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表现代理考点汇总(民法中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规定)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民法-表现代理考点汇总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民法中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规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民法-表现代理考点汇总

2、民法中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规定

3、民法中关于民事行为效力的梳理

4、民法中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关考点提炼

民法-表现代理考点汇总 ♂ 民法-表现代理考点汇总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民法-表现代理考点汇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历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表现代理是民法的经常考到的题目,是我们事业单位备考中重要的考点;接下来小编将从表现代理的构成要件、效力这两个方面进行解析,着重对每个知识点如何考察展开讲解和分析,帮助同学们梳理事业单位考试中表现代理的考点。

一、概念

表现代理,是指由于本人的过失或基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因而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注:表见代理的实质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例】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该代理行为的效力如何?答:有效。

二、表现代理的权利义务由本人承受。代理人因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第三人有权请求本人赔偿。

(二)内部关系

在内部关系上,本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后,如因此遭受损失,有权向表见代理人请求赔偿。

【例】恒星公司市场部经理钱某长期在好再来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恒星公司按月结算。后来钱某因病辞职,到月底好再来餐厅前去结账时,恒星公司认为,钱某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钱某所签单的餐费。关于这些餐费,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恒星公司应当付款

B恒星公司应当付款,钱某承担连带责任

C恒星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恒星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A。解析:钱某辞职前一个月与好再来餐厅签订的餐饮合同用于招待私人朋友时,钱某虽无权代理,但因为钱某长期在好再来餐厅签单招待客户,好再来餐馆有理由相信钱某有代理权,故好再来无过失,钱某的无权代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故CD错误。恒星公司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后,如因此遭受损失,有权向表见代理人请求赔偿,而不是承担连带责任。所以B选项错误。故本题选A。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的民法之表见代理是广大考生备考的重要考点,表现代理的构成条件和效力是大家学习备考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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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法中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规定 ♂ 民法中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规定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部分中的刑罚是非常重要的考点之一,该部分内容较多,现教育为各位考生总结一下刑罚之数罪并罚的规定,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时间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三)宣告失踪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时间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二)死亡时间的确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三)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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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题了解宣告死亡常考点

民法中关于民事行为效力的梳理 ♂ 民法中关于民事行为效力的梳理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民法中关于民事行为效力的梳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当中,民法中民事行为的效力经常会涉及到考题,民事行为的效力不仅包括有效的,无效的,还包括效力待定的,可撤销的,那么分别都包括哪些情形呢,很多考生容易混淆,那么今天,就将民事行为的效力跟大家梳理下,方便大家备考。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类型

(一)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如果实施标的额比较小的民商事交易的实施,购买小零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但是如果交易的是房子,那么,只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总之行为人做的事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表现出来的意思与内心的意愿是一致的,是心甘情愿的,而不是受到欺诈,胁迫。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法公序良俗。比如军火交易,权钱交易,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6周岁小朋友买玩具枪,不论多少价钱,统统归于无效。

2.意思表示:虚假。比如买房子为了少交税,会签订阴阳合同,表面上是成交的50平方的房子,但是实际上是100平方,实际上想要少交税,起到避税的效果,那么我们认为这是虚假的意思表示行为。

3.内容上(1)不合法,比如毒品买卖,贩卖人口。

(2)违公序,比如包养,买官。

(3)恶意串,比如为躲避债,与张三串通说把房、车赠送给张三了。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 限民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比如9周岁的小朋友花100万买车。

2. 无权代理行为。甲让乙代理买款苹果手机,结果乙买回来是个HW手机,行为的效力等待甲追认,追认同意后,行为有效,如果不追人,不同意,对甲不发生法律效力。

(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 重大误解。比如商场里误将3500元的冰箱写成了350元,那么,商场可以行使撤销权。

2. 显示公平。比如甲父生病了,急需要用现金,乙借给了甲三千块钱,但要求,三个月还清,如果还不清,以甲家三室一厅的房子代为偿还。

3. 欺诈。甲卖给乙的是条假项链,那么乙可以行使撤销权。

4. 胁迫。甲强买强卖,乙在甲的胁迫下进行的交易,该交易甲可以行使撤销权。

民法中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关考点提炼 ♂ 民法中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关考点提炼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民法中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关考点提炼》,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法主要涉及到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考查中多以案例的方式来检测背后涉及到的知识点。本节考点提炼主要是针对民法中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在考察中多以案例的方式去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同时以概念性题目考察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点,需要重点掌握区分。

其中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三个部分,按照年龄和辨认能力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分清以上三类民事行为能力之外,还需要掌握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之下行为效力的不同,在案例题目中进行区分。

一、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通俗来讲就是作为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是资格,这个资格既跟民事权利相关,也跟民事义务相关。

(一)时间条件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从出生到死亡,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相同,所以出生三个小时的婴儿有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答案是有,因为已经出生的婴儿在时间上满足从出生到死亡的时间条件,所以出生三个小时的婴儿和30岁的成年人张三都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且两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相同的。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以出生证明时间或者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以该证据为准。

(二)胎儿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原则上胎儿是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但是涉及到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时,做特殊处理,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例如张三因为意外去世,留下四十万共同财产,张三已经成家娶妻,妻子怀有六个月身孕,还有父母健在,那可以参与分配张三财产的是张三的父母、妻子以及还没有出生的孩子;如果孩子出生十个小时夭折,那么胎儿该部分的财产应该由张三的妻子继承,如果胎儿出生为死体,那么胎儿由始至终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财产退回张三处,由张三的妻子和父母一起分配继承。

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也就是自然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为民事活动负责任。按照年龄和精神状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大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条件

年满18周岁,精神状况良好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19岁读大二的张三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7岁工厂打工为生的张三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表现代理考点汇总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民法中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规定、民法-表现代理考点汇总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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