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事业单位考试重要考点讲解-犯罪的形态(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人身自由权)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事业单位考试重要考点讲解-犯罪的形态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人身自由权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事业单位考试重要考点讲解-犯罪的形态

2、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人身自由权

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从“17岁陈某和13岁叶某抢劫案”看共同犯罪

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从“宝马男砍人反被杀”案件看正当防卫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事业单位考试重要考点讲解-犯罪的形态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事业单位考试重要考点讲解-犯罪的形态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事业单位考试重要考点讲解-犯罪的形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特别是三种未完成形态的区分是一个重点内容,多以案例的方式进行考察,或者结合犯罪的构成要件综合考察。基于考试特点,学员在这一部分应以理解和运用为主。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要件及处罚原则

1.概念: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2.要件:

(1)时间点:准备阶段。首先一定要有行为,不是单纯的犯意表示,甲说,我要杀了乙,这就是犯意表示。另外一定是在犯罪未着手实施之前,一旦着手犯罪,则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例如,尾随行为、踩点行为都是犯罪预备。再如,甲欲强奸乙,每日蹲守在乙上下班的路上伺机而动,这种蹲守行为也是预备行为。

(2)原因力:犯罪未能着手是基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也就是非自愿的、被迫的。例如,甲欲强奸乙,在乙下班路上尾随,正欲下手时,发现过来一辆警车,甲惊恐万分,遂逃走。此例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就是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3.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需要注意的点有三,一是法律规定“可以”,意味着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不是一定要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二是参照对象是既遂犯所应科处的刑罚;三是跨度较大,既有从轻、减轻,也有免除。

二、犯罪未遂的概念、要件及处罚

1.要件:

(1)已经着手。即已经开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权益初步受到危害或面临实际存在的威胁。例如强奸罪中的“脱衣掀被”,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区别。

(2)未能得逞。即犯罪未能完成而停止下来,例如盗窃罪未能窃得财物,强奸罪未能实际强奸受害人等。

(3)意志以外原因。即犯罪未能完成是违背犯罪人意愿的。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既包括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例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正当防卫等,也包括行为人自身方面的原因,例如强奸罪中犯罪人将被害人扑倒后却发生性功能障碍导致未能勃起的情况;犯罪人实施射杀行为,枪支哑火的情形等。

2.处罚原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犯罪已经实际着手,对法益造成紧迫威胁,危害性大于犯罪预备,所以没有免除处罚一项。

三、犯罪中止的概念、要件及处罚

1.概念:自动放弃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即犯罪中止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即成立犯罪中止;一种是在放弃犯罪行为之外还需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2.要件:

(1)及时性。即自动彻底放弃犯罪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例如,甲欲强奸乙,脱掉衣服后,却突然发现乙特别像其在外地求学的妹妹,甲思妹心切,遂停止。甲的停止行为发生在强奸行为过程中符合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而犯罪一旦形成其他停止形态都不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甲盗得财物后逃跑,路上偶遇大师讲习佛法,心生悔意,遂将所得财物悉数退回原处。甲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答案是不成立,甲虽然是自动将财物退回,但是甲的退回财物行为发生在盗窃行为完成后而非过程中,犯罪已经既遂,不能再成立中止,甲的行为属于退赃行为,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2)自动性。即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了其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简言之,是自愿的而非被迫的,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例如,甲欲强奸乙,脱完衣服之后,突然听到外面有警笛声,甲以为其行为被发现,惊慌失措,落荒而逃,这是否成立犯罪中止,显而易见,甲停止强奸行为并非自愿,而是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认为犯罪已经不可能完成,是欲为而不能为,成立犯罪未遂。如若甲欲强奸乙,脱完衣服之后,突然听到外面有警笛声,甲突然想到自己如果被抓,家中老母无人扶养,遂放弃强奸,在帮被害人穿好衣服后离开。此种情形甲放弃犯罪便是能为而不欲为,虽然动机是惧怕法律制裁,但是依然是主动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

