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之豁免的限制(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之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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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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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辖豁免的限制。虽然《联合国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公约》(以下称《公约》)第5条确认了在他国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权之原则,但受限制豁免主义理论和发达豁免实践之影响,《公约》第10条至16条规定,一国在因下列事项而引发的诉讼中,不得向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援引管辖豁免:(1)商业交易;(2)雇佣合同;(3)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4)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5)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6)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7)拥有和经营的船舶。不过,在(2)、(3)、(4)、(5)和(7)项情势中,如有关间另有,被告国亦可主张管辖豁免。

此外,《公约》第17条还就一国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订立的书面仲裁与该国援引管辖豁免权的关系做了规定,即:除仲裁另有规定,该国不得在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中就有关下列事项的诉讼援引管辖豁免:(1)仲裁的有效性、解释或适用;(2)仲裁程序;(3)裁决的确认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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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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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是指在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的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财产继承的效果是被继承国对该财产权利的灭失和继承国权利的产生。财产继承不涉及第三国的财产和利益。

财产继承的基本标准是被继承的财产应与领土有关联。由此引申出两项规则:一是财产一般随领土一并转移而转属或分别转属继承国;二是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前者主要是针对继承发生时位于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财产而言,特别是针对不动产。后者主要是针对位于所涉领土以外的财产而言,主要是针对动产。凡是与所涉领土生存或活动有关的动产,不论其所处地理位置,都应转属继承国。①在合并的情况,继承比较简单,被继承国的财产都转属继承国。②在分离或分立的情况下,除非另有,位于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与所涉领土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动产应转属或分别转属继承国;其他的财产应按照公平的比例转属继承国。③在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之外的不动产,应按照公平比例转属继承国。此外,当事各方还应遵照公平比例和公平补偿原则解决相关问题。④对于新独立的财产继承,有一些特殊的规则,包括财产的继承可以不以与被继承国之间的为前提;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继承,除了遵循上述其他场合相同的规则外,还有下述特别规则:对位于所涉领土之外的被继承国动产或不动产,如果该财产原属所涉领土或所涉领土曾为其创造作出贡献,则应转属继承国或按照贡献比例转属继承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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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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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界标的维护。在已设界标边界线上,相邻对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责任。应使界标的位置、形状、型号和颜色符合边界文件中规定的一切要求。两国可以确定对全部界标的维护进行分工。

陆地上的界标和边界线应保持在易于辨认的状态。双方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若一方发现界标出现上述情况,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或毁灭界标的行为给予严厉惩罚。

2.边境土地的使用。对本国边境地区土地的利用,不得使对方的利益遭受损害。不得在边境地区建立可能对另一国境内动植物、空气或水源造成污染的工厂或从事任何可能造成此类污染的活动;不得在靠近边界的地区设立靶场或进行任何可能危及对方居民及财产安全的武器试验或演习;如遇边境地区森林火灾,应尽力扑救并控制火势,不使火灾蔓延到对方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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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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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水的利用。

以河流或湖泊为界的之间的界水的利用和保护问题,通常由边界文件中加以规定。一般地,沿岸国对界水有共同的使用权。一国在使用界水时,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包括不得采取可能使河流枯竭或泛滥的措施,更不得单方故意使河水改道。渔民一般只能在界水的本国一侧捕鱼。对捕鱼的管理以及界水中鱼类的保护与繁殖等具体问题,由沿岸国规定。相邻在界水上享有平等的航行权,船舶在航行时应该具有明显的国籍标志。除遇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外,一方船舶未经允许不得在对方靠岸停泊。一方如欲在界水上建造工程设施,如桥梁、堤坝等,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还应注意保护界水水质,对本国一侧的各种污染源进行有效的控制和治理,以免污染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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