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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犯罪构成要件主体之自然人
2、犯罪构成要件之犯罪主体
3、犯罪构成要件之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构成要件主体之自然人 ♂ 犯罪构成要件主体之自然人【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犯罪构成要件主体之自然人,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每一年的事业单位笔试中,刑法都是常考的科目,这其中自然人犯罪经常会以案例的方式考察大家,所以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自然人犯罪的相关考点。从犯罪主体来说,自然人要想构成犯罪,必须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其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如下:1、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而对刑事责任能力又有以下规定:1、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了解基本概念后,下面我们通过几道例题了解一下相关考法:
【小试牛刀】下列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是:
A.赵某,30岁,醉酒驾车撞死路人
B.刘某,13岁,盗窃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物
C.张某,30岁,遇人抢劫奋起反击,将对方打成重伤
D.王某,30岁,为了躲避仇人追杀,抢了路人的摩托车逃跑
【答案】BCD。解析:《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B项中刘某13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构成犯罪。C项张某路遇抢劫,反抗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因此不构成犯罪。D项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A项赵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小试牛刀】甲是实验中学初三的学生,刚过十五岁的生日,那么下列行为中甲应负刑事责任的是:
A.伙同社会青年一起抢劫小轿车,遭到车主反抗把后车主打成重伤
B.故意把同学的自行车弄坏
C.参与集体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轻伤
D.定期向周围的同学收取“保护费”
【答案】A。解析:《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甲15岁,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对于抢劫小轿车这一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A选项正确。B选项为故意毁坏财物罪,C选项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D选项为敲诈勒索罪,相对责任年龄不需要对此承担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为A。
小结:只要能够准确记忆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界限,就可以准确做对相应题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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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要件之犯罪主体 ♂ 犯罪构成要件之犯罪主体【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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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是刑法中的重点章节,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考察频率很高。需要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在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中,自然人犯罪属于重中之重,而单位犯罪一般考试不会重点考察,所以需要重点掌握自然人犯罪:自然人犯罪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从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两个方面去把握。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理论把自然人犯罪年龄分为三个年龄段:不满十四周岁的属于无责任年龄,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属于完全责任年龄,对所犯罪行应当负刑事责任。
【试题再现】蔡某(15岁)先后教唆张某(15岁)盗窃他人的财物折价1万元;唆使李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共计2000余元;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计1500元。蔡某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
B.抢劫罪
C.绑架罪
D.抢劫罪、绑架罪
【答案】B。解析:题中蔡某先后教唆他人犯盗窃罪、绑架罪、抢劫罪三罪,但由于蔡某只有15岁,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只针对烧杀淫掠伤贩爆投八种罪名负刑事责任,所以蔡某构成抢劫罪。故本题答案为B。
二、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把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种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属于完全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刑法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三种情况做了特别规定:
1.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2.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试题再现】:张某是盲人,其邻居经常嘲笑张某。某日邻居又对张某出言不逊,张某实在受不了刺激,用刀捅死了该邻居。关于张某行为的判断,正确的是:
A.张某是出于激愤实施的杀人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
B.张某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张某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D.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从重处罚
【答案】C。解析:张某是盲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盲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本案中盲人张某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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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背景】
犯罪构成要件之犯罪主观方面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基础考点,该知识对于后续的学习起着非常重要的铺垫作用。考官在考试中既有单独考察考生对本知识的记忆程度的题目,也有和其他知识相结合综合考察学生对于犯罪论的把握的题目,所以掌握好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关知识,才能将刑法的犯罪论融会贯通,真正的把握。
【考点结构】
(1)什么是犯罪主观方面?
所谓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所以故意和过失是犯罪的主要的两方面心理的体现,当然,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其实也是犯罪人主观心理活动的一种体现,但我们通常不考虑将其作为构成要件去评价犯罪,所以对于故意和过失的把握尤为重要。
(2)犯罪故意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从其概念中可以看出,犯罪故意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不同的心理态度即希望和放任之分,所以理论上也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规定的大部分犯罪都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譬如故意杀人罪,张三想杀了李四,用刀对李四的心脏刺了数十下,最后导致李四的死亡,张三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四的死亡依然实施此种行为,希望李四死亡的结果发生,这就属于典型的直接故意心理。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与直接故意的不同在于其心理状态是一种放任,而非希望了,相较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更多的体现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将二者区分开才行。
(3)犯罪过失是什么?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性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犯罪过失也分为两种不同心理状态的过失,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此要特别注意,无论是哪一种过失,其跟犯罪故意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一般来讲,间接故意和过失对于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不同的,过失对于最终结果的发生持有的是一种反对的态度,而间接故意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恶性要更大,不是反对而是放任,这是二者最关键的区别。
【考点运用】
对于犯罪主观方面这个考点的运用,需要注重理解,在理解基础之上需要考生进行记忆,这个考点难度并不大,但对于一些细节的把握是要求很高的,必须将容易混淆的地方进行区分,所以类比学习的方法在这一章节中是很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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