(3)有效性。对于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而言,还需有效的防止了特定犯罪结果发生。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的犯罪结果,这时如果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也成立犯罪中止。例如,甲欲杀妻,遂在其妻饭内下毒,其妻食后痛苦不堪,甲不忍,将妻送医,其妻数日后痊愈,此种情形下,虽然甲的故意杀人行为已经实行完毕,但是由于甲自动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甲的行为也成立犯罪中止。

3.处罚:无损害,应当免除处罚;有损害,应当减轻处罚。“应当”即必须,也就是对于中止犯,一律根据情形减轻或免除处罚。

最后根据犯罪的几个时间点即犯意产生、开始准备、着手实行、实施完毕通过图表来总结几种故意犯罪形态可能出现的阶段,也对三种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作进一步区分。即从犯意产生到开始准备,属于犯意表示阶段,不成立犯罪。从开始准备到着手实行属于犯罪准备阶段,可能成立犯罪预备形态和犯罪预备的中止形态。从着手实行到实施完毕是犯罪的实行阶段,可能出现犯罪预备形态和犯罪中止形态。

试题示例1.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到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属于( )。?

A.不构成犯罪

B.犯罪预备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答案】D。

试题示例2.甲因急于继承其父财产而生杀父之念,一日雨夜趁其父病重之机,欲为其注射毒药。刚拿起注射器,突然一声惊雷致使其注射器掉在地上。他想到杀父是大逆不道,要被天理所报应,便放弃杀害行为。甲的行为属于( )。

A.不构成犯罪

B.犯罪预备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答案】C。

试题示例3.甲带着刀去乙家杀乙的路上,由于心里紧张,东张西望,巡逻民警看他形迹可疑,便上前盘问,发现甲身上带有管制刀具,遂将甲带回继续盘问,则甲的行为属于

A.故意杀人罪预备

B故意杀人罪未遂

C故意杀人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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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人身自由权是事业单位的重要考点,考察难度较小,主要为识记性考察。因此这个知识点需要大家准确记忆,我们今天就来学习下这个内容。

人身自由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权主要是包含五个方面:生命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各位考生要能够在考试中判断出来这五个方面都是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范畴。

(1)生命权

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条款,但在价值上是充分尊重和保障生命权的,生命权属于广义人身自由权。

(2)人身自由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②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解读】注意:《宪法》禁止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为“非法拘禁”、“非法剥夺”、“非法限制”、“非法搜身”等“非法”的行为,意味着合法的限制行为是不被《宪法》所禁止的,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拘留。

③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有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解读】此处重点关注的“逮捕”的三个主体,即:决定主体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批准主体为人民检察院;执行主体为公安机关。

(3)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4)住宅不受侵犯

①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②涉及公民的财产权、人身自由、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

(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解读】此处重点关注的为合法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进行限制的原因和主体,即原因为:国家安全和追究刑事犯罪;主体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就是除这两个事由和两个法定机关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例题】(单选)王某在帮朋友装修房子时,不慎摔成重伤。经医院及时抢救,已基本康复,现因欠医院医疗费,医院扣留王某家属,让王某出院筹措医疗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医院的做法正确,维护医院正当权益

B.医院的做法错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C.医院的做法错误,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

D.医院的做法错误,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答案】B。解析: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题目中医院的做法属于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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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从“17岁陈某和13岁叶某抢劫案”看共同犯罪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从“17岁陈某和13岁叶某抢劫案”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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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9日大年初一晚,17岁的陈某由于家境一般,又喜爱电子产品,没有钱购买,与13岁的叶某商量好抢劫,但是由于抢劫的是有过武警经历的蔡某,蔡某三下五除二把二人收服,送到公安派出所,叶某父母很诧异,叶某一向乖巧懂事,成绩优异,没想到会去抢劫。那么在这个案例中17岁的陈某和13岁的叶某构成共同犯罪么?在事业单位考试中,通常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考察。因此要重点掌握共犯的构成要件。

一、概念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构成条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

(二)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三)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那么,在本案中,17岁的陈某和13岁的叶某主体不达标,因为叶某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属于共同犯罪。

三、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一)同时犯:窃贼甲和乙不约而同去盗窃富豪丙家的财物。

