B。解析:国务院可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行政规章由国务院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自治条例有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故本题答案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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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监察委员会 ♂ 法律常识之监察委员会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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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二、组成人员和任期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三、职权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四、监察范围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试题演练】

我国的最高监察机关是()。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 最高人民检察院

D. 国家监察委员会

【答案】D。解析:我国的最高监察机关是国家监察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故本题答案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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