(二)实行过限:甲、乙共谋盗窃,乙在院子外望风,甲入室盗窃,甲强奸了女主人。

(三)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甲盗窃汽车数辆,后交给4S店的老板乙帮忙销售,乙明知是甲盗窃的赃物,仍将汽车卖给了不知情的顾客。

(四)片面共犯:一方知道另一方将犯罪,并为另一方提供帮助,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

(五)共同过失行为:甲指使乙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甲乙分别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六)故意加过失:甲是某医院的医生,有一天甲的仇人丙生病了来该医院看病。甲趁机将丙的吊瓶换成毒药,液体从透明变成微黄,护士乙没有检查导致丙被毒死,甲和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不构成)

【例题】下列属于共同犯罪的是:

A.丙将铁门撬开让丁潜入仓库行窃,丁得手后未通知丙就驾车逃离现场

B.甲凌晨翻墙进入仓库行窃,偶遇行窃得手的乙,二人得手后各自离开

C.甲遭乙抢夺跌倒昏迷在路边,路人丙见状顺手将甲手腕上的金表取走

D.小学生小葵和小辛在三楼阳台嬉戏,误将花盆从阳台碰下,砸中路边过路老者,导致其重伤住院

【解析】A。解析:《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A项属于,丙和丁共同故意行窃,属于共同犯罪。B项不属于,甲、乙分别进入仓库行窃,不是共同故意,属于同时犯不属于共同犯罪。C项不属于,乙对甲实施抢劫,和丙取走甲手腕上的金表不是共同故意,不属于共同犯罪。D项不属于,小葵和小辛是由于过失导致花盆跌落,不属于共同犯罪。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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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从“宝马男砍人反被杀”案件看正当防卫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从“宝马男砍人反被杀”案件看正当防卫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从“宝马男砍人反被杀”案件看正当防卫》,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8月28日,网上流传一段视频,视频中一名开宝马车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在路口发生争执,“宝马男”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未想到长刀掉落被骑车男子捡起,骑车男子持刀还击将“宝马男”杀害。当时有律师表示砍人者涉嫌故意伤害罪,也有大部分人认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最终砍人者被定性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这个事件的关键点就在于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高频考点,通常以案例的形式考察。因此要重点掌握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以及区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概念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一般正当防卫构成条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排除假想防卫)

(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得事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排除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某些行为,从形式上看似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排除防卫偶然防卫、互相斗殴、和防卫挑拨)

(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这是与紧急避险的关键区别。紧急避险侵犯的是合法的第三人利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排除防卫过当)

3.防卫过当及其处罚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宝马男的行为构不构成正当防卫呢?主要看以下几点。

第一,电动车主的行为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尤其是紧迫性和必要性条件,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从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等综合考虑,认为电动车主的行为符合“为了使自己的生命健康等重大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行凶侵害,而采取的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反制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电动车主的行为不但属于正当防卫,而且可能构成特殊正当防卫。结合本案,宝马车主因行车问题持刀追砍他人,可以认定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凶行为,具备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

第三,电动车车主面对素不相识的宝马车主突如其来的持刀挥砍,其恐惧之心可想而知。在被动反抗之机拾捡对方刀具实施积极反制,短暂反制时间内,电动车车主认为宝马车主准备继续攻击所以接着又砍,刘逃跑后于扔出刀砸中刘后并没有马上追过来,但看到刘要开车门进入车内,马上意识到其可能再拿凶器伤害自己,继而追上去砍了两刀,危险未解除属正当防卫,基于此时此境,一般人都会这样做电动车主的行为,故而仍在一般人的反应之中。所以电动车车主成立正当防卫。

【例题】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答案】B。解析:《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选项A错误。甲致“反抗”的犯罪嫌疑人顾某死亡,属于防卫过当,不成立正当防卫。

选项B正确。齐某的死亡并非乙的防卫行为直接导致的,中间介入了意外事件,阻断了乙的防卫行为。因此,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选项C.D错误。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因此,对卖淫、嫖娼行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重婚行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贿赂行为等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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